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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2018-03-30 11:40:26来源:揭阳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753

揭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揭阳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揭府〔201746号)

20178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处置、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应坚持民主、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受益的原则。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交易、收益、抵押、担保和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农业、财政、国土资源、林业、海洋渔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日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加强集体资产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管理。

第六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以党政办公室、财政所、农业办(经管站)及水利、国土资源、林业、民政等部门为成员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定期组织村级集体资产的清理核查工作。

(三)组织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财务审计、专项审计,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和离任经济事项移接交工作。

(四)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合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管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指导交易当事人签订交易合同,调解交易纠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

(二)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置等活动进行检查,对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及时报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

(三)依法依规做好对资产交易及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

(四)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处置的档案管理工作。

(五)依法依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中心涉税信息共享工作。

第八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一)土地承包方案、集体资产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二)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等费用的分配方案;(三)重大的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四)较大数额的举债或者担保;(五)其他应当由成员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涉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下列事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一)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二)集体资产经营目标、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四)经济项目投资、公益项目投资;(五)年度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方案以及预留公益金、公积金;(六)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监事会或者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民主监督,履行如下工作职责:(一)参与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计划、财务事项决策和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开展民主理财活动。

(二)审核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审查集体经济组织开支并签字盖章,否决不合理开支,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委托查阅、审核财务账目。

(三)监督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执行财经纪律情况;监督、检查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及预算执行情况,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民主理财情况。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村集体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配合财政、农业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工作。

(六)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税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执行情况应当在村财务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实行按月公开制度,每月结束之日起10日内、每年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公布村财务收支和资产、资源明细等情况,接受村民监督。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资产处置收入,财政补助收入,社会捐赠收入,集体土地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和收益等,均应当及时缴入指定开户银行账户。禁止以收代支、公款私存。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任何属于集体的资金款项收入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加盖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专用章和报账员印鉴。禁止收款不出具或出具不规范的收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国家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拨来的专项资金,应当在账内建立专户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挪用和平调专项资金,改变资金使用用途。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支出审批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预决算应当按下列要求进行编制:(一)财务收支预算编制要坚持“量入为出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二)财务收支预算方案包括收入和支出预算,收益分配预算,干部报酬预算,应付福利费预算,固定资产购建和大宗物资采购预算,资产(资源)处置预算,资金筹资及投向预算等项目。

(三)在年终及时进行财务收支决算,决算结果应当向全体村民公布。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管理现金。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作、合资或转让等经营处置方式。具体经营处置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

第十九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集体资产资源经营与处置可委托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代理服务。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经营与处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提出初步方案,经过可行性论证后,召开村理事会、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的联合会议审定经营与处置方案。

(二)涉及到处置实物、土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和无形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确定其价值。

(三)召开民主听证会,组织成员代表、党员代表等,对方案充分论证和征求意见。民主听证前应当对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四)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经营与处置方案。参会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文件上签字。

(五)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据方案,通过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服务平台公开系统等对外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六)处置活动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应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党员代表、成员代表、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与监督。处置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七)处置结果公示结束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竞得方(或合作方)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购置或投资及接受捐赠、资助等所形成的固定资产,乡镇(街道)会计委托代理中心要进行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分类核算,并登录固定资产记录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对集体资产资源运营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资源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五章合同和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资产资源交易、经营处置、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内容不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议定的内容相违背,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四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保档案安全,防止档案遗失和损毁。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同签订后,应当及时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登记录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台账,主要反映农村集体资产的种类、数量及经营使用情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使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统一监印的各类资产台账和登记簿,及时登记资产的增减结余和经营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处置情况附件。包括:各种会议记录、评估和评议材料、招投标原始文件和合同等。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的台账、附件应当明确专人管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相关岗位工作人员调整时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确保有序管理。

第二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进行清产核资,依法界定资产所有权,对未入账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补充登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对直接责任人暂停职务或者予以罢免的建议;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的组成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合法权益的;(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监事机构不依照章程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或者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决议拒不执行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不按规定公开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或者公开事项不真实、不完整的;(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机构和监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离任时,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印章、文件、凭证、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的。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1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930日止。

注:揭阳市,别名亚洲玉都,隶属于广东省。市花是莲花,市树是榕树。位于广东省东部,东邻汕头市、潮州市,南濒南海,西接汕尾市,北靠梅州市。辖2个区2个县1个县级市:榕城区、揭东区;惠来县、揭西县;普宁市。面积5240平方公里,人口605.89万(2015年常住)。

揭阳素有“海滨邹鲁”、“国画之乡”、“小戏之乡”、“龙舟之乡”、“华侨之乡”之美称,是潮汕文化的发祥地。境内西北部和西南部多为丘陵、山地,中部、南部和东南部为平原;地势自西向东倾斜。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河流有榕江。旅游景点有榕城、揭阳学宫、双峰寺、黄歧山、万竹园、金海湾植物园、揭阳音乐喷泉、揭阳楼、百潭谷、京明温泉度假村、大北山森林公园等。名人有郭之奇、黄奇遇、杨世达、杨遵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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