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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湛江霞山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6-03 18:02:54来源:霞山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865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及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为贯彻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公告》(粤府函〔2020〕84号)、《湛江市农业农村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湛农通〔2020〕127号)及《湛江市霞山区深化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湛霞机编〔2020〕26号)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霞山区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官网截图

一、工作目标

以坚决遏制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为导向,贯彻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和“政府统筹、部门协同、各司其职、信息互通”的工作机制,推进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重心下沉,压实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落实以规划引领规范农村建房,优化细化宅基地审批流程,保障农村村民合理建房需求,保障农村村民居住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水平,推动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

二、工作任务

(一)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

贯彻落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区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区属各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后两者以下简称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制定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明确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要求和认定规则,不得强制以公安户籍分户作为分配宅基地的前置条件;要合理合规明确宅基地申请、审核、审批各环节办理时限。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街道办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充实工作力量,编制完善村庄(整治)规划,建立宅基地统一审批管理机制,建立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宅基地审批和管理各项工作职责。村级组织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和申请审核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核渠道规范畅通。

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加强对街道办宅基地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整治)规划,探索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

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对接市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等工作,负责对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依法办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房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信息共享互通、有序衔接,推进管理重心往街道办、村级组织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协助提供农房设计图集等工作。区城市综合管理、公安、财政、发改等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职责,配合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二)落实规划引领,节约集约利用

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确保农村村民用地建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指导各街道办加快编制完善“多规合一”的村庄(整治)规划,为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防止各项规划不一导致的违法建设问题。要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在尊重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同时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三)履行属地责任,依法规范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街道办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要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各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细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

1.严格落实宅基地分配原则。

(1)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宅基地依法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具有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无偿分配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并由拥有其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享有跟男性成员同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擅自圈占、霸占和使用农村宅基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将农村宅基地出售、转让或以租代售方式转让给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

(3)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年成员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农村宅基地:

①分户后没有本户住宅的;

②原住宅使用的宅基地被国家征收、征用的;

③因公共设施或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住宅使用的宅基地的;

④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村场改造升级、土地整理整治等造成原住宅使用的宅基地丧失的;

⑤外来人员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没有宅基地的;

⑥因整村搬迁造成原住宅使用的宅基地丧失的;

⑦计划易地建设新住宅且承诺拆旧退还原宅基地的;

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丧失监护人的未成年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住宅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宅基地,并利用相关扶持政策,帮助其建造住宅,落实居住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重新申请或不予批准新增农村宅基地:

①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的自有宅基地或住房的;

②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③因国家征地拆迁,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政策的(含留地安置、产权置换、货币补偿安置等);

④易地建设新住宅,拒绝退回原宅基地的;

⑤原住宅被法院判决查扣、抵债的;

⑥原住房改变用途的;

⑦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不符合村庄规划的;

⑧拟申请宅基地用地位于政府预公告征地红线范围内的;

⑨拟申请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⑩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6)新增的农村宅基地分配方案应当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并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范围内张榜公示,公示不少于5天。

农村宅基地使用,鼓励依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时合理建房需要,实时逐一分配,先建先得,不作集中划拨;鼓励“拆旧建新”,节约集约使用农村宅基地。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应当一年之内办理报批手续后开工建设住宅。一年之内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其宅基地使用权自行收归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8)新批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执行如下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不得超过80平方米/座;丘陵地区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座;山区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座。

(9)新批准建设的住房层数和层高执行如下标准:平原地区、城市郊区和丘陵地区建筑层高不得超过6层,山区建筑层高不得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得超过4.5米,二层以上层高不得超过3.3米。

2.严格规范村级审核。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整本复印件(申请人在复印件签名盖手指模);

②《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③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的比例尺为1:2000的宅基地宗地图;

④其他佐证材料。

原址翻建、改扩建及拆旧建新的还需提交原土地证原件(或有关证明)。

(2)本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收到申请后,核对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是否相符。核对相符的,10个工作日内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形成会议记录,并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核对不相符的,不予受理。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屋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对公示现场拍照存档。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且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没意见或没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查同意意见、并加盖本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公章后,在5个工作日内连同会议记录等材料一并提交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审核,并复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存档;

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不通过、或经公示异议成立、或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有意见且未协调一致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查不同意意见,并注明原因,将签署了审查不同意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交还申请农户。

(3)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收到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提交的申请材料,当场向申请材料提交人出具盖有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公章的受理回执。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内容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加盖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报送所在的街道办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受理窗口(下简称“受理窗口”),并复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存档;

审核不通过的,由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审核不同意意见,加盖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公章后,将签署了审核不同意意见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复印件交还提交申请的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由该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交还提出申请农户。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提出申请,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没有分设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户为单位直接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直接行使村组、村委两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的审查和审核职权,并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3.严格规范街道审批。

(1)受理窗口收到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当场进行核验,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并及时报送街道办;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材料格式不规范、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街道办收到受理窗口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按照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联审联办制度,组织开展审查、堪查、审批。

街道办及时开展现场堪查,现场堪查人员现场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现场堪查意见、签名和填写现场堪查日期。

街道农业农村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街道办征求区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并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街道办根据联审结果,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审批。

审批通过后,出具《审批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转交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通过纸质指引告知申请人,开工建房前要先向受理窗口提交开工申请,房屋建成后要向受理窗口申请竣工验收。

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转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取《不予许可决定书》。

(4)受理窗口接到农户开工建房申请后,转交街道办,由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丈量批放,重点丈量批放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四至、面积和位置等是否跟审批结果相符,并现场做好现场丈量批放记录,全体现场丈量批放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5)受理窗口接到农户建房竣工验收申请后,转交街道办,由街道办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实地竣工验收,重点验收农户使用宅基地建设的四至、位置、面积和建房层高是否符合审批结果,验收是否落实拆旧退还原宅基地政策等,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6)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使用林地的,应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由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街道办审核后,送区自然资源部门逐级上报批准。

(四)强化执法监管,严格执纪问责

区农业农村部门指导街道做好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工作。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土地管理的总体要求,依法依规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街道办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相关部门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霞山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为: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分管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区属各街道办主要领导,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由区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区属各街道办要参照区政府做法,成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承担本辖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坚持目标导向,完善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工作实效。

(二)明确审批流程。街道办要依托街道党群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优化审批工作程序和办事指南,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简化,并向社会公布;及时制定和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

(三)明确时间节点。自2021年6月1日起,区相关部门、区属各街道办、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居)民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本方案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做好我区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严肃追责。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将按照审批管理职责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行月报制度,各街道办于次月3日前将上月宅基地审批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将有关工作情况按程序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5.《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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