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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犁《奎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2-01-18 09:52:27来源:奎屯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709

2021年10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奎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1年10月29日。如有奎屯市、巩留县、新源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奎屯市农村产权交易巩留县农村产权交易新源县农村产权交易

奎屯市公租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新政办发〔2019〕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奎屯市公租房的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奎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辖区内公租房人员资格审核、政策制定、业务培训及房屋分配全过程监督等工作。

奎屯市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负责公租房新建、回购、信息化建设、分配、档案建立、入住办理、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人员核查清退、房屋调整、房屋维修养护、日常巡查、动态核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租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不得违规转为商品住房或变相用公租房的支持政策发展商品住房。公租房资产管理按照《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新财资管〔2019〕71号)执行。

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第六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五年以上)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七条  市住建局要强化对公租房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切实保证公租房质量安全。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八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奎屯市人民政府将新入职大学生、引进人才、便民警务站工作人员、环卫工人、公交司机、有组织转移劳动力、家政服务从业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具体保障对象由奎屯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公租房实物供应、住房(租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奎屯市公租房存量较大,适当扩大保障范围,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和经济效益,将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超出本市公租房准入标准的家庭以差别化出租价格向社会群体公开出租。

第九条  符合条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奎屯市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引进的人才和在本市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现役军人家属、复转军人、计划生育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和市人民政府认定的特殊群体、新市民等不受收入规定限制,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奎屯市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设立最长保障期限。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

(二) 家庭支付能力和财产状况符合本市公租房准入标准;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地取得了《居住证》。

具体准入条件由市住建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公租房申请人可以是家庭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市住建局根据公租房需求及房源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公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集中配租。

第十三条  公租房申请业务在社区(村)设置住房保障受理窗口,推进网上受理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提升公租房申请审核效率。

第十四条 市住建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和社区(村),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村)提交的申请资料,由社区(村)收集、汇总,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经初审合格后3个工作日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

(二)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对社区(村)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进行调查复核,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在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复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建局。

(三)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最终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审核合格的,在政府网站上公示。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市住建局同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和社区(村)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根据市住建局公租房申请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政府或部门网站、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租房,轮候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七条  公租房房源确定后,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配方案和分配形式,引导不同民族住户在同一小区内同栋同单元互嵌,体现嵌入式居住和各民族和谐共居的要求:

(一)在推进嵌入式居住过程中,一方面考虑数字上的嵌入比例,另一方面更应注重通过形式多样的方式促进各民族间实际上的嵌入程度;

(二)充分发挥政府、社会、社区、个人多方力量,通过政策引导、文化植入、基础设施建设、氛围营造等多方面创造日常民族间互动交往的平台和场所,真正搭建起各民族间交往交流交融的机制。

第十八条  分配结果确定后,到住建公司指定地点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承租人需提供公租房申请材料和《公租房租赁合同》到所分配的居住社区报备。公租房租赁合同须使用《自治区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公租房的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九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租房的情形;

(七)违约贵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公租房承租人因重大疾病、常年生病就医、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申请调换公租房的,由住建公司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予以调整。公租房承租人因收入、财产增加,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根据收入、财产等条件变化情况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调整协议),并按新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入住前,住建公司应当告知承租人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造成住房及其配套设施设备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收入认定:由市住建局会同市民政局、人社局以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为认定标准,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因素的变化定期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

建立公租房动态租金调整机制,租金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公租房租金的收取应实行公示公告、统计报告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价格行为,严禁违法收费。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标准应参照市发改委会同市住建局核定的租金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人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承租人不得随意改造公租房,严禁转卖、转租、转借。

第二十五条  市住建局会同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和社区(村)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居住社区结合入户工作每半年对承租人的家庭收入、工作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并上报街道,复核情况由街道汇总后告知市住建局。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一)承租人不符合保障资格,由住建公司作出腾退公租房决定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执行决定的,由住建公司依法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二)承租人腾退公租房前,必须结清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拒不交费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追缴;对拒不交费的承租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公租房。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服务。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承接公租房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规定实施物业服务。按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公共秩序、安全防范,提供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养护等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在小区内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标准、管理规约等内容,定期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制止违章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擅自拆改房屋等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保障性住房转租、转借、转让、出租、调换、经营等情形,应及时报告住建公司。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需对本辖区内的公租房进行权属登记,可确定国有企业负责公租房的运营管理,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和经费。

第二十九条  市住建局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市住建局要积极通过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第三十一条  市住建局应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纳入市住建局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三条  社区(村)、街道办事处(开干齐乡)、市住建局及住建公司工作人员在公租房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奎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奎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奎政办﹝2012﹞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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