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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贵阳《开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全文

2018-04-13 11:13:00来源:开阳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057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开府办发〔201731号)

201752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生产要素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统筹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54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组织或参与农村产权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集约利用农村资源;

(三)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四)坚持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能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开阳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监管委”),是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市场监管、农业、国土、生态、水务、住建、财政、人民银行、法制等关联部门为成员的领导组织,也是全县农村产权交易的监管机构,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监管委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局,负责日常工作。

农业、国土、生态、水务、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督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场,协助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所负责信息发布前的各项审查工作,协助监管委做好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须在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县直各登记管理部门凭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进行变更登记。

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产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

(二)林权;

(三)“四荒”使用权;

(四)水域、滩涂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六)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

(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

(九)农村集体资产股权;

(十)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交易管理体系

第七条开阳县农业局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主管、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登记管理。

(二)协助其他产权部门办理相应产权的交易登记,也可根据县监管委授权,代行其他产权部门办理相应产权的交易登记管理职责。

第八条开阳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为农村各类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履行相关工作职责的非营利性全额事业单位。

各乡(镇)设立产权交易信息员,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三章交易规则

第九条县农业局、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生态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能职责,制定相关产权的交易规则,报县监管委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据本办法,制订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报县监管委办公室备案。实施细则要结合县情,且具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岗位职责和各类交易办理流程。办理流程须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交易过程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须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农户家庭产权进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实施交易,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如需评估,可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评估,也可由交易双方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收费管理现行政策执行。

为了扶持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在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向监管委办公室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农村综合改革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产权交易纠纷仲裁机制。

第十五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现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阻碍交易双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第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管委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须中止的;

(三)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并经有关监管成员部门同意的;

(五)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六)因县以上整体规划需要必须终止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十七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局、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生态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农民个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产权必须是本人(本组织)自愿转让。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易,应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享有优先回购权;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享有优先受让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四)交易收益按下列规定执行:

1.耕地、林地等家庭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承包人所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范围进行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县人民政府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交易登记及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循序渐进地推进其它产品的交易登记服务,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电子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方式。

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按照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及贵州省、贵阳市有关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直接向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二十一条转让申请的受理。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转让方)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有关证明;

(四)准予产权转让的有关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介绍;

(六)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七)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转让申请方需对所提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二条资格审核和信息发布。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法对申请方所提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受理申请材料审查通过的,由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统一通过交易网站、服务大厅显示屏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产权交易中心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受让意向的登记。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资格审查:

(一)《开阳县农村产权交易申请表》(受让方);

(二)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需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交易的组织。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组织洽谈,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第二十五条产权交易资金结算。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按交易合同约定,督促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出让方资金结算帐户。

第二十六条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资金结算方式非一次性结算的交易,以第一期(次)资金是否结算完成为评判依据。

未完成交易资金结算的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不予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二十七条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产权交易中心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一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产权流转期满后保留10年,重要(典型)的保管期限为30年,具有重要历史凭证价值和研究价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保管期满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第二十八条产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期间,农村土地经营权可采取抵押的方式向县内金融机构融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申请,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并在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借款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申请人持承包土地的经营权证书及借款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到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申请人及所涉地块信息进行核实,在信息发布平台上至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用于抵押的承包土地无权属争议、流转的承包土地手续合法齐备、发包方获悉承包土地的抵押事宜等的,予以抵押登记,并出具《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登记证书》。

(四)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

其它产权的抵押贷款,应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县农业局、国土局、水务局、住建局、生态局等部门在监管委领导下,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监管委依据本办法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的行为给予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县监管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造成环境污染、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第三十二条县财政局在预算中按照上级相关要求出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产权交易活动的金融类业务实行监督管理,在“两权”抵押贷款发生违约、金融机构实现抵押权较困难时,按比例实施抵押物收购或对金融机构进行贷款风险补偿;纪检监察、农村产权相关部门和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信息披露、成交确认和支付保证的信用保障体系,维护交易双方权益,防范交易风险。

第三十三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在金融监管部门协助下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强化风险补偿,要定期向县监管委办公室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事件要及时报告,同时抄报县其他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当积极探索并推进交易制度、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切实提高产权交易服务水平和政府公信力。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开阳县农业局。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开阳县,隶属于贵州省贵阳市。位于贵州省中部,东临瓮安县、福泉市,南邻贵定县、贵阳市,西邻修文县、息烽县,北邻遵义市。辖6个镇7个乡3个民族乡:城关镇、金中镇、双流镇、冯三镇、楠木渡(马场)镇、龙岗镇;南龙乡、永温乡、宅吉乡、花梨乡、龙水乡、米坪乡;禾丰布依族苗族乡、南江(哨上)布依族苗族乡、高寨苗族布依族乡、毛云乡。面积2026平方公里,人口43万(2013年)。

开阳县有“中国散文诗之乡”、“中国富硒农产品之乡”、“中国绿色磷都”和“喀斯特生态世界公园”的美誉,是中国国著名的三大磷矿产区之一,与湖北襄阳、云南昆阳并称“三阳开泰”。地貌属黔中高原区,以山地为主;地势较高、起伏不平。气候属北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山有娄山、苗岭山、武陵山,河流有乌江、清水江、鱼梁河、谷撒河。

开阳县旅游景点有南江大峡谷景区、紫江地缝景区、香火岩景区、开阳丹砂水银遗址群、十里画廊乡村旅游区、白马峪温泉、香火岩、鲊坝塘、马头寨古建筑群、猴耳天坑、青龙河水利风景区、凤凰寨、水头寨、张学良将军幽禁地、开阳石围奇宫、百花茶场等。名人有孙烈、朱启钤、钟昌祚、宋和海、邓森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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