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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21-05-26 10:13:23来源: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934

第一条 为规范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江南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江南区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自己开发建设回建安置房或产业用地,或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回建安置房或产业用地,必须严格按照土地性质和用途进行开发建设,同时符合城区产业定位或片区发展规划。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产业用地可以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回建用地和产业用地的合作开发应严格遵守节约用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三条 被征地村组应先完善土地登记手续再进行项目报建手续的申报。城区政府支持村组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集约使用回建用地和产业用地。

第四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应当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报建、后建设”的原则。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否则将由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条 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并应在验收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的项目属违法施工,应立即停工,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已实施部分结构等实体通过验证性检测并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才能重新开工建设。

第六条 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发〔2015〕17号)精神,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地理位置的划分,分别在江南区住建局、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安管理局、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在南宁江南工业园区范围以外的施工单项合同,建安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江南区住建局办理。

2.在南宁江南工业园区范围以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超限超高层建筑除外),在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安管理局办理。

3.其他项目在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

第七条 各村组在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成立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代表本村组全体安置人员行使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谈判、签约、资金审核使用和拨付、建设管理、利润分配等权限。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等组成,人数为5-13人(总数为单数),由本村组全体安置人员选举产生。决议事项应当由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或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全体成员五分之四以上通过,重大事项需经过本村组全体安置人员会议投票表决通过,并张榜公告。

召开本村组全体安置人员会议,应当有本村组年满十八周岁以上的安置人员五分之四以上,或者有村组五分之四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方可实施。

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负责指导村组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自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之日起一年内自行解散。

第八条 资金管理

回建安置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开设本组回建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将全部(含原预留建房资金)建房资金转入该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回建安置房建设,并由江南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征地拆迁中心、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实行监管。建房预算超出预留建房资金的部分,由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提前3个月以上时间通知各户自行筹资。各户须在限期内将余款存入回建安置房建设资金专户,超出限期将视为该户(人)主动放弃未缴款面积的房屋,该部分房屋由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全体回建安置人员会议集体讨论处置办法。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每月通过公告栏公开资金使用情况。回建安置房建设项目工程和产业用地开发的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约定的建设事项不得转包,合同应当约定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及违约金等。

第九条 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选定

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应在报刊上公开发布本村组回建安置房建设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招商信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不少于3家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洽谈建设事宜。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在洽谈后,应初步确定1家为拟选定的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2-3家为备选的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报本村组全体安置人员会议审议确定。会议确定的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及相关回建安置房建设合同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合同应先报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之后方可签订回建安置房建设合同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合同。

第十条 分配方案

回建安置房建成后,按征地工作组公示的符合安置人口名单,结合建成的房屋套数、面积和各户(人)出资情况,由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组织召开本村组全体回建安置人员会议商定自由组合分房抽签。房屋分配方案需经本村组全体回建安置人员会议表决并报项目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产业用地开发建设项目建成后,由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按征地工作组公示的人口名单,结合本村组实际,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方案经本村组全体产业安置人员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一条 小区管理

回建安置房交付使用后,由村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小区业主依法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自管小组进行自我管理,或者聘请有资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作为业主代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好项目建设和管理。工程参建方在工程建设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地方性规定的行为,由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项目建设的监管义务,督促开发商或总包代建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十三条 江南区回建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开展工作。江南区住建局、南宁江南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安管理局、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和回建安置房建设委员会、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委员会承担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开发建设工程的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 江南区行政区域内被征地拆迁农民回建安置房和产业用地的开发建设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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