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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是宁都县东山坝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案

2021-03-03 16:41:15来源:宁都县人民政府阅读量:460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央、省、市、县文件要求,镇党委、政府决定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宁都县人民政府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十九大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创新为主线,以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和资源)管理为目标,明晰产权主体,理顺分配关系,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建立适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代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集体服务功能,促进城镇化建设和谐稳定发展,建立成员共有、民主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新制度。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群众的选择和创造,通过民主协商解决矛盾纠纷,不搞“一刀切”。

2.坚持依法依规、“三个不变”原则。改革的重点是集体经营性资产,集体掌握的资源性资产也可纳入量化范围,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公益性资产要加强管理。做到依法依规,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等权属不变、非经审批土地用途不变、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变等原则。

3.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原则。根据组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实行“一村一策”、分类指导,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4.坚持广泛协商一致、科学界定原则。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广泛协商,坚持尊重历史、成员劳动成果积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实行标准一致,程序公开,防止多数人分割少数人权益。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各村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现“资源资产化、资产股权化、农民股东化、农村社区化”,组建股份合作社,实现资产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股权流转规范化、监督约束法制化。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9年9月初—2019年9月下旬)

1.成立组织机构。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为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党政办、经管站、农机站、国土所、财政所、水管站、林管站、卫生院、小学及各村为成员单位的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镇经管站(以下简称镇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由镇经管站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村组要成立村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具体承担宣传发动、清产核资,成员界定、股权配置、机构设置等改革任务。

2.制定实施方案。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精神,制定出台《东山坝镇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益。方案要包括改革的原因、范围、对象、方式、程序、预期成交和后续管理等内容。村实施方案交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同意后,报镇政府备案。镇政府会同农粮、林业部门对方案的实施进行指导。

3.做好宣传动员。通过进村入户走访,召开村组会、党员会议及村民小组座谈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形式,广泛收集干部群众意见,并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册、村务公开栏等方式,向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的目的、意义和相关政策,统一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调动参与改革的热情和积极性。

(二)(2019年10月—11月)

1.清产核资。成立由镇、村、组人员组成的清产核资小组,按照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及《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1998〕第2号)等有关规定,对集体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核实,对村内各类资产进行产权界定、资产估价。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清产核资方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资源、资金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清理,并登记造册。在清产核资时,要注意区分集体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的范围和数量,对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权益等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资产清理完成后,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报镇政府及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涉及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还需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成员界定。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成员界定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成员界定方案,以现有户籍在册人口为基础,填写《人口调查登记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编印成册,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认真做好户籍不在册对象的调查登记,如户籍制度改变、农转非、大中专毕业生、服兵役等人员的调查,切实掌握人口变动情况。调查登记汇总后将《人口调查登记汇总表》公示7天。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要编制成员名册,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资产量化。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本着公平、公正、依法的原则,充分考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集体经济收入构成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折股量化的资产。重点对经营性资产进行折股量化,非经营性资产(如公益性设施等)原则上不进行折股量化。折股量化资产的范围、方式等事项,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股权配置。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股权设置小组,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并制定股权设置方案。股权设置宜简化,不宜复杂,可设置个人股和集体股。原则上凡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股份配置实行一人一证、分户不增、并户不减、增人不增、减人不减,配置到人。

5.编制清册。村组根据股权设置方案的规定,计算股份数量,编制股东清册,并张榜公示7天,经校对无异议后建立正式的股东清册台账,报镇政府备案。

6.登记注册。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理事会、监事会,并将选举结果报乡政府和县经管站备案。新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体按市场监管局有关规定进行办理。

7.股权管理。股改后,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要素,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一般情况下不得转让,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一般不退股提现。但受让方占有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权的20%,因人员、资本变动等实际情况而需扩股、缩股或调整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8.资产运营。股东(代表)大会为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权力机构。重大投资决策、经营方针、年初预算、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须经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社在进行资产经营时要以集体资产的安全稳定和保值增值为前提,可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

9.收益分配。集体土地被征占补偿收益、开发收益、发包、租赁等收入都要纳入集体收入实行按股分红。股份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实行年初预算制,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行费用和公共服务开支在年初预算中体现。当年可分配收益,先扣除集体经济组织工作经费、公共服务开支费用、发展资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按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10.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管理平台(三资管理信息平台),将集体资产股份的登记、变更、交易以及成员名册、资产管理等纳入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监管平台管理,实行定期公开。股份合作社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东山坝镇农村集体三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支分配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必须自觉接受各级经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管部门要履行工作职能,每年开展一次股份合作社的审计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管理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保障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民主管理权及成员各项合法权益。

(三)总结阶段(2019年12月)

1.档案整理。股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对工作进行总结,股改村要对改制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调查登记表、实施方案、股东清册等重要纸质、影像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装订成册后报镇政府和县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委农工部备案。

2.总结验收。改革工作完成后,镇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扶持措施

(一)落实税费扶持政策。落实股份合作社运营中的税收优惠条款,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改革,调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改革的积极性。

(二)保障工作经费。加大财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盘活土地资源。对符合镇土地利用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的,给予积极支持;对地上建筑物进行改造和开发经营的,给予鼓励和支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积极探索以征地留房方式,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增加物业,并在有关用地批准文件中明确权利主体,作为办理房地产登记的依据,确保其可持续发展,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四)发展集体经济。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允许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以及村庄整治、集中居住点建设、宅基地整理复垦节余的土地或盘活集体闲置不动产,依法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举办企业,壮大集体经济。对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应按不低于被征地面积20%的标准,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建设用地,发展二、三产业,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和长远生计。所有翻建、改建、新建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将此项工作纳入村级目标考核内容;村组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力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二)强化部门协作。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的职能作用,及时对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业务指导。经管站负责改革的日常工作;林管站要对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资产的调查方面给予支持;劳保所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派出所在成员界定、户籍管理上给予支持;民政所负责村改居后最低生活保障方面的指导;镇党政办负责工作全过程监督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能情况督办;财政所负责经费支持;国土所要落实土地扶持政策,给予土地测量、定性、变更、评估工作指导并依法减免相关规费;规划所负责村的相关规划并提供相关优惠政策。

(三)强化宣传发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集体资产权能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必要性,充分调动农民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要分阶段、分层次开好动员会。做好不同对象的思想工作,讲清政策,明确权利和责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报道先进典型,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四)强化指导服务。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积极主动帮助基层解决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稳步推进。指导做好归档工作,加强对改制后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人才的培训和培训。

(五)强化工作考核。要建立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考核办法,把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村级考核的重要内容。通过建立改革台账和半年度分析通报制度,督促推进日常工作。

(六)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强对清产核资、成员及产权界定、股份量化等重要环节的指导和监管,防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改革之机低价变卖、转移财产,挥霍浪费等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对在改革中非法侵占、哄抢、平调、挪用、私分、损坏或变卖集体资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对因在产权制度改制过程中不民主、不公开、不透明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等社会矛盾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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