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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贺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全文

2018-11-13 11:21:37来源:贺州市人民政府网阅读量:829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贺政办发〔2018115号)

20181029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72号)精神,积极培育和发展我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决策部署,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组织开展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覆盖全市、功能齐全、规范有序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群众,公益为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服务的平台,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的服务机构。

2.坚持自愿平等,公开规范。以农民为主体,政府引导扶持,市场配置资源,鼓励流转交易双方平等协商、自愿互利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逐步形成符合农村实际的农村产权市场形式、交易流程、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3.坚持因地制宜,稳步推进。整合和利用现有的农、林、水等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因地制宜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防止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二、建设目标

现阶段应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乡镇建立流转交易服务站;到2018年底,全市完成2个以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试点工作;到2019年,全市有条件的县(区)成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到2020年基本建立市、县、乡镇统一联网、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形成功能完备、运行规范、流转顺畅、监管有力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体系。2020年以后,通过巩固提升,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建设内容

(一)建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县域范围内,具有鲜明的地域特点。现阶段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原则上应以县域为主,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设立按程序报相关人民政府审批。交易中心可以是独立的交易场所,也可以利用政务服务大厅等场所,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窗口、多品种产权流转交易”的综合平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并发布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政策咨询及宣传推广等,根据自身条件,还可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同时,为乡(镇)和村级组建农村产权经纪人队伍,并为经纪人队伍提供专业培训,制定实施收益分成激励机制,推动经纪人队伍发展。

(二)建立乡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所)。乡镇流转服务站(所)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平台,由乡(镇)政府主管。按照有场所、有制度、有人员的要求,建立服务站点。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信息收集汇总,核实流转交易信息,定期与县级交易平台实行信息数据交流对接和汇报,提供农村产权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服务,并做好宣传和经营监督。

(三)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乡镇在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需求的行政村建立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确定1名村干部为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员。服务点和信息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本村农户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并提供相关政策宣传和咨询等服务工作。

(四)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与服务平台。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负责汇总发布本市范围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现场或网络竞价流转交易,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召开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推介会,提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政策相关咨询,探索提供农村产权资产评估、抵(质)押融资、抵(质)押登记等配套服务,推动设立辖区内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并对其业务开展、制度建设等提供指导。同时建设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各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统一接入市级平台,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逐步形成一个网站交易、一个系统管理、一个后台支持的工作格局,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信息共享,提高交易效率。

(五)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体。凡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入市流转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防止暗箱操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农村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对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做好资格审查、项目核实、风险防范等工作。

(六)确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农村产权类别较多,法律没有限制的品种均可以入市流转交易,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阶段的流转交易品种主要包括:

1.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协商确定。

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3.“四荒”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5.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6.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不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7.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许可、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本着“先易后难、逐步增加”的原则,妥善安排进场流转交易品种及数量,逐步覆盖全部农村资产、资源。

(七)拓展流转交易服务功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既要发挥信息传递、价格发现、交易中介的基本功能,又要发挥贴近“三农”,为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主体流转交易产权提供便利和制度保障的特殊功能,主要提供发布流转交易信息、受理流转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流转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同时要主动适应流转交易主体、目的和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拓展服务功能,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也可以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逐步发展成集信息发布、产权流转交易、法律咨询、资产评估、抵押融资等为一体的三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规范运行

(一)规范运行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五统一分”的运行机制。“五统”,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信息系统、统一流转交易规则、统一流转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一分”,即分级办理业务,注册登记为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非法人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法律责任由所属上级机构承担。

(二)规范交易规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针对不同的流转交易产品,分别制定并发布流转交易的具体规则,对产权流转交易的发起、审查、发布、交易、鉴证、权属变更等各环节进行规范,对市场运行、服务内容、中介行为、纠纷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尽量简化流转交易程序和环节,为流转交易双方提供便捷服务。

(三)规范交易流程。农村产权申请流转交易原则上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受理、发布信息、组织流转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成交公告”的程序进行。流转交易各方可向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提交流转交易申请材料,审查通过后,对外公告并组织流转交易。流转交易双方达成意向后,流转交易机构应组织双方签订流转交易合同,进行价款资金结算,出具流转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信息进行公告。按规定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流转交易机构应当协助流转交易双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可以按照“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交易流程。

