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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婺城区关于印发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24 15:08:13来源: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06

婺区政办〔2019〕33号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新狮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体制障碍,释放农业发展内生动能,提升农业现代化、产业化、集聚化、组织化水平,加快推进都市农业发展,促进城乡融合,现按照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婺城区农业“标准地”暂行管理办法》。

一、农业“标准地”界定

农业“标准地”是指婺城区范围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婺城区农业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满足本办法附件1中所述的控制性指标要求,在土地流转基础上,通过招商引进项目用于发展现代农业的耕地、园地和林地。农业“标准地”以种植业为基础,兼顾农旅产业发展,可配套必要的农业观光设施。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保护办法》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不同类型土地农业生产管控要求,共分为三类:一类标准地(粮食生产功能区),主要以粮食作物为主,种植其他当年生作物,至少需种植一季粮食作物;二类标准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和多年生草本作物;三类标准地(一般农田、园地、林地),主要种植当年生作物、多年生作物。对5年内规划非农重大产业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等拟征收的地块不宜作为农业“标准地”。

二、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以《浙江省农业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和2018年农业统计相关数据为参照,高标准分类设定“农业投入指数、土地产出率、休闲观光指数、安全清洁生产、土地流转面积年限、带动效益情况、风险保障”等七项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附件1)。同宗“标准地”可根据生产力布局与休闲观光农业的发展要求,将一二三类标准地予以整合布局,相关控制性指标可参照单类“标准地”予以制定。另外,农业“标准地”项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规定,同时限制规模畜禽养殖和非清洁水产养殖,限制种植明显不适合婺城区自然条件和严重破坏耕作层的作物。重大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

三、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

(一)规划引领,开展生产力布局

高效、科学、可持续的农业生产力布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基础,区政府要根据婺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和农业资源区划(土地资源、水资源、气候资源等),结合产业发展基础等因素形成《婺城区农业生产力布局总体规划》,为农业“标准地”产业定位提供依据。要保障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探索粮食生产功能区整村流转种粮机制和苗木种植逐步退出机制,确保粮食生产安全。2年内,全区提标改造粮食生产功能区1万亩以上;5年内,农业生产力优化布局耕地面积达到10万亩以上。

(二)调查评估,明确产业定位

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农业“标准地”范围,并对农业“标准地”区域内的土地性质、耕地类型、产业状况、宜农地块等进行调查评估,在符合《婺城区农业生产力布局规划》前提下,提出农业项目的产业定位,为“标准地”落地奠定基础。

(三)土地流转,增加“标准地”储备量

乡镇(街道)要优先做好农业“标准地”土地流转工作,增加农业“标准地”储备量。要充分发挥村级组织在土地流转中的组织引领作用,形成“农户 协议流转 村级组织 协议流转 乡镇(区)农业发展公司 招商引资 农业经营主体”模式。加大土地流转力度,对尚未流转的土地,乡镇(街道)要做好预流转工作,并将已流转或预流转的土地及时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土地流转储备库,确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能在最短时间完成“供地”工作。农业农村局要会同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提出土地流转的片区指导价,具体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地块所处的交通区位、产业类型、耕地质量和基础条件等因素而定。农业“标准地”要严格遵守用地相关规定,对投资额大的项目,特别是农旅融合发展项目,要适当配套一定的建设用地;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的,要保障必要的设施农用地,提升农业“标准地”价值。

(四)招商引资,进行签约供地

各乡镇(或区级)的农业发展公司要建立已流转(预流转)农业“标准地”招商项目库,采取企业(合作社、大户)招商、以商招商、专题招商等形式,通过上门招商、展会招商和举办招商引资项目推介会、对接洽谈会等方式开展农业招商,并在政务信息网或婺城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平台公示,意向经营主体根据“标准地”项目产业定位和控制性指标寻找合适的“标准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经过相关部门核准后,提前与乡镇(区)农业发展公司进行对接达成初步意向。乡镇(区)农业发展公司将农业“标准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进行招商(再次流转)或与意向经营主体协议招商(再次流转)。“标准地”竞得者与乡镇(区)农业发展公司签订农业“标准地”流转合同和投资建设协议书,对控制性指标进行约定,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流转期限一般不超30年。

(五)服务保障,确保无障碍施工

乡镇(街道)、村要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处理、土地流转等“标准地”供地工作,2019年全区认定增量农业“标准地”7000亩,存量农业“标准地”1.6万亩(附件3),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将列入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村级组织要为经营主体提供土地流转服务保障,确保无障碍施工。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做好经营主体登记注册、设施农用地审批等工作,同时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强化要素保障,合力做好服务工作。

(六)指导监管,开展综合评估

农业“标准地”项目建设竣工后,乡镇(街道)对照项目规划方案进行验收。项目投产后,对照投资建设协议书约定期限,乡镇(街道)组织对项目投资建设协议限定的控制性指标进行履约认定。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日常监管。项目实施一定时期后(当年生作物2年,多年生作物根据不同类型作物生产周期来确定),由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对“标准地”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七)优胜劣汰,实行奖惩退出机制

建立健全奖励退出机制。农业“标准地”项目,优先享受农业扶持政策和农业设施用地审批政策;乡镇(区)农业开发公司完成招商引资且经营主体已入驻生产的,给予所属乡镇(区)农业开发公司一次性80元/亩的工作经费奖励。积极探索土地流转保障机制,对购买土地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的经营主体,按投保资金的50%予以补助。对严重违反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且拒不整改的经营主体,终止投资建设协议,并依据协议条款追究相关违约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25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2.农业“标准地”管理操作流程图

3.2019年各乡镇(街道)农业“标准地”项目任务分解表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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