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行为的通告
2021-04-13 09:45:48来源:莱西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657
为严厉打击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行为,妥善处理全市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或冒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取得宅基地问题,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有地面附着物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补偿的标准由村民会议确定;也可以实行有偿使用,但房屋损坏不能使用的,必须退出多余的宅基地。对收回或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第四条规定:“村民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违法占地建房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所建房宅符合规划,经户主申请免予拆除处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处罚,并依法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对不符合规划的,必须予以拆除。严格禁止村民或村集体组织以任何名义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转让、买卖宅基地,擅自转让、买卖的,土地、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依法处理。经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允许进城务工经商村民、户口迁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将其拥有的房屋连同宅基地,有偿转让或出租给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村民,但转让或出租后不得另行申请宅基地。对村、乡镇越权批地建房或擅自买卖、转让宅基地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为依法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市政府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近期就全市范围内宅基地建设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发现违规占用宅基地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坚决打击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行为。
莱西市人民政府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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