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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阳东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

2021-07-02 17:54:56来源: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884

为促进全区畜禽养殖合理布局,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好生态环境,促进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阳府〔2017〕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和可养区,达到既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又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划定依据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阳江市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划定方案》《广东省水功能区划》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划定方案。

三、划定原则和类型

(一)划定原则

1.依法保护水源地、自然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

2.水功能区的管理应执行水功能区划确定的保护目标,保护区禁止进行不利于功能保护的活动,同时应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留区作为今后开发利用预留的水域,原则上应维持现状;

3.有效保护城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工业开发区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4.着力预防重点流域沿岸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5.保护公路、铁路、高速公路等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二)划定类型

1.畜禽

包括猪、牛、鸡、鸭、鹅等主要畜禽,其它品种动物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2.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立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禁养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含小区,下同)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依法关闭或搬迁。

3.畜禽养殖禁建区

畜禽养殖禁建区是指依法划定的,限定畜禽养殖数量,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禁止在畜禽养殖禁建区内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

禁建区范围内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并达到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养殖场所处的位置对环境的影响特别敏感或限期内达不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牵头组织依法关闭或搬迁。

4.畜禽养殖可养区

除禁养区、禁建区以外的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在畜禽养殖可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防治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在畜禽养殖场投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在畜禽养殖可养区从事畜禽养殖的,还应符合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四、畜禽养殖禁养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养区:

(一)城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城区规划范围(具体按阳江市阳东区城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边界范围)及周边500米的区域;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的区域范围。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水域及陆域范围纵深外延500米,但不超过第一道分水岭脊。阳江市阳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具体见附表。本方案实施后,新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依照此原则确定。

(三)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那龙河源头水保护区(恩平狮子石—阳东那龙14公里)、潭江源头水保护区(大八镇牛围岭—锦江水库库尾58公里)、大八河保留区(珠环大山—江河水库库尾10公里)、大河(北桂河)保留区(新洲镇鸡踢坑山—阳江江门市界16公里)、寿长河(紫罗山—三丫港)、大八河(江河水库—漠阳江)等河流水域(含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及两岸外缘500米的陆域。

那龙河那金联围至雅白线那龙河大桥,合山取水点上游4000米至阳江江门市界,周亨河、田畔河、车田河等河流水域(含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漠阳江阳东阳春区(市)界至阳东江城区界,属塘坪、红丰镇河段的水域(含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及两岸河堤外坡脚向陆纵深500米的陆域范围;上述河流的相关支流及海塱河、北环河、华垌河、沙湾河等独立入海河流属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

全区大、中型水库(东湖水库、江河水库、上水水库、夏水水库、马岗水库、沙湾水库、漠地洞水库、金山水库等)库区及其水源地保护范围(即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上到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

全区列入水功能区划保护区(对源头水保护、饮用水保护、自然保护区、旅游景点及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的水域)、保留区(为未来开发利用水资源预留和保护的水域)以及饮用水用水区的小型水库(含水质保护目标为地表水Ⅱ类标准的山塘)库区及其水源地保护范围(即水库坝址上游坝顶高程线或土地征用线以上到第一道分水岭脊之间的土地)。(见附表)

(四)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阳东头芦排海洋保护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区域;

(五)旅游景点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温泉度假村、东湖旅游区、东平景区(珍珠湾、玉豚山公园、大澳渔村)、阳江涛景度假村、寿长河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紫罗山森林公园、十八子工业旅游示范点等景区、景点以及今后新建的旅游景区用地范围及周边500米的区域范围。

(六)区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东至合山共发工业区,西至官山山脚,南至325国道南侧,北至沈海(广湛)高速60米控制线范围)、珠海(阳东万象)产业转移园及其它需独立选址的区重点工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及外缘500米的区域范围。

(七)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养区域范围:

铁路从路堤坡脚两侧外缘15米、高速公路两侧外缘30米、国道两侧外缘20米、省道两侧外缘15米、县道两侧外缘10米、乡道两侧外缘5米的区域范围。

(八)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认定的生态严格控制区区域。

五、畜禽养殖禁建区

以下区域为畜禽养殖禁建区:

(一)城市规划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

城区规划范围(具体按阳江市阳东区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边界范围)外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各镇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二)主要水源涵养区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本方案前述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本方案前述规定的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所包含河流两岸外缘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三)自然保护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阳东头芦排海洋保护区的用地范围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四)旅游景点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本方案前述规定的旅游景区、景点用地范围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列入2017年调整完善后《阳江市阳东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永久基本农田。

(六)区级以上工业区(开发区)外围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广东阳东经济开发区、珠海(阳东万象)产业转移园及其它需独立选址的区重点工业项目周边500米至1000米的区域范围。

(七)主要交通干线两侧畜禽养殖禁建区域范围:

铁路两侧路堤坡脚外缘15米以至500米的区域范围,高速公路两侧外缘30米至500米的区域范围,国道两侧外缘20米至500米的区域范围,省道两侧外缘15米至500米的区域范围。

六、上述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范围如有重叠,按最严标准要求执行。

法律、法规规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建区另有明确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方案与其他主体功能规划如有抵触,按相关规划执行最严标准。

七、附则

(一)区环境保护局要组织相关部门在禁养区、禁建区设立告示标志。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

附件:1.阳江市阳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阳东区列入禁养区的小型水库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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