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400-6666-737
农交网APP

农交网APP

扫码下载

农场管家APP

农场管家APP

扫码下载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关注有礼

商务合作

农交客服

扫码咨询

广西南宁市横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

2021-02-05 11:01:49来源:横县自然资源局阅读量:137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农房管控的工作要求,加快推动《自治区乡村风貌提升三年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请抓紧做好农房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桂风貌办函〔2020〕4号)、《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20年村庄规划和农房管控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0〕145号)、《南宁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农房管控相关工作的通知》(南自然资发〔2020〕725号)等文件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持续提升乡村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试行)》(桂自然资办〔2019〕2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横县行政区域内农房及乡村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

乡村公用设施包含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乡村产业设施。乡村基础设施是指主要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础支撑的给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垃圾收运等工程设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主要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商业、教育、医疗、文体等设施。乡村产业设施是指农业设施、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及农村旅游设施。

第四条 遵循规划优先原则。已批复“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的,严格依据村庄规划实施农房及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控。暂时没有“多规合一”村庄规划的,按本办法及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农房及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控。

第五条 应当坚持以民为本、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生态环境和文化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七条 禁止在已查明的自然灾害隐患点、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建设农房、乡村公用设施。

第二章 农房建设规划管控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基本管理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经批准异地建设农房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充分利用村集体存量建设用地、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荒山、荒坡和其他未利用地,鼓励原基拆建、集中建房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鼓励原基拆建、集中建房。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农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的,不予批准。新建农房占用一般耕地等农用地的必须办理农用地占用审批手续。

第二节 管控细则

第九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应遵循节约利用农村土地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一户农户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4人以下(含4人)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超过4人的,宅基地面积按每户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计算,但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

第十条 新建、原址重建、改建或扩建的农房建筑层数应控制在4层半以内,建筑高度控制在18米以内(含18米)。

第十一条 异地新建农房的布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GB 50016--2014相关要求,主要朝向与周边建筑的间距最窄处不宜小于6米。

第十二条 新建农房必须符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禁止侵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第十三条 农房建筑外立面宜选择墙漆粉刷或瓷砖饰面,建筑屋顶为平屋顶的宜采用挑檐装饰,颜色和材质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同一农村居民点的各户新建农房宜采用同种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风格一致的房屋设计方案。

第三节 申请要求

第十四条 村民持身份证、户口本、拟采用的房屋设计方案(推荐使用南宁市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符合宅基地申请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房建设申请。涉及到申请新增宅基地的,还应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对申请人是否满足申请条件、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是否有农房设计方案或拟采用的房屋建筑通用图集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村民小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并在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送乡镇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据自治区、南宁市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审批实施的要求进行办理。村民委员或乡村规划师应协助需要帮助的农房建设申请人确定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农房建设申请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农房。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农房在施工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农房施工承诺书。农房施工承诺书中应明确农房建筑面积、建筑基底面积、层数、高度和外墙面主要材料、色彩等施工建设要求,并承诺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建设要求及计划使用的房屋设计方案施工。

第三章 乡村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控

第一节 乡村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 乡村给水、污水处理、电力、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相应的规范标准。

第十七条 供水水源、供水方式和供水量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居民点分布特征等条件,确保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相关规定。输配水管网宜结合道路设置。

第十八条 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应符合村庄地形和污水排放特点,充分考虑厨厕污水及乡村牲口圈养等农业活动产生的污水收集和处理。

第十九条 乡村电力、通信架空线杆、线缆设置应注重环境美观要求。

第二节 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

第二十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村庄的实际需求及国家、自治区、南宁市相关要求配置。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

(二)村级组织办公场所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用地规模应结合实际需求,控制在50-300平方米。

(三)初级中学应单独设置,用地规模不小于10000平方米。

(四)小学应单独设置,用地规模不小于3000平方米。

(五)幼儿园、托儿所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用地规模不小于500平方米。

(六)文化站(室)、卫生室(不含防疫站等设计传染性疾病的医疗卫生设施)可附设于其他建筑,用地规模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筑风格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三节 乡村产业设施

第二十三条 乡村产业设施选址、设计、建筑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十四条 作物种植(含菌类)、畜禽(蚕)、水产养殖等乡村产业设施用地属于设施农用地的,应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3号)相关要求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文化旅游高质量发展用地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办〔2019〕110号)

第二十六条 乡村产业设施建筑风格应与村庄整体环境协调一致。

第四节 申请要求

第二十七条 进行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村民委员会公示情况和审查意见、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向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后,依据自治区、南宁市乡村建设项目审批实施的要求进行办理。乡村建设项目申请人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该项目。

第四章 相关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应切实履行相应的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非法占用土地的查处及有序推进“乡村规划师”挂点服务工作,组建并培训一批规划、建设行业精干队伍,引导新乡贤积极参与,实行规划全程挂钩乡(镇)服务,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推进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乡村建设规划管控、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房通用图集编制,制定按图集建房的配套政策文件,农房质量安全管控、建筑风貌管控、农村工匠培训等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查处,指导各乡(镇)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村庄规划的编制与实施及农房管控工作,查处乡、村庄规划内未依法取得乡村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加强农房管控工作,落实村级监管员责任,推动村民理事会发挥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约束效应。乡(镇)“四所合一”机构办理具体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申请受理、审核上报,以及乡村房屋、公共设施、乡容村貌管控工作,查处违反乡村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村级组织应当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组两会”等村民自治程序加强农房建设规划管控的引导和督促,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乡村风貌提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工作共同推进。加强对农村党员群众的宣传教育,引导成立村民规划建设理事会,优选村级监管员。在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村民协商,将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工作纳入村规民约予以规范约束;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办农房建设审批手续,指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房建设活动;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鼓励村民选用有培训合格证的建筑工匠开展农房建设。发现本村有违法建设行为的应予以劝阻,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 将农房管控工作作为各乡(镇)乡村振兴专项考评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第三十条 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实施农房违法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力度,将农房违法建设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公安、供水、电力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的农房发放门牌号、通水接电。结合图集成果和本县实际,建立完善农民按图集建房激励机制,对按图集建房的农户进行奖励;乡(镇)人民政府加快落实村级监管员工作报酬和工作成效激励经费,持续畅通农房违法建设举报渠道,依法兑现举报奖励。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以及宣传栏、宣传标语、墙画、山歌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农房管控的有关政策法规、技术要求、典型案例等,充分发动村民及村民自治组织参与村庄规划、农房设计、违法建设查处等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横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两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附件:1.农房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2.相关部门职责

>>如有横县农村产权交易、南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问题,请咨询横县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南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本网站所有注明来源:“农交网”的文字、图片和音视频资料,版权均属于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原创(独家)所有,非经授权,任何媒体、网站或者个人不得转载,授权转载时须注明“来源:农交网”。

本网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如需转载本网非原创(独家)文章,同样建议注明该文章的出处和作者信息。

精选项目推荐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