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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7-16 17:28:32来源:平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8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平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平原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246号)、《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字〔2020〕27号)要求,切实做好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平原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任务内容

我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主要有以下任务:

(一)配合做好省级和市级涉及我县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配合做好全县行政区域内由省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市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支持做好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通告和公告的发布、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协调解决本级职责、机构、编制及资金等问题。

(二)做好由县级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水流、矿产资源、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各类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1.开展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査,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

2.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河流、水库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水库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

3.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由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黏土、矿泉水等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査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

4.开展林地、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内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林地、草地、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确权登记。(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水利局等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

(三)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全国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并按照统一标准建立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县自然资源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有关乡镇政府〈办事处〉配合)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从2019年年底起,利用5年左右时间完成全县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准备启动阶段(2019年年底起)

1.组织收集整理全县行政区域内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査成果、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准备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实施方案,启动全县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2020年9月底前,依据市总体工作方案,组织制定本级工作方案,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制定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工作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3.组织开展调研培训工作,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2022年)

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全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基本完成全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根据县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清单,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覆盖阶段(2023年以后)

在基本完成全县重点区域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实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全县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在实施过程中,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

负责组织实施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组织实施;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负责提供正射影像图、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第三次国土调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成果;提供森林资源清查、森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历史资料,公益林区划落界成果,林地“一张图”;林地保护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成果;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或规划审批成果;国有林场的审批范围及林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换发情况;湿地资源调查的历史资料;林地、湿地等保护利用相关规划,林地质量等级评定报告及图件等成果;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统计、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矿业权审批登记数据、矿产地数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及其审查意见等成果;提供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控制线等国土空间规划成果。

会同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划定登记单元,对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二)县财政局。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负责将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

负责提供环境保护规划成果;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等级类别等成果;水功能区划成果;水质监测成果、排污许可等。

协同对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内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

(四)县水利局

负责提供水流、湖泊等统计资料;水利普查、水资源调査评价等历史资料;河流、湖泊堤防、水域岸线和管理范围资料;河长制中的河长信息等资料。

协同开展水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划定,对水流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五)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有关资料。

协同对自然保护地、水流、林地、湿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进行审核、确认。

(六)县政府办公室。协助做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与相关部门自然资源管理信息互通共享工作。

(七)各乡镇政府(办事处)。落实工作任务,配合做好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建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协同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建立相应制度。根据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检查、巡查、质量核查、月季报等制度,严格把控工作质量和进度。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指导督促各相关单位编制资金预算、使用和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三)加强队伍建设。加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业务技能培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技术人员通过线上学习和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理论和实务培训,积极推广技术创新,打造高素质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专业队伍。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对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主要任务、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准确开展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增强社会认知度,营造良好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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