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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横县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

2021-06-11 10:47:32来源: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82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8号)及《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8〕415号)精神,为加强我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横县湿地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南宁市委、市政府、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修复制度,全面保护湿地,修复提升湿地功能,规范利用行为,为营造山清水秀的自然生态和建设“美丽横县”提供重要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保护、分级管理。将全县所有湿地纳入监管保护范围,通过分级管理落实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权属单位的责任,重点加强自然湿地、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的保护与修复。

2.坚持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在坚持保护优先、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可持续发挥作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充分发挥湿地的多重功能,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权属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负总责,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湿地保护与修复。

4.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广体旅、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各乡(镇)人民政府等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修复。

5.坚持注重成效、严格考核。完善湿地资源监管体制,将湿地保护修复成效纳入对各乡(镇)政府及各相关单位领导干部的考评体系,严明奖惩制度,坚决制止和惩处破坏湿地生态系统行为。

(三)总体目标

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严格湿地用途监管,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维护湿地的生态功能,保护湿地的生物多样性,全面提升湿地保护与修复水平。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横县湿地面积共20410.59公顷,确保到2020年,全县湿地面积不减少。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横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统筹组织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组长:洪奔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闫湖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靖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组员:覃建灯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陈相君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赖国醒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常务副主任

曾万利县发改局副局长

谢仕县财政局副局长

黄家富县教育局副局长

陈洪为横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陆云海县住建局副局长

闭忠宁县水利局党组成员、工管站站长

粟清柱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覃明深县旅游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黄文峰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闵涛横州镇副镇长

李灿松马山镇党委副书记

方锦件百合镇统战委员

黄承奋那阳镇副镇长

宋有进南乡镇副镇长

雷长军新福镇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

谢东宇平朗镇副镇长

马挺峦城镇副镇长

张金创平马镇副镇长

邓益兵莲塘镇副镇长

李柯林陶圩镇副镇长

黄江六景镇副镇长

潘俊杰石塘镇副镇长

廖世范校椅镇副镇长

梁家洪马岭镇副镇长

张逸云表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

杨卫远镇龙乡党委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局长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统筹协调管理,信息材料汇总、整理,督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等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湿地保护管理制度

1.建立组织管理制度。湿地保护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各乡(镇)人民政府、权属单位负责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湿地保护修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修复工作;县发改、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文广体旅、湿地处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建立横县湿地保护修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推进和协调落实全县湿地保护修复各项工作。[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广体旅局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2.建立湿地分级管理体系。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名录认定和管理办法》,组织认定横县行政区域内一般湿地名录,报县政府批准后发布。认定后的湿地要建立管理档案,落实保护责任。[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3.探索开展湿地管理事权划分改革。坚持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探索开展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明晰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的事权划分,并按照事权划分明确财政支出责任和湿地保护相关部门保护管理责任。[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4.建立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国家湿地公园1处,即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自2013年被国家林业局批准为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单位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遵照《广西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2013-2020)》和国家林业局专家组考察评估意见,建立起湿地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利用的新模式,并立足于湿地公园的自身优势和特点,初步打造了一个集湿地保护、湿地科普宣教与湿地旅游的湿地公园。于2017年12月通过国家林业局验收正式挂牌成立横县西津国家湿地公园。“十三五”期间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小区9处,并建立相应保护管理体制。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的保护,建立覆盖全县重要湿地的保护体系,提高湿地保护率。在国家和自治区重要湿地设立湿地管护公益岗位,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管护联动网络,推进湿地保护与脱贫攻坚有效结合,创新湿地保护管理形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5.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研究制度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补偿办法,建立稳定的湿地保护修复长效机制,完善湿地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市场化、多元化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逐步构建政府补偿与市场化补偿相结合的补偿体系,明确实行湿地生态补偿的湿地类型、保护要求、补偿对象、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二)建立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

1.制定实施湿地保护规划。将湿地保护工作纳入本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结合本县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县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和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

2.落实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根据第二次全区湿地资源调查结果,将我县20410.59公顷湿地面积作为管控目标,合理划定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湿地范围,明确湿地名录,并落实到具体湿地地块。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及要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权属单位,依法依规加强保护管理,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县发改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3.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制定并完善湿地生态状况评定标准,从水量、水质、土壤、生物多样性、湿地保有量、湿地保护率、生态环境质量等方面完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强各类湿地的保护,保持湿地生态系统健康。到2020年,西津国家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0%以上,湿地野生动植物种群数量不减少。[县自然资源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牵头,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三)完善湿地修复责任主体

