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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11 10:52:05来源: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4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扶贫项目资产有效利用和规范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避免资产闲置、流失和挤占挪用,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持续滚动发展,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收益保障作用,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央、省、市扶贫政策及《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扶办〔2019〕98号)、《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农扶办〔2020〕63号)、《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以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脱贫,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健全解决相对贫困长效机制为目标,建立健全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经营高效、管理民主、分配合理、监管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为全面脱贫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提供牢靠物质基础。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坚持源之于贫,用之于贫。扶贫资产来源于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的投入,因此其使用范围仍应在扶贫领域,收益用于扶贫事业和扶贫对象。要充分发挥贫困群众主体地位和作用,积极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让贫困群众真正成为扶贫资产管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切实保障贫困群众合法权利。

第四条 坚持保值增值,安全有效。扶贫资产的运行管理既要讲究效益,科学运行,规范管理,持续发挥效益,也要防范各类风险,确保安全运行,保值增值。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强化监督。要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工作要求,将扶贫资产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实时管理,及时调整完善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村级公示栏等加强扶贫资产运行管理的公告公示,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社会监督作用,确保扶贫资产管理在阳光下运行。扶贫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坚持保值增值、产权清晰、优先助贫、循环利用、监管规范原则,重点发展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

第三章 扶贫资产范围和类型

第六条 扶贫资产定义。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扶贫资产管理,目的是规范扶贫资金资产管理,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经营高效、监督到位的扶贫资产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法律、法规对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入本办法的扶贫资产范围共两类:

(一)自2016年以来各地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扶贫资产。

(二)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即扶贫“双到”期间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2016年以前形成的扶贫资产尽可能追溯资产状态、厘清权属关系、做好资产登记,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纳入扶贫资产管理。

第七条 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按其功能性质可以分为经营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和2016年以来C/D级危房改造扶贫资产。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具有经营性质的扶贫资产, 包括扶贫资金投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物流配送服务等形成的产业类经营性资产,投入农业农村设施、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资产收益扶贫项目形成的权益类经营性资产,以及直接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经营性资产。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指围绕改善贫困村基本生产生活条件而建设,主要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道路交通、农田水利等方面所形成的公益性固体资产。包括支持修建微小型公益性项目、投入形成的公共设备设施、捐赠的设施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三)到户类扶贫资产及其他各类到户扶贫资产。到户类扶贫资产主要指为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所购建的生物资产或固定资产等;其他各类到户扶贫资产主要指自2016年以来,扶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电器、家具等各类到户扶贫实物资产项目。

(四)2016年以来建档立卡贫困户C/D级危房改造扶贫资产。自2016年以来,各镇(街道)使用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等对经鉴定为C/D级建档立卡贫困户唯一长期自住住房进行危房改造形成的资产。

第四章 扶贫资产权属与登记

第八条 扶贫资产权属。在国家和省未明确具体确权登记办法之前,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根据扶贫项目资金的来源构成和组织实施层级确定扶贫资产产权归属,并加快研究建立健全扶贫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制度。扶贫资产所有权,按统筹项目主体情况可分为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资产。

扶贫资产所有权: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除明确了建档立卡贫困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部分资产外,均归属于扶贫资产,统筹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归统筹资金主体,按统筹资金主体情况分为区、镇(街道)、村三级资产,并进行资产登记,确保扶贫资产权属清晰。

1.在村级实施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属村级资产,登记在村一级。

2.村级统筹实施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产权归村级,资产登记在村一级;镇(街道)级统筹实施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产权归镇(街道)级,资产登记在镇(街道)一级;区级统筹实施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产权归区级,资产登记在区一级。

3.区、镇(街道)统筹实施的产业和资产性收益项目中有村级投入的引导资金、捐赠资金、自筹资金等,投资形成的产权归村级。

4.村级统筹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管护,区、镇(街道)统筹投入形成的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所有权属于项目所在村集体,确权给村集体,由村集体进行账务登记并形成资产台账。

扶贫资产经营权:

(一)经营性扶贫资产:由区统筹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区级;由镇(街道)统筹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镇(街道);由村集体统筹实施的经营性扶贫资产,其经营权属于村集体。

经营性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者或其所授权委托代表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可采取联营、承包、托管、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经营方式和经营者的变更须履行法律、法规或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程序,即民主决策程序和上级审核备案制度。

(二)公益性扶贫资产:公益性扶贫资产经营权属于村集体,由村集体自主经营管理。

扶贫资产收益权:

1.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区统筹投资实施的,收益权属于区级。

2.镇(街道)级经营性扶贫资产中由镇(街道)级直接投资实施的,收益权属于镇(街道)级,项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后,由区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另行约定;如项目实施过程运营不当,由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收回的,收益权属区人民政府。

