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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普洱市宁洱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1-10-14 10:14:35来源:宁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72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关于农村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云发〔2017〕21号)、《中共普洱市委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普发〔201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宁洱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官网截图

一、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不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构建集体经济治理体系,探索既能体现集体优越性,又能调动个人积极性的运行新机制,有利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丰富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有利于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增添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新动能;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增加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所有制和村民自治的农村治理基本框架,提高农村治理能力。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的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追赶跨越绿色崛起步伐提供坚实支撑和保障。

(三)改革目标。以清产核资、成员认定、资产量化、股权设置、股权管理和收益分配为主要内容,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发展新型集体经济,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稳定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2018年,选择1至2个集体资产相对较多的村(组)开展试点;同时全面启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到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到2021年,全面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任务。

(四)基本原则

1.坚守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执行法律和政策不动摇,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严格依法依规办事。

2.尊重民意。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调动农民群众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通过民主协商解决改革中的矛盾问题。

3.保护民利。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权能,确保广大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受益者。

4.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实行“一村一策”,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

5.有序稳妥。坚持试点先行,探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途径和办法,积累经验,搞好示范。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大胆探索,又要注重防控和化解各种风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二、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容和程序

(一)制定方案。改革单位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乡(镇)干部、村、组负责人、村务监督小组成员和村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改革工作。改革领导小组制定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必须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农科部门备案。

(二)清产核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要全面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各乡(镇)要组成由乡(镇)领导、村民代表以及财政、农业、林业等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组,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账内账外资产全面进行清理核实,并按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分类登记造册,实行台账管理。清产核资最终结果,须经村(组)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形成专题报告,报乡(镇)政府和县农科部门备案。

(三)产权界定。在清产核资基础上,要对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进行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历史形成的所有权争议,在争议未解决前,所有权不能用于权折股;对已经发生产权转移,长期租赁,成员变更的情况应作充分考虑,避免引发基层矛盾。

(四)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对确需评估或群众有要求的应进行资产评估。改革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县农科局牵头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评估,资产评估过程应由清产核资工作组人员全程参加。

(五)成员认定。要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办法,并经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有异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不受侵害。对经确认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张榜公布,要建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并报乡(镇)政府和县农业部门备案。

(六)资产处置。改革单位对经清产核资或资产评估后确认的集体净资产要进行处置。对于非经营性资产,原则上不参与折股量化,重点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原始股金,可按原值折算成改制之日的现值。

(七)股权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设置集体股的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

(八)股权管理。折股量化的股权要量化到人,确权到户,并以户为单位对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和享有收益分配权的有效凭证。

(九)组织机构。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要召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和监事会。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须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收益分配。改革后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经营收益情况,合理确定分配方案,明确收益分配范围和顺序,没有设立集体股的,要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再按其成员拥有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年度分配方案需经股东(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

(一)多种形式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整合农村改革政策、脱贫攻坚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等资源,结合各乡(镇)具体情况,多元化拓展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空间,不断丰富村级集体经济实现形式。探索资源开发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土地、山林、水面、自然风景和人文景观等,大力发展高原特色现代农业和乡村旅游业。探索服务创收型发展模式,顺应城镇化加速、土地流转加快的新趋势,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储藏、集中运输等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前提下,盘活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和富余劳动力等,发展物联网、农村电商、“互联网+”等新业态,面向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提供服务。探索入股合作型发展模式,利用集体积累资金、产业扶持资金、脱贫攻坚资金和集体土地经营权等,入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探索多种发展组合形式和运营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发展。

(二)积极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建设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村产权合理重组。以县、乡(镇)两级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等流转交易,逐步建立县、乡(镇)、村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以县人民政府为主,根据农村产权要素性质、流转范围和交易需要,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决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林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完善配套政策,支持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流转上述权益。

(三)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各乡(镇)党委、政府和财政、农科部门要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稳定农村财会队伍,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健全开支审批、公开招投标、发包租赁等管理制度,加快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整合监督资源,规范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发挥监事会、民主理财小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功能,不断规范村级和村民小组财务管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定期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重点专项审计;坚持村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重大项目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严防集体资产受到侵占。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组,乡(镇)党委、政府要建立完善问题发现和处置机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整顿,坚决查处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四、切实加强党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切实落实省级全面负责、市级统筹协调、县级组织实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好各级党委和基层党组织在改革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县、乡(镇)党委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改革方案,落实改革任务。县级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科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各乡(镇)、村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业务培训,认真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改革工作稳步推进。

(二)搞好宣传培训。广泛宣传动员,通过广播电视、召开座谈会、入户走访、张贴标语等形式,让群众明白改革的目的、意义、方式和政策,形成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调动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写通俗易懂的培训教材,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培养一批政策水平高和能力强的业务骨干。

(三)化解矛盾纠纷。深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因改革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排查、回访等预防机制,积极预测,超前防范,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预防与化解相结合。坚持属地原则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亲自包案督办重大矛盾纠纷,做到“小事不出社、大事不出村、重大事件不出乡(镇)”,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质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快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稳定农村财会队伍,落实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公开行为,切实维护集体成员的监督管理权。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监督,做好日常财务收支等定期审计,继续开展村干部、理事长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等专项审计,建立问题移交、定期通报和责任追究查处制度,防止侵占集体资产。

(五)保障工作经费。县级财政部门要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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