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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黔西南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

2018-06-25 14:23:45来源:黔西南州政府阅读量:1558

黔西南州委黔西南州政府关于印发《黔西南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州党发〔201720号)

20171028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提出的“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720号)要求,我州决定开展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为顺利推进改革各项相关工作,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清产核资、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与正在开展农村“三变”改革工作、农村“三权分置”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既要防止外部资本侵占,又要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三、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3年基本完成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5年基本完成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四、目标任务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这是顺利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要对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模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集体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其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确认。各县(市、新区)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清产核资专题方案,按照时间服从质量的要求选择部分乡镇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开。要在充分运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林地、承包地等确权和其他涉及集体资源性资产改革等已有成果的基础上,对照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方案及其指标科目,进一步查缺补漏、核实完善。清产核资结束后,要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的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实行台账管理。(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法院、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卫计委、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局、州档案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二)明确集体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居)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居)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居)民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乡镇政府代行管理。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要按照国土资源部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牵头单位:州农委、州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法院、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卫计委、州档案局、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三)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合理确认截止时点,解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改革试点中,要同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充分尊重群众民主协商意见,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成员确认最终结果要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在本县(市、新区)范围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程序、资格取得、资格保留、资格丧失等规定应当一致,同年度批次改革的成员确认截止时点应尽量一致。(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法院、州公安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审计局、州档案局、州妇联,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四)有序推进经营性质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民主协商,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的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对未承包到户的集体资源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要根据群众意愿,能量化的尽量折股量化到本集体成员。各县(市、新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安排,优先选择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镇,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和经济较发达,实施农村“三变”改革且已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已完成的乡镇开展改革试点,由点及面、有序推进;之前已开展涉及集体资产股份量化改革的,要进一步总结完善,统一到中央和省关于此项改革的要求上来。(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国土资源局、州财政局、州扶贫办、州档案局、州金融办,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五)严格股权管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股份制改革不同于工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要体现成员集体所有和特有的社区性,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对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实行民主决策,防止少数人操控。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应以成员股为主,原则上以户为单位,量化到户、折股到户内家庭成员个人,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折股量化后,提倡实行“增人不增股、减人不减股”的管理方式,保持股权的长期稳定。改革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的新增人口,可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方式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法院、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档案局、州工商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六)保障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利。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基本情况及其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等信息,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健全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合理确定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公积金的比例。原则上,当年集体收益分配中公益金比例不高于10%;公积金提取累计额达到注册资本总额的50%后不再提取,成员股份分红比例不低于70%。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成员身份确认和资产股份量化等,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进行,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现阶段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不得突破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范围,可以在本集体内部转让,本集体内无人承接的由本集体赎回作为集体机动股。(牵头单位:州农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监察局、州金融办、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七)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组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或理事会)、监事会,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是特殊的经济组织,可以称为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经济合作社的成员为经确认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现阶段可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组织登记证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据此向有关部门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获得市场主体资格,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探索明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能关系,有效承担集体经济经营管理事务和村(居)民自治事务。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地方,可以实行村(居)民委员会事务和集体经济事务分离。(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法制办、州法院、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交通运输局、州水务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卫计委、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工商局、州档案局、州金融办、人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八)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集体经济有效途径,加强与农村“三变”改革的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可以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可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和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农业生产性服务。鼓励整合利用集体积累资金、政府帮扶资金等,通过入股或者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村与村合作、村企联手共建、扶贫开发等多种形式发展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州农委;责任单位:州发改委、州法制办、州财政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扶贫办、州水务局、州林业局、州旅发委、州金融办、人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九)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建立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黔西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黔西南州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各县(市、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加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增加人员编制,增设服务窗口,履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的服务职能。各乡(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的收集、接收交易申请、初审和报送交易资料等基础工作,乡(镇、街道)服务站不具体履行流转交易审批职能。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权、“四荒”地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的流转交易,要按照州政府出台的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健全市场交易规则,完善运行机制,实行公开交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和监督管理。各县(市、新区)政府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细则,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通过试点探索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的有效办法。(牵头单位:州农委、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责任单位:州科技局、州国土资源局、州林业局、州水务局、州法制办、州编委办、州法院、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工商局、州工信委、州金融办,各县(市)政府、义龙新区管委会)

五、时间安排

(一)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20178月开始,至2019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4个阶段:

