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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石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

2021-04-08 09:34:26来源:石门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888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29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石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方案-官网截图

一、目的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是避免增加农民负担,减少重复调查、登记和资金浪费的现实需要,是全面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建立现代不动产管理制度的客观要求。

二、工作任务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地籍调查规程》、《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制定的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相关技术方案,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不动产登记网络建设城乡全覆盖,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址、面积等不动产基础数据全面形成和权籍调查全面完成,依法对基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房地一体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发证率达到90%以上,初步完成登记数据的向上汇交。

三、技术规范

(一)总体要求: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权籍调查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湖南省农村一体化权籍调查工作规程》的工作规范,充分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实地调查实际所有和使用状况,通过实测形成权籍调查成果,用于房地一体登记。全部权籍调查成果用于不动产权信息系统建设。不动产登记的技术规范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进行。

(二)具体规范:权籍调查以1:2000的比例尺作为不动产登记基础数据,第三次国土调查以及已有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权属调查(或核查);依据省统一布设的控制点,运用野外数字测量法、解析法等,采用1:500比例尺,对调查成果进行实测,获取每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界址、用途、面积、分布及土地利用情况等信息。在确认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向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技术保障: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内业服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组织实施,同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支撑,确保调查成果和登记质量。相关外业、内业及技术支撑服务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的技术承担单位。外业及内业服务要通过公开择优方式选择有资质、实力强、设备精、信誉好的房地产经纪及测绘技术作业队伍进行,采取内外业一体化招标模式,确保工作程序关联,责任主体一致。技术支撑服务可以选取与现有权籍及登记系统服务提供商一致的技术单位,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确定,以利于服务的连贯及高效便捷。上述服务要以合同方式约定双方责任、项目任务、成果质量、项目进展要求、经费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

四、问题处理

(一)依法依规处理超面积问题。

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宅基地经过批准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予以标注。

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均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我省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规定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在土地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予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予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予以确权登记。

(二)结合实际依法处理“一户多宅”问题。

1.有关户的认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户主可作为权利人代表,家庭另有约定地从其约定。年满18周岁并已达到分家单独居住生活条件的,村委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公告无异议的,可按一户确权登记。

2.有关宅基地标准认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予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3.有关未分户标准认定。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集体成员,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依法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4.有关宅基地购买认定。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集体成员,购买本农村集体成员的宅基地及房屋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已拥有一处宅基地并达到当地规定面积标准,购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作为住宅的,只确权登记一处宅基地使用权。

5.有关宅基地继承登记。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薄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村集体成员因继承房屋合法取得房屋及宅基地的,应当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利证书的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三)维护宅基地的根本用途。农村集体成员将现有宅基地及房层适当用于生产经营的,按照原批准的宅基地范围、面积和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四)维护农村宅基地分配权益。农村女性或男性一方,因婚姻离开原农村集体,在新家庭所在农村集体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并放弃原农村集体宅基地的,应依法确权登记。离婚、丧偶后继续在本村生产生活的,与其他村民享有同等的宅基地权益,对其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返回原籍生产生活且放弃原配偶所在地宅基地的,对其在原籍重新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依法确权登记。

(五)维护进城落户农户权益。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六)维护没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的农房权益。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七)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街道)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以下情形只调查统计不确权登记发证。

1.除继承外,一户村民拥有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且合计面积超过省定面积标准的部分;

2.小产权房;

3.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的;

4.占用基本农田修建房屋的;

5.其他土地违法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0年1月1日-1月30日)

1.宣传发动。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工作程序,达到家喻户晓,让农民充分认识到宅基地及其房屋登记是明晰物权的大好事,从而充分调动农民自觉参与、申请登记的积极性,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主动性,创造良好的工作和舆论环境。

2.资料收集准备。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农户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成果资料,第三次土地调查资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成果资料;

(2)收集、整理有关测绘资料。包括控制点资料,已有的影像图、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平面图等;

