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提高低保、特困人员、孤儿基本生活补助标准(2020年)
2021-04-14 10:32:54来源:清河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22
2020年6月18日,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清政办发〔2020〕8号),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铁清政办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0〕9号)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铁政办发〔2020〕9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平均标准由594元提高到636元,提高7.1%。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平均标准由4838元提高到5208元,提高7.6%。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低收入家庭界定标准(原低保边缘家庭)按我区的相应低保标准1.2倍确定。
(1)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城市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月平均标准由594元(不含)~720元提高到636元(不含)~763元,平均提高7.1%。
(2)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提高幅度。全区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原低保边缘家庭)年平均标准由4838元(不含)~5810元提高到5208元(不含)~6250元,平均提高7.6%。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标幅度。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月保障标准由 773元提高到 828元,提高7.1% 。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7054元提高到 7284元,提高3.3% 。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3、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全区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年保障标准由6290元提高到 7284元,提高15.8% 。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幅度。
1、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区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598元提高至1880元,提高17.6%。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2、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全区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60元提高至1400元,提高20.7%。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四)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幅度。2020年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待遇补助标准在原来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 7%。即:
1、对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42元提高到580元;
2、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507元提高到543元;
3、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 原享受本人工资 40%救济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70元提高到503元;
4、对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34元提高到 465元。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二、执行时间和资金安排
新标准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所需资金从困难群众救助专项资金中支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及当地财政解决,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高标准资金发放渠道、运行机制、资金来源不变。
牵头单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增是加强民生保障、建设和谐清河的一项重要举措,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区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区财政部门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及时发放。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
(二)加强动态管理,实现精准保障。在调增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保障对象的动态管理工作,全面开展社会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时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加强保障对象档案的完善与管理,通过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确保精准施救。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区民政部门要做好提标政策的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养育、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2020年7月1日如期执行。区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20年7月底前,区民政局向市民政局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区政府。
责任部门: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资委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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