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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阳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2018-06-25 14:22:24来源:阳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414

阳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阳府办〔201423号)

20146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培育和发展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促进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从事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开、公平、公正;

(二)坚持农民自主、村民自治,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农村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权益;

(三)坚持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尊重农民的流转交易主体地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强迫流转交易,也不得妨碍自主流转交易。

第四条本县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我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进行,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交易范围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农村闲置宅基地使用权);

(三)经县政府批准开发利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四荒地”开发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养殖水面承包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六)农业类知识产权;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八)农村房产所有权;

(九)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使用权;

(十)其他。

第二章交易机构

第六条本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由阳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和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组成(以下统称“交易服务机构”),归口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通过提供交易场所、开展信息发布、项目包装招商、组织交易、交易鉴证、价款结算、登记托管等服务,实现农村产权交易信息集聚与发布、价格发现、资本进退、资源配置、规范交易及农业产业政策引导等功能。

第七条阳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产权鉴证、政策咨询、组织交易等服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县各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的业务指导工作;

(二)负责属县交易中心受理范围的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三)负责县交易中心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结果公示;

(四)为县交易中心受理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

(五)负责全县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六)县委、县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设在各镇(乡)“三资”信息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本镇(乡)农村产权交易的申请、审核等相关事宜,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

(二)负责本镇(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发布和交易结果公示;

(三)为本镇(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等服务;

(四)做好本镇(乡)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情况的统计、分析、反馈、上报及相关资料的存档工作。

(五)各行政村配备1名流转服务信息员,负责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整理,按时向本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上报本村流转供求信息。

第三章分级交易

第九条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实行分级交易,一是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二是进入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交易。标的物交易申请,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

第十条根据交易项目的性质类别、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的不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应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包括:

1.标的面积连片200亩(含)以上的单宗农村产权的交易;

2.合同标的总额3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农村产权的交易;

3.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

(二)应进入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交易的包括:

1.标的面积连片200亩(不含)以下的单宗农村产权的交易;

2.合同标的总额30万元(不含)以下的单宗农村产权的交易;

3.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要求应进入镇()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服务所交易的其他农村产权交易。

(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通过土地交易市场(县土地交易中心)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采取招标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评标方法和标准。

采取拍卖交易方式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产权交易活动中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按照交易标准向县(镇、乡)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中心(服务所)申请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产权查档和权属确认。审查通过的,由县农村综合产权交易信息管理平台统一对外发布产权流转信息,征集受让方。

第十四条转让方申请转让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申请;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产权权属的证明材料;

(四)转让标的的情况介绍;

(五)标的底价及作价依据;

(六)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办理交易手续的,需提交委托书及受托方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五条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及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对外发布。

第十六条转让方应当明确信息的发布期限,以首次信息发布之日为起始日,发布期限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转让方在产权转让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信息内容。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信息内容的,经交易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并重新计算发布期。

第十八条受让方申请受让产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接受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审查:

(一)受让申请;

(二)受让方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委托代理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采取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各方签订的联合受让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条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可以到交易服务机构查阅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二十条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信息公告期满且所有意向受让方资格均已确认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

第二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依据征集到的受让方情况组织交易。

第二十二条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交易服务机构现场签订《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第二十三条产权交易合同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盖章后,由交易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审核并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第二十四条在我县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凭我县交易服务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到本县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凡涉及集体产权交易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本县交易机构出具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

第五章交易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转让价格确定。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个人农村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二十六条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产生重大影响以致其他农户生产、生活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五)本县交易服务机构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中止期限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四)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

第二十九条在产权交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交易资格,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产权交易的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为鼓励农村产权的流转交易,对作为转让方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交易权益保障

(一)县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工商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二)农村集体产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户代表同意。

(三)个人农村产权须是本人及共有人自愿转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可撤销交易;农村土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监管及纠纷调处

第三十二条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依法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在本县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产权交易服务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阳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阳山县,隶属于广东省清远市。位于清远市中部,东接乳源县、英德市,南连清新区、广宁县、怀集县,西界连南县、连山县,北与连州市、湖南省宜章县接壤。辖12个镇1个民族乡:阳城镇、岭背镇、青莲镇、七拱镇、太平镇、黎埠镇、小江镇、黄坌镇、江英镇、杜步镇、杨梅镇、大崀镇,秤架瑶族乡。面积3418平方公里,人口54.3万人(2012年)。

阳山县是“中国农村电气化达标县”、“中国农村水电之乡”、“中国反季节蔬菜之乡等。地貌有山地、盆地、冲积平原;地势中间低缓,四周较高。气候属中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山有大东山脉、天井山脉、六暗山脉、马丁山脉、观音山脉、大雾山脉,河流有连江、洞冠水、七拱水、青莲水、杨梅水、雷公坑水等。

阳山县旅游景点有广东第一峰、阳山县国家地质公园、玉龙宫、南岭国家森林公园、贤令山风景区、贤令山摩崖石刻、读书台、远览亭、千岩表、北山古寺、学发公祠、七拱三山寨、莫氏镬耳楼、四驱车赛场、神笔洞、石螺森林温泉、鱼水景区、连江山水风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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