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州市三里河街道处关于印发《村民自建住宅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12 09:02:07来源:胶州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052
各村庄、各相关部门:
现将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村民自建住宅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办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三里河街道办事处
2020年6月1日
村民自建住宅审批管理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一次办好”要求,最大程度的方便群众办事,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胶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三里河街道办事处范围内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权委托给我处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辖区范围内村民使用宅基地自建住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二、办理依据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十六条。
三、办理条件
1、符合三里河街道办事处总体规划;
2、符合村庄规划,无四邻纠纷;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办理流程
1、申请。使用宅基地进行村民自建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拟建项目的申请人、用地范围和面积、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用途等在村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符合条件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2、预审踏勘。经处村建设服务中心材料预审和现场踏勘后,符合条件的由村庄上报便民服务中心。
3、受理公告。便民服务中心受理经处村建设服务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材料后,将拟作出的许可有关内容在便民服务中心宣传栏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告。
4、批准发证。公告结束后,便民服务中心发放加盖审批专用章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有关内容在便民服务中心宣传栏或者建设项目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公告栏进行公布。
五、提报材料(一式两份)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用地的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3.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4.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附公示照片)。
六、批后监管
1、要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督,建筑物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
2、应加强巡查,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七、职责分工
1、村庄:按属地管理原则对本村范围内建设项目承担监管责任,并做好日常动态巡查。负责审查工程建设申请事项是否属实、民房建设是否符合村庄规划且无四邻纠纷,按规定公示。
2、便民服务中心:按照市审批服务局确定的行政审批程序、条件、材料、时限等要求受理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制作审批文书或发放证照的,使用全市统一证照并加盖审批专用章;接受市审批服务局的业务指导和培训,不断规范审批服务行为,定期向市审批服务局、市规划服务中心报告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情况;要将行政审批结果及有关信息及时推送市审批服务局、市规划服务中心;要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规范管理档案,定期对需要电子归档的档案进行扫描归档。
3、处村建设服务中心:做好材料预审、现场勘验及乡村规划许可证的填写工作,加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批后监督,监督建筑物经现场放线后方可施工,建成后进行竣工验审。
4、自然资源所: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把关,出具同意用地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做好相关报批手续的办理。
5、城市综合执法中队:加强巡查,对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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