3.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权属于村集体。

确权工作完成后,经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按相关规定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无异议后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发文确认扶贫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权属。扶贫资产权属有争议的,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镇(街道)、区级资产由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织会商进行协调处理,仍协调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第九条 扶贫资产登记。各级要在科学确权的基础上,各类扶贫资产均应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明确每项扶贫资产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形成信息(含扶贫项目批复、实施合同或协议、项目验收、决算审计、资产移交文书、记账凭证、登记总账和明细账等)、预计使用年限、数量及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产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收益分配及资产处置方式等。区级需建立扶贫资产总账,对区、镇(街道)两级台账进行统筹管理,各级扶贫资产登记结果要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条 扶贫资产收益定义。扶贫资产收益是由各级各类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统筹整合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各帮扶单位自筹资金等投入农业、种植、养殖、加工、光伏、商铺、水电站、乡村旅游等扶贫产业项目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所获得的收益,即经营性扶贫资产产生的扣除资产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的收益。

第十一条 收益分配主体。区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扶贫项目收回本金再投资,由区扶贫办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报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呈区委、区政府审议实施。镇(街道)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扶贫项目收回本金再投资,由镇(街道)扶贫办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报镇(街道)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交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村级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分配及扶贫项目收回本金再投资,由村集体制定分配和使用计划,报各镇(街道)班子会议审议审核通过后交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备案。各级制定扶贫资产分配方案及使用计划等项目资料要进行公告公示,公示、公告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在脱贫攻坚期内,经营类资产收益分配在原有分配方案未终止时,原则上遵循原有分配方案。脱贫攻坚结束后,可根据贫困户脱贫情况,从2021年起设置2-3年脱贫巩固过渡期,可延续原有资产收益分配扶持政策,巩固脱贫成效,也可以根据当前政策与贫困户发展需要,对原有收益分配方案作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收益分配对象。

(一)坚持公开公正。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公示扶贫收益分配情况使用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权,接受群众监督。

(二)坚持动态调整。依据贫困户家庭人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受益对象,及时将因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致贫人员纳入帮扶范围。已剔除或者死亡的贫困户自终止帮扶后或死亡后不享受收益分配。

(三)坚持精准化分配。实施精准化到户到人扶持政策, 收益可以实施因户因人精准帮扶。

(四)脱贫巩固过渡期以后,引导扶贫资产及收益有效转化为防止贫困发生和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资源,扶贫资产收益可调整用于帮扶因病、因残、因灾等意外变故返贫致贫的家庭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等。由区扶贫办、区财政局研究提出收益调整分配方案,明确调整分配对象、分配方式、分配金额等,贫困户只享有规定的分红权利,分红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化、差额化分配,或以设立公益性岗位、奖励补助方式进行收益分配,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可纳入分配对象。分配方案要报区委、区政府同意,并在区政府门户网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除了区级扶贫资产直接分配、使用到户和滚动投资之外,其他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先归集体后分配”方式,即全部先到镇(街道)、村,形成集体经济收入,由镇(街道)、村进行二次分配和使用。

第十三条 资产收益使用范围。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全部用于农村扶贫领域,主要包括扶贫济困、发展公益事业和农村产业滚动投资。项目合作到期收回的本金只能用于农村产业滚动投资,严格按照中央、省、市及区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使用。

第十四条 执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资产权属界定、经营管理、收益分配、使用,扶贫资产的处置,合作到期收回本金的使用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在政府部门相关网站,镇(街道)、村级公开栏等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六章 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定期管护扶贫资产。扶贫资金所形成的固定资产,资产所有者要定期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经营性资产可由资产所有者或其所授权委托代表对扶贫资产依法以合同、协议等形式自主经营或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并明确运营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股权退出、处置方式等。各级要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扶贫资产运营管护制度,明确运营管护主体、责任人及管护责任,实施分类管理。对经营性扶贫资产,要规范投资入股分红方式,尽量将股权形成可核查的物化资产,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及股权的退出和处置方式等,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严禁“一股了之”;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形式进行管护,管护费用优先从经营收益中列支。对公益性扶贫资产,应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以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的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的管护。对到户类扶贫资产及其他各类到户扶贫资产、2016年以来C/D级危房改造资产,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加强监督指导,各镇(街道)分类登记造册,建立健全扶贫实物资产管理台账。

第十六条 经营主体的选取。资产所有者可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经营主体包括有特色产业优势、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等。

第十七条 完善经营协议或合同。所有者与经营者须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确定经营方式、带贫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同时明确经营者扶贫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扶贫资产经营方式包括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及独资经营等。经营者要优先选择本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增收脱贫。经营期限由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一年。

第十八条 扶贫资产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合法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按约定支付收益,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原则上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对于经营风险较高的重大项目,经营主体应当予以购买商业保险,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

