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钢城区农村财务收支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2021-04-07 10:42:20来源:钢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955
为加强村级收支管理,推进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维护好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和省、市、区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按村(含居、社区,下同)设置的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对涉及村集体财务和资产管理的组织及人员的行为均具有约束力。凡村集体发生的一切收支等财务事项均遵循本细则。
第一章收入备案管理
第二条村集体收入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本细则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租赁收入、土地征占用补偿收入、奖励补助收入、资产变卖处置收入、“一事一议”资金、捐赠收入以及其他集体性质的资金。所有收入必须使用区农业局统一印制的收入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三条村集体必须在收到收入2日内,连同票据、备案表等资料报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入账,不准坐收坐支,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私设小金库。
第二章支出备案管理
第四条村级各项支出一律实行支出备案管理制度。本细则的支出包括经营支出、其它支出、在建工程支出、管理费、应付款以及其它支出。所有支出必须使用区农业局统一印制的支出备案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报账员到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报账时,必须携带经税务、财政等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与备案表。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要将备案表作为入账的附件留存,严格对照备案表逐项核实票据,对不合规的单据一律不予入账。
第三章备案填写规范
第六条收支备案表必须据实规范填写。要有经办人签字,书记、主任“双签字”(一人兼职除外)。重大收支备案需注明是否“四议两公开”、“评估及公开竞价”,并有“三资”监督委员会盖章及主任签字。
第四章附则
第七条本细则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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