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区于印发《楼山街道“村改居”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4-12 08:49:49来源:李沧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136
各社区、各集体公司:
现将《楼山街道“村改居”社区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李沧区楼山街道办事处
2020年12月14日
楼山街道“村改居”社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村改居”社区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省、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青岛市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规定》、《李沧区“村改居“社区”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楼山街道办事处组织辖区内“村改居”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共事业服务协会、社区已改制及未改制企业等单位(以下统称“社区”)实施。
第三条“村改居”社区资产是指社区集体的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包括:
(一)社区集体持有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二)社区集体投资投劳购建的房屋、建(构)筑物、机械等固定资产;社区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水利、电力、交通、文化等基础公益设施以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股)权等其他资产;接受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社区集体投资投劳形成的企业资产及参与组建的股份制、股份合作等各类企业中享有的权益。
(三)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岭、森林和林木、滩涂、水面和荒地等资源性资产。
(四)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金、资产、资源。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是社区“三资”的监管主体。街道党工委书记是社区资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事处主任是主要责任人,要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具体落实。
第五条社区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本办法具体实施的第一责任人、社区居委会主任是本办法具体实施的主要责任人;公共事业服务协会、社区已改制及未改制企业要明确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应当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六条社区负责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所有的经济活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民主议事程序,确保社区“三资”的安全与完整。
社区依法加强资产管理人员和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提升其政治思想、文化素质、业务水平等能力。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账户的管理。除实行旧村改造的社区按规定要求开设土地出让金专户外,每个社区只允许开设1个基本账户,需开立其他账户的,必须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并报街道党工委批准。资金支取实行“双印鉴”监管,其账户必须留存社区财务公章印模、社区负责人和社区财务负责人的私章等印模;社区财务公章由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保管,社区负责人和社区财务负责人的私章由其本人保管。上级下拨、经营收入、其他收入、接受社会捐赠和赞助款项等所有资金必须通过基本账户结算。土地资金须纳入土地专户管理。
第八条社区现金实行备用金制(限额5,000元人民币)。超过限额的部分应及时存入银行。
除出差或组织居民外出所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及相关部门明确要求使用现金的支出外,居民福利、拆迁补偿等其他支出事项原则上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方式支付,确需支出现金的相关事项需经社区两委研究、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议通过后,填写《现金使用申请表》(详见附件1)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九条社区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社区取得的所有收入必须入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坐收坐支、白条抵库、私设账外账或“小金库”。社区财务支出要本着厉行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并接受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监督。
(一)社区干部的工资、奖金、津贴根据社区财力状况,居民收入水平和社区规模,由社区“两委”研究提出合理方案,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议,报街道办事处批准执行,并向社区居民公示、公开;除此之外,严禁另行发放津贴补贴,严禁以各种名义、巧立名目变相发放奖金,严禁以表彰各类先进为名,自设名目滥发实物。
(二)实行管理费支出限额管理。社区管理费支出实行限额管理,具体限额由社区按照年度或者任期拟定,经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通过,并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第十条实行财务支出限额审批制度。各社区要结合实际,规定社区开支审批限额和审批权限,严格审批程序,并报街道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除涉及经济业务的收入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外,其他收入需开具青岛市李沧区财政局统一印发的社区财务往来结算收据,不得使用其他收据。
第四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社区依法决定其资产、资源的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投资、股份合作等多种经营方式,并依法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含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资产、资源经营方式不得改变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所有权性质。
第十三条资产、资源的管理。社区资产、资源要按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使用社区固定资产类别的统一编码的通知》要求,全部统一完善所有固定资产编码,填写登记卡片,在实物上粘贴不粘胶标签注明资产详细情况。社区要建立资产管理台账(主要内容包括:资产的名称、类别、数量、单位、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原始价值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要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要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及时记录资产、资源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资产、资源的购置。
(一)社区购置资产、资源,需由社区“两委”、民主理财小组讨论研究,资产净值在3万元以上的,报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按规定进行公开公示后执行,在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分资金性质而定:属财政性资金购置的,填写《社区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申报表》(附件2)报街道办事处审批,按照现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实施;其他资金购置的,参照现行政府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实施。
(二)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在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实施招标前,报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批。
(三)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建筑物;室内外修缮、装修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专业工程及其他工程等。
工程造价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社区建设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发包,承接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与该项目相应的企业资质等级。