1.2017925日前,各县(市、新区)成立机构、制定清产核资专题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上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7年年底前,各县(市、新区)在集体资产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林地、承包地等确权工作基本完成和开展农村“三变”改革的乡镇中,选择3个乡镇先行完成试点工作。(内容包括:动员部署、全面清理、结果公示、民主确认、登记建账、立档建制)

3.2018年全面启动全州各县(市、新区)乡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4.2019年底基本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对清产核资等重要数据及相关资料,除村组留存外,以村为单位按要求分别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部门备案归档。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20178月开始,至2021年底结束。具体分为以下6个阶段:

1.2017925日前,各县(市、新区)成立机构、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复后,上报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2017年各县(市、新区)在已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乡镇中,选择3个乡镇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整乡镇试点。(内容包括:动员部署、清产核资、身份界定、股份量化、权能改革、运营管理、总结归档)

3.2018年扩大试点范围,各县(市、新区)试点范围覆盖1/4的乡镇。

4.2019年各县(市、新区)增加试点乡镇,范围覆盖一半的乡镇。

5.2020年全面推进全州各县(市、新区)乡镇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当年底基本完成,范围全覆盖所有乡镇。

6.2021年总结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对改革工作中的重要数据及相关资料,除村组留存外,以村为单位按要求分别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归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积极稳妥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成立由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州委、州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州委政研室、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委改革办、州法制办、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住建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委、州扶贫办、州水务局、州卫计委、州审计局、州林业局、州文体广电局、州工信委、州旅发委、州档案局、州法院、州妇联、州工商局、州金融办、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人行黔西南州中心支行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黔西南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另行文),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州农委,由州农委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督促协调、总结推广。各县(市)党委、政府,义龙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把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根据省实施意见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行省级全面负责,州级督促指导,县乡组织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州直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积极支持,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指导和信息反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新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和村党支部书记是本辖区改革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加强人员统筹调配,组成专门力量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活有人干。严格按照改革时间安排分别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倒排工作推进计划,实行倒计时管理,对标对表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三)精心组织实施。各县(市、新区)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统一安排部署,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职能作用,改革具体实施人员主要由乡镇干部、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村(居)民组组长、村(居)民代表等构成,注重发挥好农村中“两代表一委员”的作用,要把尊重农民群众意愿、民主协商、群众认可等原则要求贯穿改革始终,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公开公示,最终结果须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对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混乱的村组,县级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整顿。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有机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坚持以农村“三变”改革为统揽,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支持力度。法制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清理废除各种阻碍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不合理规定;财政部门要完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引导和投入机制,逐步增加政府对农村的公共服务支出,会同税务部门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统筹安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所需用地,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落实免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变更中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登记费的政策;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和银行业主管机构要完善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其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落实相关政策,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保障。

(五)加强督促考评。黔西南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由省农委负责督促指导,此项工作已纳入省对市(州)、县(市、新区)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由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州委组织部、州委政研室、州委州政府督查室、州委改革办、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等部门,建立完善考评、督查和问责机制,并对落实情况加强日常督查和重点督查,将结果报州委、州政府。组织部门要将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成效作为对县(市、新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注重宣传引导。积极采取召开会议、开办宣传栏、编写宣传材料、组织媒体报道、干部进村入户等多种方式宣传改革的精神和内容。切实加强干部培训,原则上采取省对市(州)、市(州)对县、县对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村(居)的方式逐级开展专题培训。宣传先进典型,树立先进标杆,为全面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注: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隶属于贵州省。位于贵州省西南部,东与黔南州相邻,南与广西百色市相望,西与云南省曲靖市接壤,北与六盘水市、安顺市毗邻。辖17县: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贞丰县、普安县、晴隆县、册亨县、望谟县。面积约16804平方公里,人口283.82万人(2016年)。

黔西南州金矿资源丰富,被中国黄金协会命名为“中国金州”。地貌属典型的低纬度高海拔山区,分为低山侵蚀山地峡谷区、岩溶高原槽坝区、岩溶侵蚀高原区、岩溶侵蚀山地区、侵蚀山地河谷区;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湿润气候区,山有乌龙山,河流有南盘江、北盘江、红水河等。

黔西南州旅游景点有马岭河峡谷、万峰林、万峰湖、万屯汉墓、交乐汉墓、普安青山铜鼓山遗址、“兴义人”古文化遗址、贵州龙化石、安龙招堤、明十八先生墓、兴义府试院、五省会馆、晴隆“二十四道拐”抗战文化遗址、何应钦故居、刘氏庄园、鲁布革景区、泥凼石林、贞丰双乳峰景区、围山湖、光照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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