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2018年)
2021-04-13 11:04:55来源:兴隆台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73
2018年4月9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兴政办发〔2018〕12号),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兴隆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相关街道、村要结合实际,参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方案。
一、判断与标准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农业户口(空挂户的除外),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生产、生活的人。具体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具有农业户口,且落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土地资格的人员,并以其作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原则为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坚持有法依法、无法依民的原则;坚持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
(三)按照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部署,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登记确认截止日期为2017年12 月31 日24时。
(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中,每个人只能享有一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遗漏,也不得重复登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成员登记要以组为单位。
二、取得与丧失
(一)下列人员应当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生产队解体时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人口;
2.原生产队解体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衍生农村人口;
3.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村人口;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迁入本村的农村子女;
5.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
6.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已获得家庭承包地的。
(二)下列人员可以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并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缴纳公共积累,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下列人员不能确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虽然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取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含合同制)工作人员的;
2.已被录用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正式(含合同制)员工的;
3.因国家征地转为非农户口,已获得劳力安置费并享受政府公益性岗位或享受城镇居民退休待遇的;
4.全家户口自愿已迁入设区的市的;
5.户口迁出本村,在现户籍地有家庭承包地的;
6.死亡或符合民法规定宣告死亡条件的;
7.取得其他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四)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2.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已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落户的;
4.因客观原因整村(组)户籍转为非农户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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