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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通辽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04-27 10:01:18来源:达拉特旗人民政府阅读量:2039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旗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旗属国有企业:

为规范和加强我旗设施农用地管理,引导规模化种养殖产业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鄂尔多斯市自然资源局鄂尔多斯市农牧局转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官网截图

一、建立达拉特旗设施农业项目备案联合审核机制,联合审核工作由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审核单位包括自然资源局、农牧局、林草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联合审核工作根据苏木镇设施农业项目备案受理情况,不定期开展集中联审,原则上不超10个工作日完成联审工作,并出具联合审核意见。

二、设施农业项目备案流程:项目经营人与土地所有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设施农业项目用地协议,向苏木镇提出备案申请,经苏木镇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经营人委托第三方机构勘测项目用地、编制《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由苏木镇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报旗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组织联审后,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苏木镇人民政府接到审查意见书后需对设施农业项目组织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后,签订设施农业项目三方用地协议,完成备案。

三、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资料中的《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需明确项目经营主体、项目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投资额、用地范围、用地类别、设施结构、平面布置、功能分区等内容(见附件1)。

四、对于设施农用地项目在不可避让的情况下确需占用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必须坚持先补划后占用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局、农牧局组织论证,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方可备案。

五、禁止在我旗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达拉特旗中心城区范围(树林召镇东至绕城公路、西至包茂高速公路、南至绕城公路与包茂高速公路交汇处、北至吉巴线)、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内、禁养区、河道内备案养殖类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期不足5年的项目不得受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六、设施农业用地项目需在不影响达拉特旗国土空间规划(达拉特旗城乡总体规划、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备案,在达拉特旗黄河湿地田园综合体规划区范围内备案设施农业项目须在符合规划用途的基础上进行备案。铁路、公路两侧、村庄、集镇、居民区周边新建设施农业项目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管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鄂尔多斯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七、设施农业项目不得将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异地建设。畜禽养殖附属设施用地面积不得突破总用地面积的7%,最大不超过15亩(生猪、牛、羊养殖项目上限50亩),其他项目附属设施、生产设施用地比例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农牧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0〕310号和国家“大棚房”清理有关规定。

八、设施农业项目占用林地、草地的,须经过林草管理部门审批后备案。占用耕地的设施农业项目经营人须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复耕协议,由苏木镇人民政府监督其到期复耕。

九、设施农用地项目内附属设施不得建设一层以上永久性建筑,确需建设的须按建设用地报批。

十、苏木镇在设施农用地项目备案完成后,需及时报自然资源局录入全国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完成后方可开工建设。苏木镇人民政府在设施农用地项目部门联审意见的基础上全面把关,严格审核土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确保设施农业项目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备案后的日常监管。自然资源局、农牧局对备案的设施农业项目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苏木镇人民政府,严防以设施农业为名改变性质用途和超备案面积建设行为。

附件:1.《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模版

2.设施农业项目征求部门意见模版

3.设施农业项目复耕协议模版

4.设施农业项目业务办理流程图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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