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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怀化市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

2021-04-26 10:34:28来源:溆浦县政府办阅读量:155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溆浦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2017年修改)》的顺利实施,规范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实施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区,是指《溆浦县城总体规划(2005-2020)(2017年修改)》确定的中心城区及远景规划区范围(总面积约80平方公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私人建房是指农村村民、城镇居民在县城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自筹资金新建、改建、扩建自居住宅及生活附属构筑物的行为。

第五条 县城区内私人建房必须符合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本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其范围内的私人建房规划控制,按照已编制的详细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控制。

第六条 加强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私人住宅,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和购买私人住宅。按照“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服从规划、分区管理”的原则,将县城规划区分为严格控制区和一般控制区进行控制管理。

第二章 严格控制区管理

第七条 严格控制区范围为:1.县人民政府列为旧城改造(含棚户区改造)的区域范围。2.县城区警予东、西路(东起广福桥,西至溆水二桥)、义陵大道(南起梁家坡加油站,北至火车站)两厢、屈原大道两厢、规划行政大道两厢、朝阳路、园艺路两厢各约50米范围(具体红线尺寸按实际规划控制确定)。3.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五线”用地范围,即城市道路、绿地、水系、基础设施及文物保护用地范围。4.县人民政府近期拟纳入储备用地的范围。

第八条 严格控制区内禁止进行新建私房活动,相关部门不得进行新建私房审批。

第九条 严格控制区内的房屋经鉴定确属D级危房不能居住的,可向卢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征收,县征收部门根据县征收安置标准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前,原则上按照“原址、原规模、原性质”原则进行过渡性审批建设。D级危房的认定由县住建部门负责。

第十条 严格控制区内的房屋经鉴定为C级及以下的,只进行修缮加固,且其修缮加固只能在原有房屋内进行,不得增加房屋层数和建筑面积,也不得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区内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宅基地上的私房建设,规划部门为优化规划布局,经村、组同意,可在不突破其原宅基地面积的情况下,对其原宅基地的形状进行调整,房屋建成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回原土地使用证,再按调整后的宅基地面积和形状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二条 县城区符合条件的私人建房,确因原住房面积规模过小,如按原面积规模建设不能满足基本住房面积要求的,可按家庭户籍人口人均不超过5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在原址改建,但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区内,以及现状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区域内不动产过户和土地使用权划拨转出让的,按“原址、原规模、原性质”出具现状规划条件。

第三章 一般控制区管理

第十四条 一般控制区范围为县城区内严格控制区以外的区域范围。一般控制区内私人房屋建设,必须符合县城规划控制要求和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十五条 一般控制区内的房屋经鉴定为C级及以下的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加固;经鉴定为D级的,按照“原址、原性质”且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的原则审批建设,或者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或产权调换安置。

第十六条 卢峰镇、水东镇可组织编制一般控制区范围内村庄建设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一般控制区内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村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中心城区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建房层数原则上不能超过4层;远景规划区新建住宅每户宅基地面积及建筑规模,严格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一般控制区内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原房屋居住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搬迁的;

(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宅基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审批宅基地:

(一)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

(二)将原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出租、托管、赠与或者改为经营场所等非生活居住用途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申请人非本村村民的;

(四)拟申请宅基地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域内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县人民政府规定不得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一般控制区内村(居)民符合条件申请宅基地和改建房屋的,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后,填写《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资格审查表》,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部门现场踏勘。符合相关规划及建房条件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将建房户有关情况在所在地村(居)委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按照程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办理农村集体土地建房有关土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村(居)民在取得《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资格审查表》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房屋开工建设前,应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由县自然资源局按建设程序组织放线。房屋竣工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未按批准要求使用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资格审查表》自行失效。村(居)民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手续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 县城区私人建房的规划审批,由县自然资源局规划例会研究决定,重要地段及重点区域私人建房规划方案须经县规委会审定,否则不得进行规划审批。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城市街景立面效果,对零星地块、插花地块临街私人建房的规划控制指标,可通过“一事一议”原则由规划技术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住建局负责城区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的指导,卢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域内的私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文明施工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私人房屋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限额以上工程应当依法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应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建筑层数三层以上(含三层),投资额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的私人自建房;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建筑层数三层以下,投资额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规划部门在审批私人建房规划的同时,统一制作“规划审批公告牌”。私房建设期间,户主应在现场悬挂“规划审批公告牌”,现场公告其私房建设审批内容,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法监管,严明责任主体,层层落实监管责任。村(居)委员会和社区为辖区内私人建房监管直接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私人建房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为辖区内私人建房执法监管的主要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私人建房日常动态巡查、违法行为的有效制止和拆违行动的牵头组织;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县城区内私人建房的动态巡查、控违工作,牵头组织区域内的集中拆违行动。

第三十条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加大对私人建房活动的巡查监管,对未经许可的应即查即拆,对违背规划许可的应及时制止。规划部门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私人建房不予补办规划手续,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第三十一条 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以及所在地村(居)委会和社区、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审查把关申请人建房资格,不得违规办理个人建房相关手续;供电、供水等部门不得为违法私人建房提供供电、供水服务。

第三十二条 建房申请人故意隐瞒情况或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依法撤销批准文件,已经建设的,按违法建设从严查处。

第三十三条 村(居)委会和社区工作人员参与、支持违法私人建房或故意隐瞒情况、弄虚作假误导工作人员调查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令改正并承担相应责任,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职人员违法占地建房的,依法从严处罚,同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规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自然资源、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疏于管理,违反程序和规定办理手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行政、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积极探索县城区私人建房保证金机制,适时建立保证金制度。具体工作待上级相关文件出台后,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2日起施行,《溆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溆浦县城区私人建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溆政办发〔2017〕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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