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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办法(试行)

2021-09-24 17:43:18来源:大关县人民政府阅读量:7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南省东西部扶贫协作投资项目优惠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昭通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昭通市绿色能源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和《昭通市绿色食品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产业发展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各类实体企业在大关投资兴业,鼓励本地新型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等)积极投入产业发展,结合大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对象和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大关投资兴业、带动群众和地方增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点对在一、二、三产业投资项目的用地、用电、“五通”(通水、电、路、气、通讯网络)、物流运输、标准化厂房建设、种植养殖等方面给予补助和支持。

第三章 要素保障

第三条 用地。工业用地可按不低于全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或土地取得相关成本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对投入强度、产出率、容积率、建筑系数等达到相关要求的重点产业重大工业项目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土地价格原则上每亩不高于 10 万元。企业通过招拍挂合法取得土地价格超过 10 万元/亩的,政府将超额部分补助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工业项目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根据产业类型特点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按 10 年、20年、30 年等年期出让工业用地,降低工业用地成本。设施农业用地由企业承担土地流转、租(征)用及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政府承担招商引资养殖项目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拆)迁补偿费用。

第四条 用电。鼓励一般工商业用电企业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对新引进的一般工商业用电客户,可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加市场化交易。水电硅材产业下游深加工项目以及新材料、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用电价格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确定。

第五条 “五通”(通水、电、路、气、通讯网络)。县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涉及的“五通”支出,由县政府承担。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物流运输补贴。在我县加工生产绿色(有机)食品、饲料、有机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自投产之日 5 年内,企业向我县运进生产原料或从我县运出成品所产生的运费,按照企业缴纳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给予 50%的补贴。

第七条 标准化厂房建设补助。对自建标准化厂房 1000 平方米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平方米 400 元补助(含享受的上级补助)。另外,同时满足自建标准化厂房 5000 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达 3000 万元、年产值达 2000 万元的,除给予标准化厂房补助外,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奖励;同时满足自建标准化厂房10000 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达 5000 万元、年产值达 5000 万元以上的,除给予标准化厂房补助外,一次性给予 200 万元奖励;同时满足自建标准化厂房 20000 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达 10000万元、年产值达 10000 万元以上的,除给予标准化厂房补助外,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元以上或主营业务年收入达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入驻县政府统一建设的标准化厂房,前 3 年租金全免,后 2 年租金减半,5 年期满后,企业可选择一次性或分期购买,购买价格以第三方评估价格进行谈判。

第八条 种植养殖项目补助。

筇竹、花椒。对规模化种植筇竹、花椒达 1000 亩以上且实现了标准化、组织化的新型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等)进行扶持。按照“先种后补”的原则,对三年保存(活)率达 90%以上的,根据种植当年市场价格,以县政府部门询价认可的价格补助苗木款,其中每亩苗木款高于 400元的给予 400 元的补助,每亩苗木款低于 400 元的据实补助。苗木补助款支付方式:补助款分三年支付,种植完毕后一个月内由企业申请验收,经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与企业共同验收合格的,支付 40%的补助款;第二年、第三年同期保存(活)率经抽查达 90%以上的,分别支付补助款的 30%,保存(活)率不达 90%以上的不予补助,还要将以前补助的苗木款予以收回。对规模化、标准化连片种植且三年保存(活)率连续达 90%以上的给予奖励:10000 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0万元,8000—10000 亩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00—8000 亩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生猪。一是针对县政府招商引资生猪规模养殖项目的“场平工程”进行补助,具体标准为:仔猪扩繁场以存栏 2000-3000 头能繁母猪(年出栏仔猪 6 万头以上)规模为一个补助单位,对每个单位补助 100 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以此类推;育肥猪标准化养殖场以存栏 1000-1500 头(或年出栏肥猪 2000 头以上)规模为一个补助单位,每个单位补助 10 万元,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以此类推。二是针对本地新增新型经营主体(含专业合作社、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等非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建设育肥猪标准化养殖场的,实行政府贴息支持发展,其中以建设存栏 200-300 头(或年出栏 500 头以上)规模的标准化育肥猪养殖场为一个补助单位,对每个单位不超过 40 万元的贷款予以贴息 3 年,以此类推。另外,以建设存栏 1000-1500 头(或年出栏 2000 头以上)规模的标准化育肥猪养殖场为一个补助单位,对每个单位的“场平工程”直接无偿补助 10 万元,以此类推。

第九条 县政府招商引资进入大关县的企业,以及县内新型经营主体投资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组织化的产业发展项目,可以优先享受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政策和资金支持,但不重复享受县级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五章 营商环境

第十条 行政审批。设立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平台,健全容缺后补审批制度,建立投资项目服务、协调、跟踪、代办机制,实行“一条龙”跟踪服务,营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办事环境。属县级审批权限的,由县政务服务管理局代办,资料齐备的,力争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一半;属市级及以上审批权限的,由县招商委办公室(县投资服务中心)牵头帮助协调办理。

第十一条 建立重大项目挂钩联系机制。由县级领导担任直接联系人,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相关职能部门为责任部门,乡镇及部门主要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实行全程跟踪、协调推进。县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县招商委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统筹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和建设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特殊情况及时研究解决),确保项目正常推进和企业正常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对外来投资者,以及引进大关县的专家人才具备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的,在办理户口登记、子女入学(入托)、就医等方面,享受大关县城镇居民待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时作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参照上级文件精神实行“一企一策”,并结合大关县实际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大关县招商引资委员会办公室(县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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