1.明确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对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相关管理部门和用地单位要进行严格的科学调查、论证和评估,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对未经批准将湿地转为其他用途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实施恢复和重建。能够确认责任主体的,责成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违规占用或破坏湿地的责任主体承担;对因历史原因、自然灾害或公共利益遭受破坏退化的,经科学论证确需恢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权属单位承担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2.实施湿地保护修复工程。根据《南宁市湿地保护规划2013-2020年》、《南宁市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各相关单位按照“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对集中连片、破碎化严重、功能退化的湿地进行修复和综合整治,优先修复生态功能严重退化的国家重要湿地和自治区重要湿地。通过污染清理、土地整治、地形地貌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河湖水系连通、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围网拆除和湿地有害生物防治等手段,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增强湿地碳汇功能,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健康。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确保湿地生态用水需求。[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牵头,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横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3.多措并举增加湿地面积。各乡(镇)人民政府、权属单位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分析被侵占原因,落实湿地修复责任主体,制定恢复方案,通过退耕还湿、湿地恢复等措施,限期恢复原有湿地及生态功能。各有关部门要在水源、用地、管护等方面,为增加湿地面积提供有利条件。各相关单位在编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时,要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城市湿地公园、湿地小镇、湿地乡村,增加湿地面积。[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4.强化湿地修复成效监督。按照自治区建立的湿地修复公示制度,依法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健全湿地监测评价体系

1.明确湿地监测评价主体。按照湿地资源调查和监测、重要湿地评价、退化湿地评估等技术规范,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本地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一般湿地的监测评价。加强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间湿地监测评价协调工作,明确各自监测内容及监测指标,落实监测责任。[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2.完善湿地监测体系。加强对湿地面积变化、湿地生态质量变化、水生生物的监测,强化对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河湖库水环境质量监测,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和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湿地监测数据共享制度,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要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加强生态风险预警,防止湿地生态系统特征发生不良变化。[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3.监测信息发布和应用。建立统一的湿地监测评价信息发布制度,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和渠道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湿地动态监测数据汇总交县自然资源局,由县自然资源局定期向社会公布。运用监测评价信息,为保护修复湿地、考核各相关单位落实湿地保护责任提供科学依据和数据支撑。实行监测评价与监管执法联动机制,监测评价负面信息和执法情况应及时反馈县自然资源局。[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五)健全湿地用途管控机制

1.建立湿地用地管控机制。按照主体定位确定各类湿地功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县自然资源局完善涉及湿地相关资源的用途管控制度,合理确定湿地相关资源利用的强度和时限,进一步加强对取水、污染物排放、野生动植物尤其是鱼类等水生动物资源利用、挖砂、取土、开矿、林木采伐、引进外来物种和涉外科学考察等活动的管理,避免对湿地生态要素、生态过程、生态服务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坏。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禁止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工程建设确需征收、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2.严肃惩处破坏湿地行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湿地保护条例》,严厉查处违法利用湿地的行为。湿地保护管理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逐步建立重要湿地监控网络,实时监控重要湿地保护状况,对湿地破坏严重的涉及有关单位进行约谈。探索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遏制各种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县自然资源局牵头,横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权属单位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湿地保护修复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修复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狠抓监督落实,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形成湿地保护合力,确保实现湿地保护修复的目标任务。

(二)完善湿地保护政策法规

依法依归划定湿地生态保护红线,落实湿地保护名录和湿地生态补偿,严格实行湿地“占补平衡”,在国家湿地保护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重要湿地通过“一区(园)一法”予以加强保护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政策法规体系,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减退。

(三)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相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湿地保护修复投资纳入财政预算。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主导作用,形成政府投资、社会融资、个人投入等多渠道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际合作项目和国家政策性银行优惠贷款,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加大全县湿地保护修复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等保护地的建设和运营,推进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

(四)加强宣传教育

各相关单位要丰富湿地保护修复宣传内容和宣传方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和移动媒体等渠道,宣传普及湿地科普知识,依托湿地公园等建立一批湿地保护教育基地,抓好广大中小学生湿地保护知识教育,建立湿地保护志愿者制度,动员公众参与湿地保护和相关知识传播,提高公众对湿地价值的认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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