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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西乡塘区农房建设管控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1-02-03 10:16:28来源:西乡塘区自然资源局阅读量:493

一、制定背景

为依法规范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过渡期,对农村宅基地建设规划管控。

(一)制定意义

本办法作为现正处于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时期,尚未编制完成“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控要求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依据。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0年)、《关于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桂建发〔202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作为制定依据并结合我城区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说明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和、适用本办法的相关农房性质和对农房的规划管理制度

(二)农房用地管控

农房建设应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严格依据规划执行。

(三)农房规划管控

农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或农房新增建设用地核销手续,必须符合“一户一宅”等建房条件等。

(四)农房风貌管控

农房建筑风格应满足《南宁市乡村风貌提升2020年实施方案》(南乡村风貌〔2020〕1号)等相关乡村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五)农房质量安全管控

集中布置的农房建设应设置不小于4米的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配置消防设施。凡存在火灾隐患的农宅或公共建筑,应根据《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和《农村住宅设计规范》进行整治改造。

(六)法律责任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属违法建设:

1.未经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含加层)、重建和圈院、搭棚的;

2.虽经审批、发证,但未按审批要求建设,擅自改变建筑位置,增加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阳台、雨篷、檐口等悬挑体的;

3.未经原审批的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建筑使用性质的;

4.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审批手续。

(七)附则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城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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