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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兴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5-21 10:56:49来源: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按照一定的标准甄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兴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流转权和有偿股份退出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南宁市兴宁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第一条 基本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结合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居住状况以及义务履行等情况,兼顾各类成员群体的利益,特别注重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在实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过程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依据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依法推进,充分体现确认过程公平、公正、确认结果公开,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二)发扬民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问题由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既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历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做到不重不漏,不能多头占有也不能两头落空。

(四)维护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条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

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由各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程序确定,改革后的股权实行不随人员增减变动调整的静态管理方式,基准日之后的新增人员可通过分享家庭内部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按章程规定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

第三条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履行相应村民义务的人员,应当确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持有所在村村民小组居民户口,领有第一、二轮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份,与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管理关系,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义务的人员。

2.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原生产大队、生产队成员所生子女,现户口在所在村村民小组的人员。

3.嫁入本村的妇女、入赘女婿,已进入村组集体生产生活,履行本集体村民义务,户口在所在村村民小组的人员。

4.已出嫁的妇女,现户口还在本村的人员,履行本集体村民义务,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

5.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士兵(国家政策给予安置的除外)。

6.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7.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8.本集体长期失踪人员,公安、司法部门未能出具死亡或失踪证明材料的,其本人应当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待发的股权证书由本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保存。

取得村民小组(生产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二)下列特殊人员,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可以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在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前出生的婴儿,在截止时间前未登记户口的,经其监护人申请,其户口登记入村的人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因政策性农转非等各种原因户口已迁出,原承包地还保留,并履行本集体村民义务,不是国家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未取得其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3.属于父母再婚随父母迁入本村的子女,户口已迁入村组的人员。

4.离婚或丧偶,未再婚的人员,户口在本村,仍在本村居住的,可以确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户口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且未取得其他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确认其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身份。

5.离婚后回原籍地经常居住生活,户口已迁回原籍或本镇(街道)社区集体户,未取得前夫(妻)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其原户籍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丧偶妇女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户口在原夫家,如未取得现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确认其具有原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7.合法收养,已进入村组集体生产生活,履行本村集体村民义务,户口在所在村村民小组的人员。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确认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虽户口未迁出,但已经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录手续成为国家公务员、国家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退休职工等公职人员。

2.因上学、投靠亲友等需要,迁入户口的“空挂户”人员及其子女。

3.在成员身份确认基准日前已去世但未销户的,不得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第四条 确认操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镇(街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

(二)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

(三)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并以户为单位编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

(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初榜公示,初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对成员名册存在异议的,经镇(街道)、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重新审核后,向全体村民进行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

(五)民主决策。在镇(街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监督下,将成员名册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签字确认。

第五条 存档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村(社区)集体组织将成员名册报镇(街道)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资格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含有公示内容的影像资料等材料经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全部存档,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提供依据。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一)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

(二)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的有关权利;

(三)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履行所属农村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义务;

(三)积极参与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各镇(街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各自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本意见未作明确规定的,各村(社区)、组(生产队)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成员身份确认与本意见不同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执行。

第九条 本意见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第十条 本意见不具有强制性,由兴宁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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