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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东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全文

2018-04-13 11:17:10来源:东兴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456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兴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12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维护流转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交易包括承包、转包、出租、出让、转让、作价入股、抵(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流转交易活动(以下统称流转交易双方为出让方和受让方)。

第五条本区农村集体资产流转标的额在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入市政府批准成立的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引导、鼓励农户个人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第六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荒山、荒沟、荒坡、荒滩)使用权(不含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五)农业类知识产权;

(六)其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含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七)经依法批准允许交易的农村房屋所有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

(八)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周转指标;

(九)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十)其他依法可交易的农村产权。

法律有限制但国家已经部署实施改革试点的品种,仅限于在国家批准的改革试点区域范围内,严格按照改革试点方案进行。

第二章流转交易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已批准内江联合产权交易有限公司挂牌成立内江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驻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该中心负责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东兴区农村产权交易活动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

各乡镇(街道)依托乡镇(街道)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挂牌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并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设流转服务窗口,负责收集、整理、审查、核实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报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外发布信息和开展流转交易。村设信息联络员,负责收集本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和整理相关资料,报乡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备案。

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统一信息平台、统一诚信建设。

第八条成立东兴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区范围农村产权交易的管理、指导、监督和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区统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九条农林、国土、房管、经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引导、督促(监督)农村产权流转进场交易;制定相应配套制度和规范文本,报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做好交易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出具证明、产权查档、变更登记等工作;协助做好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区监察部门负责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三章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采取电子竞价、挂牌、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也可以委托经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可的代理人代理交易。

第十二条流转参考价格由出让方提出。如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应当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

(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

(四)按规定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提交会议决议材料和公示后的会议决议资料;

(五)需前置审批的,提交主管部门出具的准予交易证明材料或批准文件;

(六)需前置进行产权价格评估或确认的,提交评估报告或确认文件;

(七)设定了抵押权的,提交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八)使用权再流转需所有权人同意的,提交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证明;

(九)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需要在公告前进行产权出让信息内容备案的项目,由出让方履行相应的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受让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或资格证明;联合受让的,需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代表推举书);

(三)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在发布的产权流转交易信息中,要求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在公告规定时限内向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未按规定交纳的,不得参与流转交易。

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到流转交易信息发布委托书后,当即出具收件清单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同意接受委托的,签订《农村产权流转委托合同》;材料不齐全或不同意接受委托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审查期间需申请人补充说明情况或书面材料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对接受委托的流转交易事项在“内江农村产权交易网”同步发布产权流转交易及报名截止日期等信息。出让方要求同时在其他公共媒体上发布的,费用由出让方自行承担。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市流转交易的农村集体产权,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将发布不低于10个工作日的公告公示时间。

第十七条报名期满,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指导各方按下列方式流转交易:

(一)只有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协议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二)有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八条在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双方,应签订权属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由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并出具《交易鉴证书》。流转交易的双方应持合同和《交易鉴证书》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依法申请办理农村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流转交易行为和规范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村集体产权的出让价格,应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为依据。出让价格未经评估或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农户个人产权出让价格可以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出让方自行确定。

评估机构对农村产权评估的收费,应本着扶持“三农”的原则予以优惠。

第二十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对出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产权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四)其他情况导致交易中止的。

提出上述交易中止申请,应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结交易的;

(三)其他情况导致交易终结的。

第二十二条在农村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损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产权交易双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

(四)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出让方、受让方或者作为出让方、受让方或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活动;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在市政府出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以前,市政府设立的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行免费服务。依法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偿服务制度,逐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十四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交易终止,产权持有者或撤回出让申请,或选择再次定价后再交易;

(二)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股东有优先权;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产权交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五章争议处理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第二十六条交易双方及代理人有违规违约行为,造成交易机构及相关方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施行,本办法有效期五年。

注:东兴区,隶属于四川省内江市。位于内江市东北部,东靠重庆市荣昌区,南连自贡市大安区、内江市隆昌市,西望内江市市中区,北抵内江市资中县、资阳市安岳县。辖5个街道20个镇4个乡:东兴街道、西林街道、新江街道、胜利街道、高桥街道;田家镇、郭北镇、高梁镇、白合镇、顺河镇、双才镇、小河口镇、杨家镇、椑木镇、石子镇、椑南镇、永兴镇、平坦镇、中山镇、柳桥镇、双桥镇、富溪镇、同福镇、永福镇、三烈镇;太安乡、苏家乡、新店乡、大治乡。面积1180.58k㎡,人口88.33万(2016年)。

东兴区曾因盛产甘蔗,制糖业发达,被誉为“甜城”,又因涌现出“书法一绝”公孙长子、国画大师张大千、张善子、“新闻巨子”范长江等人,拥有“书画之乡”的称誉。地貌以中丘中谷、浅丘宽谷为主,地势东北高,西南低。气候属中亚热湿润气候,河流有沱江、清流河、小青龙河。旅游景点有大千园、鹭澜洞、大佛寺、般若寺、太白楼、高峰寺及高寺塔、西林寺、范长江故居、长江森林公园、福古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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