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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施方案

2021-09-24 17:45:52来源:永善县人民政府网阅读量:662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党的十九大“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布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95号)、《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农长渔发〔2019〕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9〕31号)和《昭通市农业农村局昭通市财政局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昭通市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建立补偿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昭农发〔2019〕1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系列重要会议精神,按照省委“对生态环境进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及市委“突出四个一行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谱写中国最美省份昭通篇章”的要求,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摆在首位,全面实施长江禁捕政策,切实抓好退捕渔民就业创业,做好生活困难退捕渔民社会保障,有效推动水生生物资源恢复。

(二)工作原则

坚持保护优先,恢复生物资源。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作为落实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方针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以生物多样性为指标的长江生态系统。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渔民利益。按照全面覆盖、突出重点、绩效导向、分类施策的理念,积极稳妥引导退捕渔民转岗转业、就业、创业,确保渔民退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统一领导,统筹各方力量,强化部门职责,完善工作机制,突出绩效考核,强化责任追究,协调推进禁捕涉及的各方面工作。

坚持精准施策,科学统筹推进。全面规划,摸清家底,按照上级退捕政策、工作要求和渔民实际,合理确定退捕转产和禁捕管理目标任务和实施步骤,稳步推进退捕工作。

二、目标任务

自2020年7月1日起,我县金沙江干流及其支流为禁止捕捞水域,暂定实施十年禁捕。对该区域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实行退捕转产转业,收回渔民捕捞权证并对船只进行拆解补偿。7月10日前完成渔船评估公示和退捕协议签订,7月20日前完成县内全部渔船的拆解,7月25日前完成退捕渔民退捕资金公示和兑付工作。

三、实施对象

永善县渔业主管部门于2017年度录入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正常捕捞作业的捕捞渔船110艘及锁定的建档立卡渔民。

四、退捕政策

(一)渔船渔具报废补偿

1.渔船、渔具报废补偿范围。渔船:退捕渔船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合一”证件数据相片相符。渔具:符合《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1号)《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号)管理规定且能正常使用的合法渔具。

2.渔船、渔具报废补偿标准。渔船报废补偿标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金额征收。渔具报废补偿按上缴渔具评估价值征收。

3.渔船退捕奖励。2020年7月20日前完成渔船集中停靠并交回捕捞许可证的,每船给予退捕奖励2万元。

4.渔船报废补偿程序:

(1)登记。县农业农村局结合全国内陆渔船管理系统登记数据,对退捕渔船进行比对确认,完善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船信息统计表。

(2)评估。县农业农村局委托评估机构,对退捕渔船残值进行评估,作为渔船报废补偿的依据。

(3)复核及公示。渔民对渔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向评估机构递交书面意见,由评估机构负责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由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公示。

(4)渔船拆解。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渔船渔具和捕捞许可证的回收,统一交由县农业农村局集中拆解,并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再从事捕捞生产,不再保留捕捞渔民身份。

(二)收回捕捞权补偿

按一船一证原则,每船补偿8万元。

(三)渔民转产就业过渡期生活补助

退捕渔民转产就业过渡期为2年。过渡期内每船发放生活补助2万元(分年度补助到船)。

(四)转产就业帮扶政策。由县人社部门牵头,结合产业发展和渔民就业创业需求,有计划地开展多形式的实用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确保每位有就业和培训意愿的退捕渔民能掌握一门实用技术。对创业担保贷款和创业补贴、公益性岗位等政策要积极向退捕渔民倾斜。把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实施步骤

2020年3月15日,全县已经完成渔船的集中停靠、捕捞许可证的回收和渔民信息的建档立卡工作,此轮工作在完善前期相关手续的同时,主要实施以下程序。

(一)渔船回收处置程序

1.渔民提出申请。2020年7月10日前由各渔船船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退捕申请并填写永善县退捕渔船捕捞权证书注销申请表(附件1),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联系人:蒋志刚,联系电话:13887075982)。

