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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

2021-02-03 10:07:37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48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以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推进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12号)精神,江南区2020年要完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任务。为加快推进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和运行,促进农村生产要素有序流动和配置优化,激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南宁市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构建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实现各类农村产权交易规范化、专业化、法制化,切实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

二、目标任务

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理顺农村产权关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益;建立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着力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保障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有序、高效运转;开展农村产权交易,着力激活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社会资本有序投入农业农村的渠道,优化城乡资源要素配置,培育壮大新型农业市场主体,推进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村城镇化进程,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20年9月前建成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投入运行。

三、建设内容

(一)明确流转交易主体

符合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依法参与流转交易,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包括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户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通过交易中心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控等工作。

(二)确定流转交易品种

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权属关系复杂,承载功能多样,适用规则不同,应实行分类指导,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水权。指包括水资源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农业水权可以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交易。

8.农业类知识产权。指涉农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9.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其他有关品种。

根据城区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交易的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三)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重点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努力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法律咨询、资户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成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

城区政府作为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加大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坚持公益性原则,市场建设和公益性服务由同级财政承担,保障市场建设和日常运营经费投入。

1.成立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服务窗口设在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华南城2号馆4层南宁市江南区政务服务中心,业务主管部门分别为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等涉及到农村产权的单位。服务窗口人员从上述单位各抽调一名人员组成。

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本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办理产权抵押登记业务,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产权流转交易需求,引导产权交易主体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业务。组建镇(街道)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负责指导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工作。

2.成立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设立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和初步核实并上报本辖区内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定期与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

3.成立村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各镇(街道)在村级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组建村级服务点。村级服务点由各村村委监管。村级服务点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并核实本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定期与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实行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

四、规范运作机制

(一)制定流转交易规则

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二)明确流转交易流程

原则上按照“提出交易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即:流转交易各方向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经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类变更登记的,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健全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便利群众。

五、工作安排

(一)建设阶段(2020年)

1.制定《南宁市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实施方案》,通过城区人民政府审批,成立南宁市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建设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系统,根据自治区、南宁市的统一安排接入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或南宁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收集发布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申请、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等业务。

3.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

(二)提升阶段(2021年以后)

不断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协调机构。成立南宁市江南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组长由城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发改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协调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城区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城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建设作为深化推进农村改革的重要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协调小组职责分工如下:

发改局:负责配合南宁市制定城区农村产权各交易品种流转交易收费标准。

司法局:负责指导出台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政策等工作。

财政局: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的财政支持政策等相关工作,落实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设资金,配合全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服务平台的建设工作。

农业农村局:牵头负责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和运行;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指导和完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四荒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业生产设施设备使用权等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引导和规范农村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改革、农户宅基地改革试点和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负责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住建局:负责配合自然资源局开展农户宅基地确权中规划手续补办等相关工作。

水利局:负责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使用权交易等相关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企业法人性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设立、变更,并规范其经营行为等相关工作;指导和完善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农业类知识产权流转交易等相关工作。

镇(街道):负责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和村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点的建设,并进行监管。

协调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涉及职责范围内监管的农村产权,要出台流转交易办法、规定程序和条件,做好前期政策宣传咨询、产权审查和流转交易后的产权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三)加快确权工作进程。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加强监督管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对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土地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各相关职能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防范流转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确保农村户权流转交易始终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五)加强风险把控。协调小组办公室要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经城区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城区农村产权抵(质)押登记工作。通过推动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数据和抵(质)押登记数据的信息交互,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防止“一权多贷”“一物多抵”。金融机构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政府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六)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了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的目的和规程,关心和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建设,确保农民群众成为市场建设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加强基层干部和业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操作能力。要及时了解、宣传推广、学习借鉴先进地区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典型示范引导,推动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健康发展。

(七)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由城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建设,每年本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用于流转交易系统的运营维护费、聘用工作人员工资以及城区、镇(街道)、村三级工作人员的工作经费。

2.制定配套制度。探索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办法,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引导涉农土地项目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交易。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制定有关政策,引导逐步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等涉农土地项目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业务范围,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市场。

4.完善金融扶持机制。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如有江南区农村产权交易、南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问题,请咨询江南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南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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