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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厢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1-02-24 17:29:27来源:城厢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606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城厢区委、城厢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莆城委发〔2018〕2号)精神,现将《城厢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指导做好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

附件:城厢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莆田市城厢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合作社-官网截图

2019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城厢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为规范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和收益权,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中共城厢区委、城厢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莆城委发〔2018〕2号)要求,现就我区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收益分配基本原则

(一)发展优先、共享红利。始终坚持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放在首要位置,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兼顾股东权益,有净收益并符合分配条件的原则上要开展股份分红,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和获得感。

(二)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根据股份经济合作社年度收益决定收益分配。在保证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和正常运转的前提下,才能进行股份分红。禁止超支或透支分红,禁止举债分配,禁止分集体资产。

(三)持续稳定、适度增长。保证村级集体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实现分红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保持分红平稳增长和可持续。杜绝因村(社区)规模调整、班子换届、干部离任等因素搞突击分红。

(四)程序规范、按股分红。按照章程的规定,实施规范分红。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可分配收益在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应付福利费后实行按股现金分红。逐步将村集体按户发放的福利支出转变为按股分红。

二、收益分配范围、依据与条件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范围是本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净收益,不得将国家财政补助以及社会团体及他人捐赠的财物纳入收益分配。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按民主程序制定的《章程》是年终收益分配的主要依据。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原则、对象、比例进行收益分配。

(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持有的《股权证》是其个人参与本级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收益分配的依据。

(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原则上应予分红:

1.可分配收益超过20万元;

2.人均可分配收益达200元以上;

3.村级经营性收入持续稳定。

(五)不宜实施分配分红的情形。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宜分红:

1.本年无收益的;

2.年补助收入占总收入50%及以上的;

3.利息支出占经营收入20%及以上的;

4.列入市级重点扶持村且在扶持政策期内的。

三、收益分配程序、比例

(一)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的结算和兑现。合作社理事会应当组织力量,按照各项合同的约定,收清各项租金、承包金、违约金(罚金)等收入,结算、支付各项应承担的费用开支;财会人员应当对跨期收入、跨期费用进行分解,核实本年度应得收入和应承担费用的数额;按照有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结清会计账目;向理事会提交财务报表。

经营收入和经营费用的计算期间为公元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保障各项分配的货币兑现,提倡采取“收付实现制”方法计算。

(二)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取得的经营净收益,可分配净收益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提取集体(企业)所得税(国家法规政策减免的除外);2、提取公积公益金。3、提取集体成员福利费。4、成员分红。

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各项分配占可分配净收益总额的比例。分配比例:1、集体所得税应按照税务机关颁布的比例计提。2、设置了集体股权的,原则上不再提取公积公益金和成员福利费;没有设置集体股权的,提取的公积公益金、成员福利费和集体分配三项的合计数,不超过可分配净收益的30%。

收益分配工作原则上于每年的1月份开展,在春节前兑现成员分配款项。

(三)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制定经本社成员认可的、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并及时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1.制定方案。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根据可分配收益情况,提出提取公积公益金、应付福利费及农户分配金额,编制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经会议讨论的收益分配方案提交监事会进行审核。

2.征求意见。在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征求股东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3.乡镇、街道审核。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写收益分配申报表,与收益分配方案一并上报乡镇、街道审核。

4.召开会议。股份经济合作社须组织召开股权户代表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对年度收益分配方案进行审议,经应到股权户代表半数以上或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决议等书面材料须报镇街备案。

5.张榜公开。将收益分配方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及时进行公示,供成员查阅。公示期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6.实施分配。主要包括:按时缴纳税收、筹集资金兑现成员分配。成员分配提倡采取通过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将款项转入股权户代表人的储蓄账户的办法兑现。

7.做好收益分配账务处理,专项张榜公布《收益分配表》。

四、加强监督管理

1.各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责任主体,进一步健全内部机制,实行民主决策、规范分配,充分发挥股东(代表)会议、监事会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应对本组织的经营收支进行内部审核监督,防止不合理收支入账;应对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以及公开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重大问题或无法纠正的问题,应及时书面向本组织的成员代表会议和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告。

2.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村(社区)集体“三资”监管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对村(社区)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监管工作,把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工作列入对村(社区)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加强会计核算的业务指导,确保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准确性、规范性;强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审计,及时调查处理辖区内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出现的问题;将分红计划列入股份经济合作社换届竞选承诺事项之一(市级重点扶持村除外),增强村(社区)干部的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3.农业、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对村(社区)收益分配中出现的难题进行会商解决,及时完善修订相关政策,指导股份经济合作社规范收益分配,保障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把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情况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监管平台管理,落实日常审计和定期专项审计制度,做到实时查询、实时指导,切实保障国家、集体和合作社成员个人的合法权益。

五、附则

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2.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附件1

年度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申报表

单位: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单位:元

项目金额项目金额

本年收益-收益分配-

一、经营收入四、本年收益

加:发包及上交收入加:年初未分配收益

投资收益其他转入

减:经营支出五、可分配收益

管理费用减:1、提取公积公益金

二、经营收益2、提取应付福利费

加:补助收入3、外来投资分利

其他收入4、农户分配

减:其他支出5、其他

农业发展支出

三、本年收益六、年末未分配收益

备注:本次分红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名,股数股,每股分红元,分红总金额万元。

董事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监事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乡镇、街道

审核意见

农业服务中心(经管站)负责人意见:

乡镇、街道分管领导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会议决议

(年月日通过)

决议的主要内容:

关于年度收益分配计划,截止年12月31日,可分配收益元,提取公积金元,提取应付福利费元,外来投资分利元,农户分配元,其他元。年末未分配收益元。本次分红涉及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名,股数股,每股分红元,分红总金额万元。

应到代表名,实到代表名,到会人数超过应到数2/3,符合有关规定。同意分配方案的代表名,不同意的名,弃权的名。同意人数占应到会人数2/3以上,决议通过。

股份经济合作社

年月日

同意的代表签字:

弃权的代表签字:

不同意的代表签字:

抄送: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府办、

区纪委办、区效能办。

莆田市城厢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2019年8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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