第十九条 经营风险防控措施。对存在较大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应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物化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经营者应利用自有资金偿还投入时的财政资金,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财政资金。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则应通过制定违约机制、增加担保等其他保障措施,确保扶贫资金资产安全。

第七章 扶贫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资产的处置管理。扶贫资产在发包、出租和发生所有权、经营权转移变更以及出现资产损毁时,要遵循真实、科学、公正、可行的原则,按法定程序进行评估,评估确认结果作为扶贫资产使用和处置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扶贫资产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拍卖、报损、报废、担保、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坏账核销等。

第二十二条 资产处置所得资金作为扶贫资金,纳入扶贫资产管理。扶贫资产经营到期后,区、镇(街道)、村按协议收回的投资本金或资产处置所得的资金,作为扶贫资金,按照省、市、区扶贫资金管理规定,由区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贫困户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扶贫资产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定期对上一年度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确需处置的扶贫资产,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及时在区有关部门、镇(街道)相关网站、村级公开栏等公开评估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和产权所有人发现资产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以及自然灾害或市场原因造成损失时,应及时启动资产处置程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资产净值评估,拟定处置方案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执行,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第八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区扶贫办主要职责:

1.按照中央、省、市和区级相关规定进行行业管理,把关资金资产使用范围、用途、程序等;

2.对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督促指导项目实施主体、资产所有者做好扶贫项目建设及资产管理;

3.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 各镇(街道)主要职责:

1.负责对本辖区内实施的扶贫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

2.对本辖区内镇(街道)、村级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负责本辖区扶贫资产统计报告,建立健全镇(街道)扶贫资产总台账;

4.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扶贫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处理扶贫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并上报检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1.指导区、镇(街道)、村三级资产管理及账务管理;

2.协助扶贫部门、各镇(街道)加强对扶贫资金资产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扶贫资金资产审计、检查;

3.将镇(街道)级扶贫资产纳入财政资产管理平台监测,及时将扶贫资产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实现跟踪管理,避免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 各级扶贫资产所有者主要职责:

1.依照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对扶贫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区级资产由区扶贫办统一进行扶贫资产登记管理;镇(街道)级资产由镇(街道)将资产登记到财政的固定资产管理平台及镇(街道)级扶贫资产管理台账;村级资产由村集体在三资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管理。各级需定期开展扶贫资产清查,同时建立扶贫资产台账,规范管理扶贫资产,防止扶贫资产流失;

2.制定扶贫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项目后续管护制度等;

3.保障扶贫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4.维护建档立卡贫困户合法权益;

5.负责扶贫资产日常管理及风险控制;

6.负责扶贫资产经营者选定、资产收回及滚动发展项目的选取;

7.定期上报资产管理情况。

第三十条 各级扶贫资产经营者主要职责:

1.负责扶贫资产日常维护及风险控制,保证正常经营;

2.负责执行财务会计、民主理财、资产报告等制度;

3.按规定及时划拨收益分红;

4.配合区级做好资产监督检查或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章 扶贫资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成立管理机构。成立鼎湖区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扶贫资产管理,各镇(街道)成立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各行政村成立扶贫资产管理委员会,区、镇(街道)、村三级党组织书记担任扶贫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三级扶贫资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扶贫资产项目经营管理以及资产确权登记管理,对扶贫资产的决定事项要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并审核通过。

第三十二条 完善监管机制。全区扶贫资金资产实行党政监督,即各级人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巡察部门、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扶贫部门)等共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社会信息反馈机制。资产管理情况、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受益对象、收益使用计划、实施主体、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阶层和群众可通过政府信访、政府热线、领导信箱、投诉网站等途径反馈信息,确实保障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完善资料归档管理。各级对扶贫资产确权、变更、经营、收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方案、会议纪要、公示、资金拨付、图片等资料要及时归档,形成完整档案,长期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区扶贫办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对扶贫项目后续管理进行评估),检查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经营管理好、运行正常、效益良好、贫困户获得真正实惠的管理方,优先安排来年及以后的扶贫项目;对经营管理效果差、效益低下、群众反映强烈的,一经查实,在全区通报并责令整改;对管理失职,导致公共设施受到严重损害的,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损毁的,经区扶贫部门核验后,可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经济责任。对挤占、挪用、套取扶贫资金,非法处置国有或集体资产及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扶贫资产产权所有人、经营主体和相关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造成流失缺失的,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明确扶贫资产范围、类型、职责、收益分配并进行确权登记的;

(二)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三)不按规定管理维护经营扶贫资产的;

(四)不按规定分配扶贫资产收益的;

(五)不按规定处置扶贫资产的;

(六)因扶贫资产管理不当或其他情形,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三十七条 对受重大政策调整或突发性自然灾害、公共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造成扶贫资产损毁的,可免予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凡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各镇(街道)应依据本办法,制订辖区内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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