(四)规范抵押登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经本级政府统一授权,负责办理本级农村产权抵押登记工作,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提供重要依据。

(五)规范评估机制。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方可根据意愿或交易品种性质决定是否进行评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背交易双方的意愿,强制评估或收费。可以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根据项目需求组建的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认定小组对交易产品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认。

(六)健全管理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立健全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签约、交易中(终)止、交易(合同)鉴证、档案管理等制度,确保流转交易产权无争议、发布信息真实准确、流转交易品种和方式符合法规政策、流转交易过程公开公正、流转交易服务方便农民群众。

五、时间安排

(一)试点阶段(201812月前)。在富川瑶族自治县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试点工作,完成县、乡级和村级机构建设,按照交易流程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各项管理制度、各类流转交易品种、流转交易规则及标准化格式文本,使市场运行有规可循。

(二)全面铺开阶段(201912月前)。总结借鉴试点经验,各县(区)全面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建立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基本完成市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数据接入该平台。

(三)统一联网(202012月前)。市级农村产权信息服务平台接入自治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平台,建成自治区、市、县、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实现信息共享,全面推行农村产权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化流转交易。

(四)完善提升(2021年以后)。不断完善流转交易品种,发展多元化流转交易模式,逐步形成运行稳定、健康活跃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本市场,提升市场容量和活跃程度,最大限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快速增长。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领导机构。成立贺州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协调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刘国学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农业局、金融办、国土资源局、国资委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政研室、金融办、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规划局、水利局、科技局、法制办、工商局、物价局、人民银行贺州市中心支行等单位分管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兼任,副主任由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有关部门抽调。成员单位之间要互相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运行监管等工作。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作为推进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目标任务,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确保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

(三)加快确权工作进程。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衔接。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要在全面清查、核实存量的基础上,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颁证工作,为进场入市流转交易提供条件。

(四)加强风险防控。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日常监管第一责任人,要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健全市县(区)两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落实监管制度,做好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金融机构也可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处置不良贷款抵押物,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不良率。鼓励各级政府通过设立农村产权抵(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设立农业担保公司等方式,降低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切实提高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促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良性发展。要加强和完善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形成逐级调解、先调解后仲裁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依法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监督检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要坚守“不改变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基本权益”的底线,确保产权流转交易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框架内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市场主管部门配合,定期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防范“一权多贷”“一物多抵”行为,促进交易公平,确保市场规范运行。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等产权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不能改变用途,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确保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导向,以服务“三农”为目的。

(六)强化宣传培训。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益处,提高农民的产权意识,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进场入市积极性,广泛动员各界力量参与和推动市场建设。加强对县、乡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基层人才支撑,促进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七)加大扶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营。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的手续费、鉴证费等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发展。

2.落实上级鼓励农村产权进场流转交易的配套政策,推进财政支农扶持政策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相挂钩的政策措施。对经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项目,在进行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时优先给予安排;项目申报、申请补贴、农业设施用地、抵押融资等需要农村产权权属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出具的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凭证;鼓励将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先建后补项目、涉农融资、涉农补贴项目等纳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3.完善金融扶持政策。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对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农村产权项目给予融资支持,鼓励各类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资产评估等机构参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注:贺州市,隶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花是莲花,市树是樟树。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北部,东邻广东省怀集县、连州市,南连梧州市,西靠桂林市,北接湖南省江永县、江华县。辖2个区3个县:八步区、平桂区,昭平县、钟山县、富川瑶族自治县。面积11855平方公里,人口242.52万人(2016年)。

贺州市是中国客家之乡、名茶之乡、奇石之乡、脐橙之乡、马蹄之乡,是全国唯一的“中国长寿之乡”,同时也是世界长寿市。地貌属山地丘陵,山多平地少;地势四周高,中部较低,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山有南岭,河流有桂江、贺江、思勤江、大宁河、富群水、大平河、马尾河,林洞河等。

贺州市旅游景点有黄姚古镇、客家围屋、临贺故城、回澜风雨桥、秀水状元村、十八水景区、姑婆山国家森林公园、贺州玉石林景区、贺州温泉景区、紫云仙境景区、玉印浮山、大桂山国家森林公园、临贺文笔塔、钟山十里画廊、昭平大脑山茶场、英家中共广西省工委历史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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