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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

2022-01-18 09:50:41来源:伊宁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040

2020年7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伊宁市、伊宁县、霍城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伊宁市农村产权交易伊宁县农村产权交易霍城县农村产权交易

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

关于印发《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的通知

伊宁园区、边合区、南岸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局,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

《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已经伊宁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2020年度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2020年7月11日

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及嵌入式居住奖励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的被征收人积极性,推动发展嵌入式居住的社会结构,结合伊宁市实际,制定本补助奖励办法。

第二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的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的,可以优先选择调换房的位置和楼层。被征收人根据签约时间先后,可依次选择产权调换房;签约时间相同的,通过公开摇号确定。

第三条国有土地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的被征收人在市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或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的奖励,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并交付房屋和土地时,对容积率超过1.0的不予奖励,对容积率未超过1.0的部分按以下方式予以奖励:

按宅院土地面积与房屋建筑面积之差,空地面积超过总占地面积50%(含50%)以上的,空地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300元的奖励。

空地面积低于总占地面积50%的,空地部分给予被征收人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第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住房在嵌入式居住区域并自行居住的,给予被征收人3万元的奖励。被征收人选择购买在嵌入式居住区域的住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不在嵌入式居住区域的不予奖励。

第六条被征收人选择政府自建安置住房(含乡镇自建安置住房)进行产权调换,符合嵌入式居住标准的,在原调换比例的基础上上调0.1,具体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为独立宅院居住用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居住用房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调换。

1.土木、砖木结构房屋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1:1.25调换;调换为高层住宅的,按1:1.3调换。

2.砖混、框架结构房屋调换为多层住宅的,按1:1.35调换;调换为高层住宅的,按1:1.4调换。

(二)被征收房屋为单位自建住宅楼或商品住宅楼的,选择政府自建安置住房(含乡镇自建安置住房)的,以被征收房屋居住用房建筑面积按1:1.25调换。

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足。产权调换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最大限定为240平方米,超出部分按所安置商住小区市场价予以补偿。

第七条征收农用地的,在没有抢种、抢栽情形下,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交出土地的,按以下方式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在补偿安置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在10日内签订合同并交出土地的:村人均耕地1亩(含)以下的,给予5000元/亩奖励,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给予3000元/亩奖励。被征收人在20日内签订合同并交出土地的:村人均耕地1亩(含)以下的,给予4000元/亩奖励,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给予2000元/亩奖励。被征收人在30日内签订合同并交出土地的:村人均耕地1亩(含)以下的,给予3000元/亩奖励,村人均耕地1亩以上的,给予1000元/亩奖励。逾期签订合同并交出土地的不予奖励。

第八条征收实施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已签订协议的被征收人名单及征收补偿协议报至征收部门。

第九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将奖励发放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征收人不得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及补助:

(一)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补偿协议的。

(二)在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但未按协议约定期限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

(三)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或自然资源局责令交出土地的。

第十一条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奖励手续过程中,必须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如伪造证明材料、帮助被征收人冒领奖励,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并由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奖励款项。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是有屋顶,周围有墙,供人们在其中工作、生活、学习,并具有固定基础,层高一般在2.2米以上的永久性场所;但不包括茶棚、煤房、库房、厕所、独立厨房。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嵌入式居住区域是指:

(一)被征收人属于少数民族的,调换住房在西环路以西、皮里青河以东(边合区),伊犁河以南(南岸新区)片区。

(二)被征收人为汉族的,调换住房在伊犁河路以东、新华东路以南、胜利路、胜利北路以东(东城区)。

第十四条伊犁河南岸新区旧城区改建及棚户区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伊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伊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关于印发伊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征收奖励补助办法(修订)的通知》(伊市政办〔2016〕99号)、《关于印发伊宁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嵌入式居住优惠政策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伊市政办〔2017〕30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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