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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9-13 16:39:24来源:平湖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60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8日

平湖市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管理办法

为加快全市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建设资金,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提升公路桥梁安全耐久水平的意见》(交公路发〔2020〕127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20〕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村桥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危旧桥梁为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外,农村道路上鉴定为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以及承载能力低下、通行宽度不足、安全设施缺失等适应性不足的桥梁。

二、项目前期管理

(一)各镇街道为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办法明确建设实施主体,根据本辖区实际,制定危旧桥梁改建提升年度实施计划。根据交通运输部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拆除重建的桥梁设计荷载标准不低于公路-Ⅱ级,村道及以上道路上的桥梁净宽不小于5米,通公交道路上的桥梁净宽不小于7米,其他道路桥梁净宽不宜小于3.5米;维修加固的桥梁荷载等级不低于原荷载,安全设施满足现行规范要求;完善设施的桥梁根据桥梁状况做好限行、限载和防护措施;拆除废弃的桥梁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拆除计划和方案,拆除后做好交通封闭工作。镇街道每年的实施计划应在上一年的9月底编制完成并上报交通运输局。

(二)交通运输局根据各镇街道上报的年度实施计划和建设资金需求,牵头组织发改局、财政局进行联合审查,并下达市年度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计划,做好预算资金安排。

(三)交通运输局督促各镇街道按照年度改建提升计划推进项目前期和建设实施工作,确保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同时加大公路桥梁普查和桥梁检测力度,及时对新增危旧桥梁进行处置,确保科学、集约、优质、高效推进农村桥梁改建提升工作。

(四)列入市年度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计划的项目应在上一年年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

三、项目建设管理

(一)拆除重建的桥梁工程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必须经立项审批,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应采取标准化设计、大标段模式、工厂化预制、专业化实施等工作措施,各镇街道单年度施工标和监理段不宜多于两个,切实提高危旧桥梁改建质量和管理水平,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建设单位项目完工后应及时做好交、竣工验收和档案验收等工作。

(二)列入市年度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发改局组织审查,施工图设计由交通运输局组织审查。拆除重建的桥梁原则上要求一跨过河,梁底标高不能低于100年一遇防洪水位黄海高程2.76米。跨越县(区)级河道的梁底标高应不低于黄海高程3.4米,跨越镇级河道的梁底标高原则上不低于黄海高程3.2米,跨越村级河道的梁底标高原则上不低于黄海高程3.0米。个别桥梁确因桥位周边地理位置、地形地貌特殊,梁底标高难以达到平湖市100年一遇水位值以上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后提出桥梁建设方案。

跨越航道的桥梁梁底标高原则上按照航道等级规定执行。

(三)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建立政府监督、业主负责、中介检测、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五级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实行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将检测方案、检测报告、工程竣(交)工质量评定报告在竣(交)工验收前20天,报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备案。

(四)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农村危旧桥梁改造工程的计划落实、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建立检查考核制度,对各镇街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五)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格施工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施工现场管理。

(六)工程交、竣工验收按《浙江省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竣(交)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备案。三级公路及以下或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下的工程,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组织一次性竣工验收。

(七)有关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大力加强廉政建设,推行廉政合同制,防止项目违法违纪行为。

四、资金补助与管理

(一)各镇街道、村应建立资金投入机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二)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对项目库中的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工程建安费的40%。

拨付方式采用分次拨付方式,在项目完成交工验收后按照合同金额20%予以第一次补助资金拨付,工程项目完成财务决算审批后,按核定的建安费最终确定并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各镇街道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向交通运输局申报,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

三年行动完成后,由交通运输局会同财政局牵头开展总体绩效评价,按照项目最终建安成本结算审核价的10%确定奖励资金总额,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镇街道进行奖励。

(三)列入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但桥梁宽度超过9米部分不列入补助范围。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危旧桥梁改建提升项目资金。各镇街道和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五)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组织开展竣工决算报批工作。

(六)本办法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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