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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4-08 09:04:02来源:市南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81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满足各类用人单位的用工需求,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于做好2010年度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截图

一、明确工作目标

2010年度全市计划组织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引导性培训)8万人;组织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1.7万人,各区(市)的计划安排随文下达(见附件1)。请各区(市)抓紧分解计划,并抓好任务落实。

二、强化培训组织管理

(一)培训机构管理。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和程序,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定点培训机构。招投标过程中,要重点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施设备、教学实训场所、教学计划大纲、师资配备等进行实地考察。对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市就业服务中心要将全市定点培训机构相关信息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向社会公布。对2009年底前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新的标准和程序重新组织认定。

(二)开班审核管理。凡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定点培训机构,均应在开班10日前,持《青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2)和《青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开班备案花名册》(附件3)、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师资证明、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开展培训。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培训组织形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可以是国家职业资格培训,也可以是专项技能培训。其中,职业资格培训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和规定执行;专项技能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20课时。各定点培训机构要按照认定的培训专业和培训层次,合理安排培训计划,落实好师资、设施设备和培训场地,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根据用人单位岗位的实际需要和农村劳动力就业要求开展“订单式”培训,结合我市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式”培训。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就业指导的组织管理,结合农村劳动者求职要求,重点开展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常识、城市生活常识和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就业指导培训时间应不少于8课时。

(四)培训过程管理。各定点培训机构实施培训时,要严格按照审核的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组织培训。对在培训过程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变更培训时间或培训地点的,应在调整或变更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开班备案审核机构申报,经核准后方可调整变更。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采取现场抽查、电话回访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对每个培训班次的抽查应不少于1次,对每个培训班次学员的回访应不少于3人。抽查、回访情况要做好记录,由抽查、回访人员签字后,与被抽查班次的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对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五)考核鉴定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前5日,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交职业技能鉴定申请,并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组织,由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按照现行的规定和程序具体实施。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办证申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应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技能证书。对职业技能鉴定不合格的学员,可随下一个培训班次补考一次。对鉴定程序不规范、违反鉴定规定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

三、完善培训补贴政策

(一)培训范围。对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户籍尚未就业且拟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可由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其中,经考核鉴定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参加初级以上职业资格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参加专项技能培训并取得专项技能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其中,对在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照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对培训合格后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照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国家资格证书的,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政策界定。上述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在不同年度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应为不同职业(工种)或同一职业(工种)的不同等级培训。在同一个年度内,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只能享受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四、加强资金管理

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按照青政办字〔2005〕35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资金申报。对培训结束后符合申领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条件的人员,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报下列材料:

1、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应持《青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青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申领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实现就业的还应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就业证明材料。

2、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应持《青岛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附件6)、《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花名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二)材料审查。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定点培训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规定核实开班审批、培训过程、考核鉴定、培训后就业等情况,将申领培训补贴人员信息录入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就业登记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参训人员培训后就业情况。对初审合格的,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查明原因,作出继续申请或终止申请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资金核拨。区(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核准的培训补贴拨付到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再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培训费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

五、工作要求

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的质量管理,建立培训全过程绩效考评制度,监督定点培训机构严格按培训计划和课时要求组织开展培训。各区(市)考评中应抽取不少于30%的参训人员进行直接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按班次存档备查。市级考评由市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并出具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动员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定点培训机构要认真做好培训开班备案和培训补贴申报等工作,如实申报有关资料。对不按规定申报或申报材料不真实、程序不规范的,不予受理拨付培训费补贴;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培训补贴的,一经查实,除追缴全部资金外,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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