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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怀化麻阳苗族自治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2020-2025年)

2021-04-27 10:15:13来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阅读量:908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20〕33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及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环函〔2019〕189号)文件要求,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畜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调整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的生态要求。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突出重点和可持续性原则。

三、划分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四、畜禽养殖区划分类型

全县畜禽养殖区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

禁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畜禽规模养殖的区域。

限养区: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限定规模畜禽养殖数量,现有的畜禽养殖场需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适养区: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区。在畜禽养殖适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的,其污染防治措施及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五、畜禽养殖区域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控制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1.1县中心城区规划范围:东至荷花路外侧,南至五三铁路桥,西至大路坳村、岩门镇平原村,北至G354国道外侧。面积:24平方公里。

1.2郭公坪镇、尧市镇、文昌阁乡、锦和镇、大桥江乡、舒家村乡、江口墟镇、隆家堡乡、谭家寨乡、石羊哨乡、岩门镇、兰村乡、高村镇、板栗树乡、兰里镇、和平溪乡、吕家坪镇、黄桑乡人民政府、铜矿管理处所在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饮用水源保护划分方案执行(面积19.123平方公里)。

2.1县城饮用水(锦江水厂)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50米范围陆域,不超过两侧道路迎水侧路肩。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上溯2000米、下游边界下延2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的高程线下的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沿岸纵深1000米范围陆域,不超过两侧道路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乡镇级集中式水源保护区

2.2.1黄桑乡辰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G354国道迎水侧路肩。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G354国道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2江口墟镇青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

一级:水域范围:水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陆域范围: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3锦和镇辰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S332省道迎水侧路肩。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S332省道和楠木村村道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4兰里镇雄英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水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陆域范围:水库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5高村镇花岩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水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陆域范围:水库麻阳境内的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6谭家寨乡文革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水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外200米、不超过大坝迎水侧坝顶、道路迎水侧路肩和第一重山脊线。

二级:陆域范围:水库麻阳境内汇水区域(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7文昌阁乡西皮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至源头、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8大桥江乡曲水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2.2.9岩门镇豪洛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水域范围:取水口上游330米至下游33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10米、不超过G209国道迎水侧路肩。

二级: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670米、下边界下延67米的河道水域;陆域范围:一、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米、不超过G209国道背水侧路肩(一级保护区陆域除外)。

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3.自然保护地。西晃山自然保护区、西晃山森林公园、牙溪自然保护区、文名山森林公园、锦江湿地公园、黄土溪水利风景区、野生宜昌橙原生境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4.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核心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县城建成控制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禁养区外延300米以内的范围区域。

2.锦江河干流两岸500米,锦江河支流200米以内范围的区域。

3.国道、省道、高速公路、铁路、县域主干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4.其他需要控制养殖规模的区域。

(三)适养区范围

县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满足环境容量的为适养区。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依法分期分批逐步退出或搬迁。

(二)在限养区,限制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原有的畜禽养殖场,要实行限期治理,实行废弃物循环综合利用,其废弃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对未经治理或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要依法予以关闭或转迁。

(三)在适养区,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小区布局,实行污染物集中治理,达标排放。对新建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其畜禽排泄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及总量控制要求。

(四)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

(五)各乡镇应严格按照本规划,结合本辖区畜禽养殖实际,科学谋划、合理布局,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具体实施方案,做好辖区内禁养区原有畜禽养殖场的有序退出或搬迁和限养区、适养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工作,实现畜禽养殖业有序发展。

(六)县发改、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规划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对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加强督导管理,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指导。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管理,对适养区内新、扩、改建规模养殖场进行全程监督,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建成后要组织严格的环保验收。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做好农村能源工程与养猪户治污工程相结合,积极做好批准的新、扩、改建规模养猪场沼气工程的技术指导和设施规划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同时,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行动,坚决查处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给予新闻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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