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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遵义汇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方案

2021-07-19 10:10:49来源:汇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748

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汇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循序渐进,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法收回、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承包方流转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农民承包地,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

(二)坚持政策执行上的连续性。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总体原则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加以妥善解决。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土地承包的历史变革和政策演变以及农村各地的实际情况,防止因解决现实问题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三)多渠道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因娶媳嫁女、家庭分户、计划内(外)生育、户口迁移、农户互换承包地、历史征占地及惠农政策的落实等原因,人地矛盾日益突出。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既要区别对象、分清原因、把握政策,更要积极拓展就业空间,加速农村劳动力向非农转移,多渠道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缓和农村的人地矛盾。

(四)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为促进农村土地适度集中,发挥规模经营效益,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在充分尊重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后,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禁止借流转之机将土地打乱重分;流转收益归承包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截留、扣缴。

(五)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对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要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要克服怕麻烦和消极观望等思想,更不能把矛盾上交,尽量做到小矛盾不出组、一般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镇(街),重特大矛盾不出区。

(六)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对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调解委员会、镇(街)调解委员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尽量避免通过仲裁解决。

(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调解、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必须严格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办事,不徇私枉法,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仲裁职责

(一)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适合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特点的仲裁程序、仲裁方法、仲裁机制。

(二)不断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努力探讨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不断总结、交流、推广仲裁工作实践经验,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不断提高仲裁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业务能力,尽量避免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而导致越级上访、重复上访。

(五)不断巩固、充实、壮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长效机制。

四、工作任务

(一)组织机构。成立以分管副区长任主任,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信访局分管负责同志、各镇(街)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任期为五年,下设仲裁庭,庭长由农业农村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主要职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督促各镇(街)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工作,制定农村土地承包及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仲裁方案,提出工作意见,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申请,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

(二)设立仲裁庭。保障仲裁庭3名固定工作人员开展常规工作,负责仲裁工作办公室业务、案件受理、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庭审、仲裁合议、裁决、执行、结案、监督、回访等工作,区后勤中心保障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设置仲裁庭、接待室、调解室、档案室各1间,仲裁员由全区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和聘用法律专业人员中选举22至30名人员组成,仲裁员由区仲裁委员会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后,由区仲裁委员会颁发聘用证书,持证上岗,由仲裁庭办公室通知被抽到有仲裁员临时到位参加仲裁。根据各镇(街)土地纠纷的实际情况,可在仲裁申请人所在地临时设立仲裁庭,使案件的处理简便快捷。

(三)制订仲裁工作制度。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借鉴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制度,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仲裁工作的各项制度,包括仲裁办法、仲裁程序、仲裁员守则、仲裁纪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等,用制度规范仲裁的每个程序、每个环节。

(四)严格仲裁工作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案件,从受理、取证、现场勘查、举证、调解、庭审、仲裁合议、裁决、执行、结案、监督、回访等,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仲裁程序规范操作、依法办理,逐步健全和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机制,确保仲裁工作的严密性,维护仲裁工作的权威性。

五、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和受理范围;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同时,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律师或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者留印的授权委托书。

(二)临时仲裁庭的组成。临时仲裁庭由3名以上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愿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或者由当事人现场抽签确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1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没有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指定,当事人对仲裁员组成有异议的,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三)开庭与裁决。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确需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当事人约定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文件进行书面审理。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第三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裁决。

仲裁庭应当按照全体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当自裁决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起诉权利、期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结案与归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处理终结后,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包括申请书、立案审批表、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谈话笔录、开庭通知、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送达回执、调查提纲、阅卷笔录、汇报笔录、请示报告、上级批示、各种会议记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要按类别或时间顺序排列,编写目录、页码,装订成册,立卷归入专室专柜保管,并建立严格的案卷借阅、查阅制度,确保仲裁案件的完整与安全。

六、工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全新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工作的领导,密切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等部门的协调,取得他们的支持,加大仲裁生效裁决的执行力度,提高仲裁效果。同时,要做好案件的回访工作,加强跟踪督查,确保裁决决定执行到位。

(二)强化宣传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及镇、街道办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要通过宣传栏、宣传册,利用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体,大力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让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加强自我约束与保护,自觉依法办事,减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促进农村社会稳定。

(三)强化履职尽责。各镇(街)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镇(街)主要负责同志任调解委员会主任,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自然资源所、司法所、财政所、综治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农业服务中心,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设立村级调解委员会,行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的有关职能,下达调解意见书,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机制。

(四)强化督查考核。各镇(街)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首先应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由村民委员会向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写出书面调解建议书;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对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进一步调查、核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处理,调解不成的,镇(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应当形成书面的处理意见,报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仲裁。为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区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调解工作力度大、效果好的镇(街)给予表彰,对调解工作措施不力、工作滞后的镇、街道办,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强化资金保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收取仲裁费,所需工作经费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根据汇川区常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情况,区财政2020年安排启动资金100万元工作经费给仲裁庭办公室,以后每年预算72万用于开展工作和仲裁人员的培训,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汇川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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