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北区执行《青岛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2021-04-08 09:06:52来源:市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71
一、医疗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城乡低保家庭成员;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二、医疗救助方式
(一)提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助。
(二)住院救助。
(三)门诊大病救助。
(四)普通门诊救助。
(五)特殊救助。
三、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按医疗年度实施。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
2、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50%的补助。
(二)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
住院和门诊大病救助病种与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住院和门诊大病病种相同。
1、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进行救助,标准为: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1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5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至5000元以内的部分,给予6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至1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7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至2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80%的救助;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部分,给予90%的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2、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期间,在医疗年度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内的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后,按统筹范围内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含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自负比例部分的费用)50%进行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3万元。
(三)普通门诊救助
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并参加门诊统筹的低保家庭成员,当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统筹范围内,并在定点的镇(街道)卫生院、村(居)卫生室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后,个人负担部分按8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20元。
(四)特殊救助。
1、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在其享受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和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救助,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2、对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中的城市社会孤老(与街道签订协议)、年龄不满18周岁(年满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的城乡散居孤儿、农村五保对象,个人所负担的符合“三个目录”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在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基础上,进行全额救助,不设封顶线。
四、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申请审批
1、城市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持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收据》或由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及相关证明(如低保证、低保边缘家庭证明),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镇(街道),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申请补助表》,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后的城市参保人员于当年的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或认定低保边缘家庭的镇(街道)领取补助金。
3、农村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补助按原渠道执行。
(二)住院、门诊大病救助的申请审批
1、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城乡困难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表》,由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张榜公示,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低保边缘家庭的认定可与申请医疗救助程序同步进行。
3、申请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资金发放时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医疗救助金由各镇(街道)发放给救助对象。
(三)申请住院、门诊大病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患病人员的《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或《青岛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3、住院、门诊大病费用证明:门诊大病证明;住院、门诊病历;《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单》、《青岛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报销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单》、《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结算单》或《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专用票据》、《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费用专用票据》;门诊收费单据等。
4、已享受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助的尿毒症透析患者和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患者,应提供《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大病医疗费补助单》。
(四)普通门诊救助的申请审批
1、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持本人当年定点社区门诊协议和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补偿)凭证,到办理低保救助的街道(镇)办事处申请办理普通门诊救助。经镇(街道)审核后,报区、市民政部门审批。
2、审批后,申请救助人员于当年11月30日前到办理低保救助的镇(街道)领取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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