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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试行)

2021-07-19 10:09:07来源:红花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39

各镇人民政府,忠庄、南关、长征、舟水桥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工作机构: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贵州省农业农村厅、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转发<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黔农发〔2020〕8号)、《遵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的通知》(遵市农发〔2020〕22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遵府办发〔2014〕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与管理机制,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贵州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和维护农民宅基地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节约集约利用为导向,以“一户一宅”为总原则,以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序退出为突破口,全力推进并深化农村宅基地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完善农民建房用地监管机制,助推我区乡村振兴战略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一)坚守底线,保障权益。确保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坚持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土地收益。

(二)政府引导,集体主导。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坚持政府引导和集体经济组织主导的方式,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激发和提高群众参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统筹规划,合理利用。坚持规划先行、城乡统筹,将农民建房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等紧密结合,确保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耕地不减少、空间有调整。

三、工作任务

(一)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

1.申请条件

根据《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8)因户籍制度改革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镇(办)要严格按照户籍制度改革相关文件进行审批。

2.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

①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②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③建房层数不超过2层,申请人可同步实施提尖盖瓦,提尖盖瓦檐口高度离顶层板面不超过0.8米。原住房为1层的,经区住建局认可有资质的鉴定公司鉴定原房可以升层的,按照相关程序相关规定升层。

④根据《遵义市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办法(试行)》(遵府办发〔2014〕40号)第十条,除家庭成员中在校大中专等院校户口迁出仍在读的学生,以及户口迁出的现役义务兵可计入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人数外,其他一律以户籍人口数为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①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②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3.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红花岗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2);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

1.审批程序

(1)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填写《红花岗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附件1),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要及时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

(2)公示。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村民小组或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申请人集体资格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填写《红花岗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窗口。

(4)联合审查。镇(办)应自接到宅基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村建办进行现场踏勘,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宅基地合理布局和面积标准等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在镇(办)、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

针对户籍制度改革中区片整体划转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情况,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委托当地派出所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中的“其他部门意见”一栏签署意见,意见需明确申请人农业户口转为居民户口的原因。涉及林业、水利、电力、交通等部门的镇(办)要及时征求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办理宅基地审批管理,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召集相关站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提出审批意见。

(5)核发批准书。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联合审查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向农户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附件5),并将批准文件印送至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收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文件后,依法审核,并对接遵义市自然资源局向农户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附件4)。审查不通过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通过的理由。

(6)开工核查。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应当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7)竣工验收。农户建房完工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自然资源所、农业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现场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附件6)。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镇(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镇(办)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宅基地选址避让规定的;

(3)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4)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6)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7)原有住宅被征收,已将原住房折算成货币进行补偿安置的;

(8)在遵义市辖区范围内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的(包括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9)中心城区近期建设规划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申请新建住房的;

(10)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区域;

(11)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三)强化农村宅基地档案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宅基地审批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底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2020年6月3日前农村宅基地扫尾工作及已经审批的宅基地档案资料仍由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管理,2020年6月3日起受理的宅基地审批档案资料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凡在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向自然资源局递交宅基地建房申请且自然资源局还未受理的农户,按照该文件规定申报办理。

四、部门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镇(街道)审核批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政策宣传、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明确负责宅基地审批的工作职责及人员安排。镇(办)政务中心要开通一个农村宅基地专用窗口对外受理,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要突出“一户一宅”原则、明确申请审查程序、完善审核批准机制、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落实“三到场”制度确保宅基地改革和管理规范有序,落地落实。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集中规划、宅基地资源有偿退出、“建新拆旧”回收利用和增减挂钩复垦等管理机制。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并对接相关部门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负责宅基地管理的牵头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主要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在生态红线内、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区域规划和面积标准等要求。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附件6)上签署意见,并绘制宅基地坐落平面位置图;在镇(办)、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对接遵义市自然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组织开展好农村建房违规违法行为执法、处罚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严格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区内。

区林业局:严格审查农村建房用地是否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

区住建、水务、交通、供电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联查联审工作,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农村宅基地改革及审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游劲松 区人民政府区长

副组长:袁建平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李茂双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杨再兵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提名人选)

成 员:李 涛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罗  睿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德林 区电子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冉龙强 区农业农村局局长

朱轶星 区自然资源局局长

袁旭东 区林业局局长

李  宏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王晓艳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刁翠梅 区水务局局长

刘良华 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陈栋云 区交通运输局局长

葛  斌  区工信局局长

各镇人民政府镇长

忠庄、南关、长征、舟水桥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冉龙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认真细化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研究并建立各类审查内部运行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情况和研究会商制度。

(二)强化部门联动

各部门既要各自履责,又要加强协作与配合。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分局、林业站、水利站、交管站、村建中心、供电所、派出所等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联审联办制度,不断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三)掌握政策业务

各级相关部门要在法律规定有关职能职责调整的基础上,注重上级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要结合现有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情况,辅之以必要的调查统计,建立健全本地宅基地管理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四)保障机构人员

农村宅基地管理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工作量大,政策业务性强,群众关注度高。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统筹资源,整合力量,明确工作机构,充实农村宅基地改革与审批管理工作人员,保障有人办事、有效落地。

六、工作要求

(一)持续推进工作

区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服务大局,相互配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统筹抓好我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在机构改革中不断档,不脱节,实现有机衔接、有序推进。

(二)建立责任机制

按照“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要求,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要主动入位,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同时,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共同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建立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所、城管站、村镇建设中心等相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依法管理宅基地的共同责任机制,落实管理责任,各司其职,形成监管合力,共同遏制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三)严肃工作纪律

对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依法追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哪个审查环节出现问题由该负责部门承担责任。

(四)抓好移交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各镇(办)务必在6月1日前完成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移交工作。区自然资源局牵头、商区农业农村局制定工作移交清单,设计工作移交清册,制作工作指南,对各项工作内容的移交时间、交接手续等进行明确。各镇(办)人民政府要委托农业服务中心牵头,统筹调配各股室(站所)办事人员,切实做好工作有序移交及开展好农村宅基地改革与审批管理工作。

附件:

1.红花岗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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