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办法
2021-04-13 10:10:49来源: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4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征地搬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0〕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或者因农村建设占用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征地搬迁安置工作服务中心作为我市征地机构,负责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搬迁的日常工作。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等部门,应当依法做好与征地搬迁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规定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乡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征地机构根据拟定的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1年。在预公告期限内,暂停办理拟征地范围内户口迁入与分户手续;末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由征地机构对拟征地范围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进行权属及地类调查、丈量清点登记,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权利人(以下简称权利人)协商土地补偿、安置等事宜。调查结果应当经权利人确认,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征地机构可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第七条 征地依法报批前,征地机构应当书面告知权利人,权利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听证。
第八条 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分别发布征地方案公告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但征地方案公告发布前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征地方案和补偿安置方案可一并公告。
第九条 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征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符合听证条件的,征地机构应当举行听证会。
对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异议的,征地机构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本办法的规定核算补偿费用,并按规定支付。
第十条 权利人对征地机构拟定的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不能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第十一条 征地机构按规定将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20日内仍协商不成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权利人发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
第十二条 超过限期交出土地的,权利人拒绝交出土地或拒绝搬迁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提存有关补偿安置费用。市人民政府可采取相应措施,或者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不低于《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0〕4号)规定的凭祥市区片综合地价计算。
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计算。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渔场等国有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员,必须是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当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在册的农业人口。
第十六条 为妥善解决征地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在征收土地后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预留一定的土地给村集体组织作为集体产业用地,每个集体组织的预留产业用地面积以3亩为基数,再按实际征收耕地数的4%增加预留产业用地。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其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3亩(含0.3亩)的,由市人民政府连续三年无偿为被征地群众提供口粮,标准为每人每月30斤大米。失地群众所在镇人民政府做好核实享受免费过渡口粮的人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办理发放应享受的过渡口粮折算金额等相关供粮手续。
村集体组织土地被征收后,征收土地时,涉及到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16周岁以上在册人口,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70%以上(含70%)经联社人均耕地低于0.3亩的,给予村民委员会预留用地3亩。
第十七条 村集体产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用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或者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创办企业。
第四章 房屋搬迁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是指依法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
本办法所称被搬迁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所有权人。
征地搬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搬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纳入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被搬迁人应该按照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被搬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九条 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原则上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 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凡在1986年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处理城乡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题的通知》(桂政发〔1986〕90号)清查处理过并办有手续的;1986年至1999年5月13日,所建的房屋能提交镇人民政府或土地部门批准同意建设文件的,拆除时均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标准补偿。不能提供以上证件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第二十一条 征地机构应当根据《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确定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二条 集体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购买政府统建的单元式多层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购(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购买价格按成本价计。
(二)被搬迁人按规定申请安排回建地的,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相等的,不予补偿;被搬迁房屋土地面积与安排回建地面积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补偿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积比被搬迁房屋土地使用证面积多出的部分,被搬迁人补交每平方米800元。
(三)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的,按安排回建地评估价格补偿,不再安排安置回建地。
第二十三条 集体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迁,原则上实行货币方式补偿。
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按本办法附件《凭祥市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置换产业用地的,产业用房搬迁按重置价格补偿。
第二十四条 征地机构应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迁补助费。安排临时周转房的,应当支付两次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五条 在搬迁、回建住房期限内,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住处的(包括被搬迁人申请全货币补偿安置),征地机构应按被搬迁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征地机构提供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征地机构提供周转房的,搬迁过渡期限为12个月,搬迁过渡期满,不得拒绝退回周转房。
第二十七条 回建地由用地单位提供。回建地的位置、面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确定。回建地的通水、通电、通路、排水、排污及土地平整费用由用地单位负责,并纳入项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八条 回建地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每户回建地以人均25平方米计算(回建地每户最高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属孤寡老人、五保户的,统一另行安置。
第二十九条 被搬迁人家庭人口中已结婚登记并分立户口簿的,可申请安排1宗回建地;虽分立户口簿未结婚登记的,与家庭内部其他成员一起安排回建地。
第三十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一)已经按规定安置过的;
(二)城市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
(三)被搬迁人有其他宅基地(含继承、分户、一户多宅) 已超过规定面积的;
(四)其他不符合安排回建地的。
第三十一条 被搬迁人家庭成员在本市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结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二)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部队服现役的军人(不含已在外结婚定居人员);
(三)原户口在搬迁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在校学生;
(四)原户口在搬迁地,现在监狱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用地单位统一办理被搬迁人回建用地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被搬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同意搬迁并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每户给予奖励3000元。未按规定期限如期搬迁的,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被搬迁人回建房办理有关手续,按照《凭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凭祥市集体土地预留用地及征地拆迁安置建设工程办证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凭政发〔2014〕85号)文件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 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土地被征收、房屋等建筑物被搬迁后,家庭人均收入达不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参照有关规定向民政部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补助。
第三十六条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被征地搬迁安置人员进行劳动就业培训,减免一定的培训费用,并优先推荐就业。
第三十七条 被搬迁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开办私营企业的,享受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为保障被搬迁人的长远生计和居住条件,维护社会稳定,安排给被搬迁人的回建地原则上不准转卖,要依法开发建设,解决居住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社会经济及城市建设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搬迁补偿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凭祥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征地搬迁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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