工程造价在60万元以上的社区建设工程项目,根据《青岛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有关规定,应进入青岛有形建筑市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社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四)未进行统一招投标的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前社区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按最终审定的价格付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不予付款。已进行统一招投标的社区建设工程项目,可根据社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及双方合同约定进行付款;也可由社区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后,按审定的价格付款。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付款价格不得超出工程招投标中标价。审计付费标准参照《李沧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执行,付款方式由街道、社区、中介机构三方协商决定。
第十五条资产的处置。资产使用一定时间(附件3)后,确需变卖和报废的,要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进行账务处理,作为社区财务公开内容予以公布;同时上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社区在资产处置报废时要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⑴原值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必须由书记、主任共同签字(盖章),社区书记、主任为同一人的,要指定一名专职副书记或副主任签字(盖章);⑵原值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含20000元)的,要经社区“两委”、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研究通过;⑶原值在20000元以上的,要由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经社区“两委”、社区民主理财小组研究后,报社区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同时填写《社区居委会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附件4)上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社区应本着“以收定支、量力而行”的原则编制财务预算;按照“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进行财务决算。
(一)预决算方案必须由社区“两委”会研究制定,经民主理财小组审议,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或居民户代表会议通过后,预算方案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决算报告于每年1月30日前报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向社区居民进行张榜公示。
(二)社区“两委”要严格按预算方案执行,其中3万元以上的大笔经济活动,按“一事一议”办法,由社区“两委”会、民主理财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严禁任何个人擅自决定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没有列入预算的支出项目,须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同意,并按预算程序调整后方可列支。
第十七条实行社区财务开支联签制。社区发生的财务支出凭证,要由经办人、社区书记和主任签字,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盖章或签字;若书记、主任一人兼任,则由本人签字,社区副书记或副主任监签。因书记、主任意见不一致而无法“联签”的支出,由社区“两委”成员会及民主理财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公共事业服务协会、社区已改制、未改制企业发生的财务支出凭证,由经办人、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签字,行使民主理财小组权利的人员审核后盖章或签字;若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一人兼任,则由本人签字,经民主选举确认专人监签。
第十七条债权管理。要建立健全债权管理台账,及时对债权进行清理,避免集体资金长期游离账外,确保账务的真实反映。
第十八条债务管理。要按照“锁定旧债、制止新债、明确责任、逐步化解”的原则,对集体债务定期清查,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管理。确需举债的,在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报街道办事处审批。严禁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一)社区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因社区发展经济确需借款的,由社区“两委”提出方案,落实还款来源及还款时间,经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查通过,并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对未按规定程序越权举债的,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处理。
(二)所借款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由同一人办理借款业务的全过程。
(三)不得举债垫付各种税费,不得举债用于社区经费支出。
第十九条合同管理。社区经济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履行民主议事程序后3日内向居民公开。社区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须在10个工作日内报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
社区要明确合同专管员,负责合同登记和管理。合同专管员要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对合同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核对合同履行情况,对欠收的合同款项要及时督促催收。
第二十条财务票据管理。社区财务票据实行“分次限量、验旧购新”制度,并建立票据的领购、使用台账,每次领购票据需注明日期、起止号码、数量,并要进行领用登记。
第二十一条实行未结算事项报告登记制度。凡未结算的财务收支事项,每月由直接责任人向民主理财小组报告,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登记“未结算事项管理台账”,并报街道办事处存档。因未结算财务事项造成集体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财务档案管理。社区财务档案主要包括:社区与他方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或协议、财务预决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会计人员交接清单、合同档案销毁清单等。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分别建立专门财务档案室进行档案管理。
第六章民主监督和财务公开
第二十三条实行民主监督制度。
(一)社区要依法设立民主理财小组行使监督职能,涉及公共事业服务协会、社区已改制、未改制企业,需通过民主选举确定行使民主理财小组权利的人员。
(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理财的,社区可提请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后予以调整,并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重新推选需调整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新当选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的任期到本届任期届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实行社区财务公开制度。社区所有财务活动都应当公开,接受全体居民的监督。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社区要及时给予解答和限期解决。
财务公开内容:社区财务收支运行情况及经济合同签订情况;社区集体资产、资源情况;社区“三资”清产核资情况;社区“三资”审计结果;社区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社区收入规模自行确定金额);社区资产、资源处置情况;
社区土地收益分配使用情况;社区工程建设项目情况;其他需公开公示的事项。
社区财务公开形式,财务公开以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为主;也可以通过印制手册发放入户、电子屏幕、网络等多种方式进行公示。
社区“三资”公开公示的时间要求:
(一)社区“三资”清产核资情况和社区“三资”审计结果在公示报告出具的10日内进行公开公示。
(二)其余事项在发生的15日前进行公开公示。
(三)所有公开公示事项的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社区相关人员中有以下行为,按有关规定报区纪委区监委机关。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一)截留挪用、谎报冒领、设账外账和“小金库”的。
(二)私签合同或隐瞒合同不报、截留合同资金的。
(三)因迟报、漏报、瞒报造成账外债务的。
(四)违规举债、造成债务纠纷的。
(五)不按要求进行民主决策的。
(六)不按要求进行财务公开的。
(七)报账单据与实际业务不符的。
(八)不及时报账造成账实不符的。
(九)故意毁坏、灭失社区会计资料的。
(十)其他违规问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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