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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9-13 16:20:30来源: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614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属有关单位:

《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巩固土地开发整理成果,提高垦造耕地综合地力水平和生产能力,确保粮食安全。根据《浙江省耕地质量管理办法》、《中共嘉兴市委办公室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扎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嘉委办〔2012〕74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3〕95号)精神,结合南湖区实际,现就我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2013年起,全面加强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管理工作,新增垦造耕地承包经营权发包率达100%,每年种植农作物面积达到可种植面积的95%以上。垦造耕地后续管护满3年后,土壤地力等级提高一个级次,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田配套基础设施维护完好。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经营种植

1. 落实承包经营。垦造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进行新增耕地登记造册,通过稳定承包经营权、政策扶持和技术指导服务等措施,落实承包耕种。鼓励流转给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大户等组织化程度较高的经营主体规模集约经营。承包经营权发包率达100%。

2. 确保常年种植。垦造耕地主栽作物原则上以粮食作物为主,项目实施区严禁种植苗木、开挖鱼塘、搭棚养殖。同时,每年种植面积达到可种面积的95%以上。

(二)提高耕地质量

1. 培育耕作层。根据实际情况,通过生物和农艺措施,平整地表,深耕去砾,做到地平土碎;采用聚土垄作、客土回填等方式,加厚耕作层,加速土壤熟化。

2. 培肥地力。通过种植绿肥、增施有机肥及秸秆还田以培肥土壤,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及季节换茬等耕作改良模式以培肥地力。种植粮食作物的建议与豆科作物轮作,冬闲田(地)种植绿肥。项目区实行秸杆、鲜草及套种作物秸秆等覆盖还田(地),增加土壤有机质,减少地表水蒸发和水土流失。

(三)健全管护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基础设施管护、责任农技员指导、台账管理等制度,项目成效实行科学评议,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促使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经常化、规范化。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南湖区农村土地整理与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南湖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工作,督促各有关镇和部门统一思想,各司其责,形成合力,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各镇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建立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后续管护项目按期保质完成。

(二)强化部门协同

各相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全面推进南湖区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

区农经局(区农办)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申报项目的监管主体,负责对各镇人民政府申报垦造耕地后续种植和地力培肥项目的确认,联合区级财政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申报项目新增耕地后续管护期不少于3年、每亩补助标准累计不低于1000元。同时,做好项目区土壤样品的采集、检测、评价和项目区主栽作物地力培肥的技术指导及协调有机肥、配方肥供应,建立耕地质量定期监测网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检查、监督及项目验收。

区国土分局负责提供垦造耕地竣工图及清册资料等,参与对申报项目的审核、督查、验收及项目农田配套设施维护情况的检查,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及时修缮损坏的农田水利设施、道路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新增耕地分等定级工作,建立垦造耕地管理信息系统。

区财政局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资金保障工作,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开发部分等涉农资金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新增耕地后续管护工作,并参与项目验收、考核等工作。

(三)严格项目管理

1. 项目申报。各镇人民政府是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的申报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的组织实施,落实垦造耕地承包、流转和对种植户的指导、督查等工作,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提出项目申报、验收申请。申请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必须在地力评价、农村土地整治、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项目市级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必须落实土地承包经营人且承包经营期不少于3年,垦造耕地后续种植与地力培肥项目实施年限必须在3年以上。区农经局(区农办)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抽点勘查,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实施建议,联合下达立项计划。

2. 资金使用。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垦造耕地地力检验检测(含取土人工费、交通费、制样费、土样检测费等)、设施维护和补贴购买使用有机肥和氮磷钾专用复合肥、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深耕熟化土壤、技术培训、印发资料等支出。

3. 验收管理。垦造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竣工后,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质量评定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1〕144号)要求,及时对待验收的垦造耕地进行耕地质量评定与地力分等定级,所出具耕地质量评定意见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依据;国土部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文件要求,对项目区基础设施等状况进行验收。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不按规划设计实施的项目,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财政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4. 目标考核。将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列入区对镇年度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对于后续管护工作中责任心强、指导服务工作成效显著的工作人员,以及监督有力、后续管护成效明显的镇人民政府,经领导小组评选,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垦造耕地后续管护工作不到位或监管不力的,在年底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并要求落实相关整改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在项目整改未完成前,不再受理新的农村土地整治或土地开发整理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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