2.签订渔民退捕转产协议。2020年7月10日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与审核合格的退捕渔民签订退捕转产协议(附件2)。

3.收回注销船舶相关证件,收回专用捕捞工具。2020年7月15日前,已签订退捕转产协议的渔船按协议约定,将捕捞专用工具(包括渔船及渔具、渔钩等捕捞工具)运到指定地点,并交回渔业船舶相关证件,填写永善县退捕渔民船舶、渔具及船舶证书移交清单(附件3)。专用捕捞工具由县农业农村局采取集中切割的方式统一处置,拆解过程由各乡镇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并填写永善县退捕渔船拆解验收书(附件4);渔业船舶相关证件统一由涉项乡镇人民政府集中收回交县农业农村局,注销渔民捕捞权。

4.补助名单公示。2020年7月25日以前,各乡镇根据渔民退捕转产协议,填写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补助名单

(见附件5),并在本镇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退捕补偿资金兑付。

1.捕捞权证、专用捕捞工具收回报废补偿费和提前退捕奖励的兑付。

2020年7月25日前,各乡镇收集整理好完成退捕任务渔民名册,并附渔民退捕转产协议、渔民专用捕捞工具及船舶相关证件移交清单、拆解验收表、补助公示名单等资料,统一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按程序兑现相关补助资金。2020年7月25日未配合完成退捕工作的渔民,不发放任何补偿费用,且要承担强制退捕工作相关费用。

2.渔民退捕转产就业过渡期生活补助。

退捕渔民转产就业过渡期为2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0年7月10日完成退捕转产协议签定的渔船主享受转产就业过渡期生活补助2万元/艘,资金分两次发放,每年发1万元。

(三)全面总结,申请验收。2020年7月27日前,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对全县渔民退捕转产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提请市级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原则,成立县人民政府县长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永善县渔民退捕转产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禁捕工作推进机制,有序统筹推进全县渔民退捕转产各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力量,加强沟通对接,形成工作合力,抓好工作落实,统筹推进禁捕和渔民退捕转产等各项工作。各涉项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统筹工作力量,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二)加强后扶保障。加强对退捕渔民的关注、关爱,持续加大投入,遵照一户一策、因户施策、综合施策的原则,结合退捕渔民意愿及发展条件,有针对性地开展转产技能培训、引导就业创业、发展增收产业。将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按照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将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捕渔民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涉项乡镇、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宣传工作的影响力,在渔民所在乡镇、村社建立宣传阵地,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微信平台等宣传渠道,广泛宣传长江流域渔民退捕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帮助渔民弄懂渔民退捕相关政策,及时回应渔民关切,最大限度争取渔民理解和支持,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矛盾对立,切实做到渔民退得安心、退得稳定。

(四)加强执法监督。渔民退捕转产后,全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均为长年禁捕区,要提升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执法管理能力,吸收符合条件的退捕渔民协助开展巡查救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公益组织作用,构建群管群护格局。加强禁捕区域全天候执法装备设施建设,特别是夜间调查取证等夜视器材、装备建设。积极探索人防技防模式,强化渔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多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的协调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组织实施好专项执法和联合执法行动。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电毒炸”等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清理取缔“绝户网”和涉渔“三无”船舶,有力有效维护禁捕秩序。交通海事部门和涉项乡镇人民政府要负责规范自用船舶管理,相关部门协助,取缔“三无”船舶;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要加大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

(五)强化督查考核。渔民退捕转产工作将纳入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点督查内容,对工作推动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能如期完成禁捕及退捕转产的乡镇、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问责追责。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专项绩效考核办法,对渔民退捕、转产保障和禁捕管理等政策执行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附件:

1.永善县退捕渔船捕捞权证书注销申请表

2.永善县渔民退捕转产协议

3.永善县退捕渔民船舶、渔具及船舶证书移交清单

4.永善县退捕渔船拆解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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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永善县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渔民退捕转产补助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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