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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7-28 10:17:43来源: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南平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14日

南平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南平市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落实《福建省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推进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统筹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着力解决自然资源产权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发挥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在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中的基础作用,为建设“绿色富民、绿色强市”的生态南平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准确定位。把产权制度改革放在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和自然资源源头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的全过程来认识和谋划,充分发挥产权制度在生态保护中的基础性作用。

2.突出问题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需要,针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存在的突出问题,探寻有效的制度创新路径,通过解决突出问题彰显改革成效。

3.坚守改革底线。坚持资源公有不动摇,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平不降低,合法权益不受损,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平稳有序推进。

4.强化统筹协调。正确处理个性与共性、局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按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内在规律,凝聚改革合力,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三)主要目标

1.完成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18年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初见成效,全面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完成邵武市、建瓯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到2020年,基本完成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对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水、矿产、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管理数据“一张图”,实现自然资源权利清单管理。

2.基本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到2020年基本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维护自然资源权利人合法权益,增强使用者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意识和内在动力,提升自然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3.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

到2020年基本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成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和交易监管平台,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监管,规范交易行为,吸引多方面的交易主体,提高交易的便捷化程度,从而达到规范和活跃自然资源产权交易的目的。

4.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监管

对自然资源实行权利清单管理,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在自然资源产权行使、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建立执法协作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利用现代技术,加大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和监管。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自然资源产权登记

1.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在掌握全市农垦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的基础上,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农垦国有土地“权属应确尽确、证书应发尽发”。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2.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2020年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3.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结武夷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探索解决不同自然资源产权空间重叠、相互不协调的问题,完善确权登记的组织模式、技术方法和制度规范。到2020年,完成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内水流、森林、山岭、荒地、草原、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各类自然资源的权属、位置、面积、质量、数量等,划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水文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4.建立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建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完善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在自然资源登记簿对已明确所有权的自然资源进行相应记载。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自然资源审批、交易等有关部门互通共享,以利于自然资源产权保护与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二)完善自然资源产权制度

1.深化土地资源产权制度。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政策,衔接落实好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的政策,完善农村承包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融资担保、入股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深化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适度扩大集体土地资源产权权能。总结国有建设用地立体化开发利用实践经验,研究制定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人行南平市中心支行

2.完善水资源产权制度。根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以及不同的用水方式的经济属性、社会效益和对水资源本身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分门别类探索各类用水产权体系有关权利的配置和产权管理的目标、手段、管理机构,明确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建立保障责权利相互协调的激励约束机制,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完善取水许可制度,确认取水户的水资源使用权,推进行业间、用水户间取水权交易;开展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推进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的区域水权交易;明确灌溉用水户的用水权益,推进灌区内部用水户或用水组织间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3.健全矿产资源产权制度。继续落实矿产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制度,明确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所有者、管理者和使用者权利义务关系,健全完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抵押、出资(入股)等权能。进一步推动矿业权取得和流转规范化,规范矿业权市场运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4.优化森林资源产权制度。全面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在保持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研究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林场发展生态经济型项目。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承包、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林场发展森林旅游等特色产业。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生态公益林、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和天然商品林除外),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应依法将股权量化到户、股权证发放到户,并切实引导规模经营,完善股份经营管理制度。鼓励和引导林农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大力培育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与林农开展合作经营,引导林业龙头企业、国有林场、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等以股份合作、托管代管等模式,与林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林农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三)建立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

1.健全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建立健全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平台,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和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对接,实现统一基本信息发布、统一CA认证和电子签章、统一交易主体信用、统一电子化行政监管与配套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2.建立自然资源价格形成机制。在充分考虑资源所有者权益和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基础上,研究完善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制定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基准价格、城镇国有土地基准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农用地基准地价及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的基准价格等自然资源交易价格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3.完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机制。针对不同自然资源特点,积极探索并制定各类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标准,明确交易基本规则,规范交易程序,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实现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化、规范化运作。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四)加强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和监管

1.明确主体权利。明确各类自然资源产权主体在自然资源产权行使、开发利用和保护等方面享有的权利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对自然资源实行权利清单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2.保护合法权益。在符合法律规定及用途管制的前提下,保护自然资源使用权人的自主权,允许自然资源使用权人根据自然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不得以任何行政手段干涉其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为了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对已存在的合法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林权等自然资源产权进行限制的,要分类研究,对接省上的差别化退出方案,争取补偿资金的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3.实行协同监管。建立自然资源调处小组,形成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实行协同保护和监管,有效发挥行政调解、行政处理、行政复议等在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自然资源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自然资源产权保护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政府法制办

4.提高监管水平。加强中央环保督察、国家土地督察、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等结果运用,提升自然资源监管水平。同时,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卫星遥感等现代技术和数字南平已有成果,建立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然资源空间监管平台,实现对自然资源产权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有效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审计局、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建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联席会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合作,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进度,确保改革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二)稳步推进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对于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提出解决办法,争取上级的支持指导。

(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和政策解读,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为改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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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自然资源权利类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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