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宁明县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易地扶贫搬迁奖补方案
2021-04-07 14:51:13来源: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97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更好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助力脱贫攻坚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自然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6〕2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易地扶贫搬迁宅基地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潜力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80号)的精神,促进宅基地退出及土地复垦利用,不断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助力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现全县脱贫攻坚工作目标。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对全县范围内的废弃工矿、农村旧居民点,以及易地扶贫搬迁及结合易地扶贫整体搬迁、危旧房易地建设等腾退出来的可复垦的宅基地进行旧房屋拆除和土地复垦利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将增减挂钩结余指标通过交易增加收入,多渠道拓宽我县脱贫攻坚资金来源,助推全县脱贫攻坚工作。
三、工作步骤及奖补方式
(一)项目申报阶段
1.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群众确认宅基地退出,并签订自愿退出宅基地协议书。为进一步调动搬迁户拆除旧房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拆除旧房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奖励办法:
(1)属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搬迁户退出旧房后每户奖励2万元的基础上,在搬迁入住12个月内完成拆除旧房的每户增加奖励0.2万元,复垦验收合格后再奖励0.2万元。
(2)属于非易地扶贫搬迁的。具体包括房屋拆旧补偿、宅基地退出补偿、鼓励农民自行复垦补偿费等3项。
①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参照现行的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执行。
②宅基地退出补偿。对退出的宅基地中属于法定面积范围内(150㎡)按照5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偿;超出法定最高标准部分的,按照2.5万元/亩标准予以补偿。
③鼓励农民自行复垦。拆旧区农民有条件和意愿自行复垦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农民按标准实施,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工程施工费直接兑现给农民。施工费标准为:复垦为水田的1.3万元/亩,复垦为旱地1.0万元/亩。拆旧区农民不具备实施条件但有意愿同意政府实施的,政府按《宁政发〔2017〕05号》文件给予青苗补偿。拆旧区农民不具备实施条件或没有实施意愿的,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3)属于易地扶贫搬迁同步搬迁非贫困户。由县政府在上述两种补偿标准中自行确定一种实施。
(4)退出旧宅基地权属性。按照拆除旧房协议要求,退出后原搬迁户旧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登记权证予以注销,退出的旧宅基地交付村集体进行管理。退出的旧宅基地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禁止改变退出的旧宅基地用途、现状等其他增加补偿利益的不当行为。
(5)其他
搬迁户在搬迁入住(以交钥匙为准)超过12个月以上拆除旧房的,不增加奖励。搬迁户必须按照拆除协议要求,务必在两年以内完成拆除旧房。如超过协议规定时间内不拆除旧房的,将追究其相关违约责任,并取消奖励。
2.由县自然资源局落实测量单位对非易地扶贫搬迁户拟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测量,确认面积;由县财政局测算奖补资金额。
3.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项目申报材料,经村、乡(镇)、县各级审核盖章后上报上级审核批复。
(二)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立项批复后,由县自然资源局依项目实施的流程选定实施单位,并组织实施单位进场施工,拆除旧房屋并按规定复垦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申请剩余的增减挂钩周转指标。
(三)工作管理机制
为妥善处理好工农矛盾,确保项目稳步推进,有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的协调处理交由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包村负责,对复垦耕地通过验收的,在相关政策范围内奖励项目所在地乡(镇)和村协调工作经费0.7万元每亩(乡、镇0.2万/亩,村委0.5万/亩)。
挂钩周转指标收益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资金保障
(一)奖补资金来源
由县政府统筹安排解决。
(二)拆旧复垦资金来源
拆旧复垦经费由县人民政府从自治区每年返还的耕地开垦费中列支解决,没有耕地开垦费的由县财政筹措资金解决。也可以通过委托中介完成项目的调查、测量、设计、申报工作,并实施折旧复垦工程,所得增减挂钩指标按一定比例分成的方式解决前期资金投入困难问题。
五、本方案由宁明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该文件下发后《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明县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奖补方案和通知》(宁政办发〔2018〕68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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