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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5-26 10:14:46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508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江南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江南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即:身份)界定的含义:是指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包括涉及村集体资产的社区居民),在推进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占有、收益、继承及流转权能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条件的人员,不能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不能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资产及经济收益分配权利,但可以作为村民自治组织成员享有对本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权利,及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程序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当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进行讨论,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制定出本村、本组的确认办法及条件。

(五)群众认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获得群众的认可及支持。

(六)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确认基准日

江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基准日(由各集体自行按程序界定),确定为201X年XX月XX日23时59分止。在该截止日201X年XX月XX日23时59分前出生和未去世并实际登记在《成员确认表》的人员,经对《成员确认表》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议最迟确认基准日不超过2019年3月31日23时59分。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取得方式

(一)初始取得。由原农业生产队、农业生产大队经改革、改造或改组形成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法定取得。1.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

取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

(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

(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

(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

(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第七条 推行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的单位,要以确定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股份配置的基准日为时点,实行股份“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即:生不增、死不减)”的静态管理,探索“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社内流转、长期不变”的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今后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总股份(股权)数不随人员增减而变动,新增人员只能分享户内拥有的股份。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

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公示后有异议的由全体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确保全体村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一)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二)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

(三)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 自觉履行所属农村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 积极参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登记台账及档案,实行规范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各镇(街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制定具体的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没有成员身份认定方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指导意见进行制定。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不具有强制性,解释权属于江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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