(3)以往调查未处理或者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资料,其他有关权属资料;

(4)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等;

(5)相关政策法规文件、技术规程及行政区域代码、标准地名等。

3.业务培训。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业务技术培训,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操作规范。

(二)试点阶段(2019年2月1日—2020年2月29日)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技术要求,选择先行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针对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总结经验,为全面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打好基础。

(三)全面铺开阶段(2020年3月1日—10月31日)

1.印发通告。发布《石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告》,公布本次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登记期限、登记要求等事项。

2.权籍调查。权籍调查包括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以宗地为单位,根据权源资料对每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测量界址线,设置界址标志,为地籍和房产测量打下基础,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地籍和房产测量主要包括地籍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房产测量、地籍图和房产平面图测绘、面积量算等,在省级统一布设控制点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加密控制网,用全站仪、GPS等逐宗地全野外数字测绘,测量界址点坐标,测绘地籍图。在编制地籍图和宗地图的过程中,按照全国宗地不动产单元号代码编制规则,对宅基地使用权宗地以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一编码。

3.登记申请。

(1)申请人: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申请人为户主。

(2)提交的材料:

首次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④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⑤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⑥其他必要材料。

转移登记:

①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一并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③不动产权属证书;

④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a.依法继承的,提交继承公证书或公示继承材料;

b.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c.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互换房屋的,提交互换协议书。同时,提交互换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

d.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⑤宗地图、房屋平面图等材料;

⑥提交税费完税(或免税)凭证;

⑦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4.权属审核和公告。按规定对申请资料和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审核。在完成审核的基础上,以一个调查区域或一个村为单位,将该区域或村庄内的权属审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颁证。对公告期满无异议,符合登记条件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在不动产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薄,并为不动产权利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总结归档建库阶段(2020年11月1日-12月31日)

对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并向省市汇交登记颁证数据,及时完成登记颁证档案的数字化,装订纸质档案,在不动产登记档案室或县档案馆归档保存。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县政府成立石门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协调解决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权属纠纷。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县长郭碧勋任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张凯、副县长龚云林(常务)、谭本军任副组长,县纪委监委、县政府办、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住建局、县农经服务站、县税务局、县档案馆、融媒体中心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在县自然资源局,夏永新任办公室主任,向召龙、黄强、覃正辉任副主任。办公室配备5名专干(县农业农村局1名、农经服务站1名、自然资源局3名)。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班子领导,组织并实施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明确职责要求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沟通协调,按照相关部署和要求,选派业务精、能力强的人员参与此项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县纪委监委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全面监督和责任追究工作;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督导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统筹推进;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工作指导、队伍培训及工作进度统计并报告。以乡镇所(分局)为单位,成立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工作组,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登记申请,对权籍调查、房屋测绘结果进行审核,办理不动产登记和证书发放等工作;

县农经服务站负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确权登记的方式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指导,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承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及测绘费用的筹措、拨付和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户籍资料提供和治安管理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规范性文件审核和纠纷调处的指导工作;

县档案馆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历史档案资料的提供、核实和本次确权登记工作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的指导工作;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

乡镇政府(街道办)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实施主体,负责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组织、宣传、发动、协调及权属纠纷调处工作。

村(居)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权属确认及确权纠纷调处工作,负责宅基地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联系工作。确保调查成果的完整性,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对无法及时调处的权属争议,要先划定争议区,制作争议区资料,为后续调处工作创造条件。要保证本村(社区)内农(居)民宅基地房地一体的权利人或指界委托代理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准时到场指界,完成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的收集、界址签章表指界人签字盖章确认手续。

(三)严格督查考核

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建立检查督导制度,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列入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采取“每月一督查、每季一调度、年终总考评”的办法,对组织得力,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确权登记颁证率高、成果质量优秀的乡镇(街道)、村(居)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度滞后、未按时完成确权登记任务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乡镇(街道)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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