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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

2022-01-24 15:02:25来源:察布查尔县政府阅读量:745

2021年10月0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网站印发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如有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霍尔果斯市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产权交易霍尔果斯市农村产权交易。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适应自治县农业农村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到2035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

关于印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25日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深化新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发改农经〔2020〕416号)精神,统筹推进自治县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工作,结合伊犁州《关于印发〈伊犁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任务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总方针,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在全面补齐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短板的同时,改革创新管护机制,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符合自治县农业农村特点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系,全面提升管护水平和质量,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在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鼓励社会各类主体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

2.明确主体、落实责任。按产权归属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统筹考虑政府事权、资金来源、受益群体等因素,合理确定管护主体,保障管护经费。

3.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自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不同类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科学制定管护标准和规范,合理选择管护模式,有序推进管护体制改革。

4.建管并重、协同推进。按照“建管一体”的要求,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统一谋划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护,建立健全有利于长期发挥效益的体制机制。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适应自治县农业农村实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机制,管护主体和责任明晰,管护标准和规范健全,管护经费较好落实,管护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到2035年,权责明确、主体多元、保障有力的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形成,农村各类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基本到位。

二、明确责任,建立明细的管护责任制度

(四)明确县、乡人民政府责任。建立完善管护制度,县级政府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责任主体,乡镇(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县人民政府为各乡镇(场)履行责任创造有利条件。各单位配合各乡镇(场)在明确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和各类设施所有权、经营权、管理权的基础上,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任划分改革要求,编制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责任清单,明确管护对象、主体和标准等,实行清单定期审查管理,规范管护事项的增删,建立公示制度。(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

(五)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提高运营企(事)业单位管护水平。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履行监管职责。各行业主管单位要主动对接上级主管单位,出台本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客运等设施企业应落实普遍服务要求,全面加强对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自觉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自治组织和村民监督,确保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学校(幼儿园)、医院(卫生院)、养老院(幸福大院)等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单位应承担所属设施管护责任。对于不同部门建设的同一类型项目,原则上以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制度为主,统一管护标准,质量要求,操作规范和应急保障等,不断提高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水平。(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商务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局、邮政公司等单位)

(六)积极发挥村(社区)作用。村(社区)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对于应由村民自治组织承担管护责任的公共基础设施,如委托村民、农村合作社或者社会力量等代管的,村民自治组织要承担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七)增强群众主动参与意识,强化受益者责任。广大群众是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直接受益主体,也是从事管护事业的重要付出主体。即要增强主动参与设施管护的意识自觉缴纳有偿服务和产品的费用,也要采取以包括经济手段在内的多种方式调节受益者、付出者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两类主体互动转化,引导受益主体更好履行责任。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场)要探索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使用者管理协会,鼓励采用“门前三包”、党员责任制、文明户评选等形式,引导群众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三、鼓励创新,健全高效的分类管护机制

(八)明确权属关系,建立非经营性设施管护机制。各乡镇(场)或村(社区)组织,要按照权属关系,负责管护没有收益的绿化设施、道路建设、健身器材、学校等非经营性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立非经营性设施管护机制。各乡镇(场)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采用多种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护,逐步实现由直接提供管护服务向购买服务转变。鼓励集体经济实力强的村对所属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实行统一管护,鼓励地方设立公益性管护岗位,优先从脱贫户、低保户中聘请管护员,负责村属公共基础设施、日常巡查、小修、保洁等管护工作。将厕所、村组道路、电路等涉及全体村民利益的公共设施管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全员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九)健全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运营企业、乡镇(场)人民政府或村(社区)负责管护。乡镇(场)人民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的补偿,对经营企业开展群众监督、网上监督等多种监督,灵活运用经营权近期转让等方式,调动经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积极性。运营企业应控制成本、提高效益。(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创新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可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经营性设施,特别是以企业为投资主体建设的电力、燃气、通讯、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由运营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管护。鼓励企业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盘活固定资产,增加本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岗位。各单位应完善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行管护。鼓励运营企业与村(社区)开展管护工作,优先聘用村民参与管护。(责任单位:县商务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邮政公司等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示范引领工程,因地制宜探索推进城乡一体化管护。通过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济保障、统一标准制定等方式,将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源、模式和手段,逐步向农村延伸。各乡镇(场)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的设施类别、工作路径和时间表。支持察布查尔镇、海努克镇先行先试,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管护,在全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局、邮政公司,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四、建立管护配套制度

(十二)落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依法依规推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发证,实行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由财政资金投入建设的,凡达到固定资产管理的,要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核算,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资产所有权、处置、收益等权益按照自治区资产授权或委托管理权限,由授权地方政府或授权部门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明确划归村(社区)或由村(社区)通过自主筹资筹劳以及接受政府补助、社会捐助等新建的,产权归村(社区)所有。由企事业单位投资新建的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产权归投资主体所有。(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局、邮政公司,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三)同步落实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结合县域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以安全、经济、方便群众使用的原则,因地制宜提出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规模、标准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着眼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期可靠运行的目标,项目规划设计阶段,要明确设施管护主体、管护责任、管护方式、管护经费来源等。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同步验收管护机制到位情况。(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四)逐步建立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保障管护主体合理收益,形成多元化管护格局。将从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保护的社会主体统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范围。对于农村公路、供水、垃圾污水处理等设施,可探索通过出让冠名权、广告权等方式,引入专业化企业进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将城乡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商务工信局、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林草局、邮政公司,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五、稳定资金投入

(十五)稳定政府投入,统筹安排资金。县财政局要依据管护责任、规模和标准,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公共财政预算支出机制,将应由政府承担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有条件的地方对集体经济薄弱、筹措资金困难的村,适当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六)落实改革要求,拓宽经费来源渠道。按照国家、自治区调整完善的土地出让使用范围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加大土地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支出的改革要求,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全面落实与国有建设用地同地同价,加大土地出让收入中用与农村基础设施管护的资金投入,进一步改善和提升农村生产、生活环境。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努力开拓市场化筹资渠道,村(社区)可通过提取公益金、村民“一事一议”制度等,积极筹措管护资金。探索建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险补贴机制,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针对本地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特点和风险管控需求,加强灾毁保险开发,科学合理制定费率,完善服务程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给予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灾毁保全额或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提升农村基础设施应急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七)立足实际,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正确处理好使用者合理付费与增加群众支出的关系,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的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充分考虑成本变化、群众承受能力、政府财政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逐步实现城乡同网同质同价。具备条件的,促进价格由市场形成。(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场)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创新管护体制机制,合理把握改革结束力度,确保各项措施平稳有效落地落实。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领域实施方案,细化配套措施,加强跟踪评估,支持和指导本地相关企业做好改革工作。(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十九)强化监督考核。各单位要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同时,加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与管护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保障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长效运行。加快推进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将建设管护主体和使用者履约情况纳入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按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营造诚实可信的市场环境。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单位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发改委、财政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二十)抓好试点示范引领。县直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探索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保护体制改革的有效形式,察布查尔镇、海努克镇作为改革试点乡镇,要不断积累经验,发挥示范效应,每月底前将试点改革总结报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县直各相关单位每月底前将改革总结报告报县发改委、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各相关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二十一)注重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作用,运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多维度、多层次宣传,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开展基础设施管护宣传教育活动,大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机制改革的舆论氛围,畅通意见表达渠道,积极回应各方合理关切。(责任单位:各乡镇〈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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