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莱西城区宅基地审批、登记暂行规定
2021-04-13 09:44:00来源:莱西市人民政府阅读量:2430
为加强城区宅基地审批管理,依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城区宅基地审批
(一)城区宅基地审批原则
1、实行城区宅基地用地指标管理;
2、可根据城市规划统一建设住宅楼区,不再划定新的宅基地;
3、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的,依法办理农转用审批手续。
(二)城区宅基地审批条件
城区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具有本村农业户口,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女性公民,因男到女家落户(有婚姻证明的且男方未申请使用宅基地)等原因,需建新房分户的;
3、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或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
4、经市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
(三)城区宅基地的面积限额
每户最高不超过166平方米。
(四)城区宅基地审批程序
1、用地指标审批程序
(1)城区村庄于每年年初或年底,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宅基地使用计划报城区所。
(2)城区所按照村总户数的3%确定宅基地使用计划报国土局(旧城改造、村民迁建、翻建不在指标之内),国土局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规定下达宅基地年度用地指标。
(3)城区村庄根据下达到村的用地指标,按规定分配到户,分配情况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材料。
2、城区宅基地报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1)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
(2)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在本村范围内进行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天。
(3)村委会对反映情况进行查实,符合审批条件的,选址定点,将申请材料上报镇(办)政府;
(4)镇(办)政府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5)国土局对上报材料审核无误后,报莱西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区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须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再按上述步骤申请办理。
(五)申请农村宅基地应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口薄;
3、村委会公告;
4、农村宅基地申请表;
5、村镇农民建房准建证;
6、家庭房屋证明等其它应提供的材料。
二、城区宅基地登记
(一)工作程序
1、城区所工作人员带政府批文及“莱西市农村宅基地登记表”到现场丈量,由申请发证人和四邻户主或法人签字盖章填写登记表和登记卡,提交局农宅处审查。
2、农宅处接到城区所提交的材料后,于5日内审查结束无误后,到土地管理科统一编号。
3、宅基地登记材料由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签字后到办公室盖章。
4、城区所接到农宅处通知后,安排专人将土地证书和登记材料带回,统一发放、建档。
(二)所需材料
1、初始登记材料
(1)市政府批文;
(2)莱西市农村宅基地登记表;
(3)登记卡。
2、买卖过户登记材料
(1)村委会与城区所出具的买卖双方宅基地情况证明;
(2)买卖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土地证书;
(4)买卖房屋宅基地变更呈批表;
(5)买卖协议书和村委会证明(卖方夫妻必须在协议书上亲自签字盖章);
(6)莱西市农村宅基地登记表。
3、继承过户登记材料
(1)继承公证书或分书;
(2)土地证书;
(3)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变更宅基地呈批表;
(5)莱西市农村宅基地登记表。
本暂行规定自二OO四年七月一日试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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