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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历城政办字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2021-04-06 11:07:24来源:历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79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2〕56号)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知如下: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图

一、开展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国土资源部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13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国土资发〔2012〕56号)精神,查摆问题,分析原因,采取措施,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圆满完成。

历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1〕103号)精神,按照《济南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明晰农村土地产权,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和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目标

通过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与确权登记,全面查清每块集体土地的来源、位置、界线、面积和利用状况,做到集体土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登记规范。逐步建立健全全区城乡一体化土地登记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将农村集体用地的占用和流转等行为纳入法制轨道,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供科学依据。

(二)任务

从2012年开始,利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对全区范围内6个镇、9街道、598个行政村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和登记发证。

1、充分利用2010年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在2012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到2013年底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3、到2013年底完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认真做好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乡村企业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为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提供保障。

三、工作步骤

为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和部署阶段(2012年5月15日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需要广大农民群众的配合与支持,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实施步骤、推进措施、各项经费。要采取招标方式,落实作业队伍,搜集整理正射影像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工作底图,购置必须的设备、资料、交通工具等。

(二)组织培训阶段(2012年5月16日至5月25日)。由区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村参与调查的人员进行培训。培训重点是地籍调查技术规程、土地确权登记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确保工作人员全面掌握地籍调查、勘丈等相关知识以及方法运用等实际操作技能。

(三)试点工作阶段(2012年5月26日至5月31日)。确定两个试点村,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调查。在试点过程中,要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各项措施,为全面开展此项工作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参考。在开展试点工作前,由区政府发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公告。

(四)确权登记发证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在总结试点阶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分2个调查组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宅基地,按照《土地登记办法》要求,由土地登记人员认真填写土地登记簿和归户卡,做到登记簿和归户卡一致,并根据土地登记簿(卡)填写《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经政府批准后颁发土地证书。

(五)资料整理归档阶段(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底)。对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中形成的各种资料、表格,建立台帐,分类进行归档整理、信息入库,形成文字和电子档案,确保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资料的全面、完整和规范。

四、工作原则

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是一项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重要工作,要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全面覆盖和因地制宜的原则,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一)坚持依法依规办理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凡符合土地登记申请条件的,土地登记机关要及时受理;对“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准确”的予以登记发证;对不符合登记申请条件的、不能进行登记发证,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存在争议的区域要单独造册,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的相关依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土地登记办法〉进一步加强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7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关于加强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94号)、《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26号)、《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坚持便民高效原则。针对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面广量大的情况,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广大农民集体和宅基地使用权人申请工作。由各街镇国土资源所设置登记窗口,受理群众申请,并要及时将有关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情况进行公告,保障群众知情权。

(三)全面覆盖原则。本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涵盖除城镇建成区以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确权发证到具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个人。在城镇建成区范围外的国有土地要一并确权登记发证。

(四)因地制宜原则。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土地调查、指界等成果资料开展工作,保证工作的衔接,维护权属调查成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五、工作流程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一)土地登记申请

1、依法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依法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并遵循“主体平等”的原则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村民小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最基本的权利主体。

(1)街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街镇农民集体,由街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街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街镇政府代为行使。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行使所有权。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因移民安置、土地整治等情形,涉及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归属。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相关材料及证书中可只标注土地所有权人、地址、地号、图号和土地总面积,不再填写“其中地类面积”。申请登记应提供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④其他有关材料。

有下列资料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资料:

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权证;

②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土地的相关资料;

③街镇、村居、村民小组共同出具的有关面积和界线的书面证明;

④其他有关证明农村土地权属的历史资料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形成和演变的资料。

2、依法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宅基地使用权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以户为单位进行申请。对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前已调查出的新增宅基地,至今尚未获得批准的,凡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满足宅基地使用相关规定的,经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区政府依法处理后,可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凡是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省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按当时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申请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按照批准面积申请确权登记发证,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凡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的,除继承外,不予受理;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但实际使用面积超出省规定面积的,超出批准面积部分不予确权登记,在宗地图和土地证书中注明。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村民出卖、出租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出卖后违法建设的宅基地不予确权发证;对已纳入村庄拆迁改造范围或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的,暂不予登记发证;严格禁止搞虚假土地登记,严格禁止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就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街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街镇、村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含村两委办公场所、乡镇村医院、学校)等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其使用权人明确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由使用权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街镇、村居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由街镇、村居办企业法人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街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3)切实做好对争议地、插花地、飞地及无权属土地的处理。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协商不成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确权发证。插花地及飞地,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划定权属的地块,可维持现状,但应调查统计造册。对无权属来源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可调查上图,统计造册,暂不确权登记。

申请登记应当提供资料:

①土地登记申请书;

②申请人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④地上附作物权属证明;

⑤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应当提供各个历史时期有关人民政府及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没有进行用地手续报批的;

②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③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

(二)地籍调查

地籍调查主要是依照法律程序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现场调查,以核实宗地的权属和确认宗地界址的实地位置并掌握土地利用状况,再通过地籍调查获得宗地界址点的平面位置、宗地形状等准确数据,从而为土地登记、核发土地使用证书做好准备。

1、依法做好调查指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的要求,参与调查指界并提供相关资料。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要按规定参与调查指界并提供相关资料。不能到现场参与指界的,可委托代为指界,并填写指界委托书。

(1)街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街镇集体经济组织或街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指界。

(2)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指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指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由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代为指界。

(3)街镇企业用地,街镇、村居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组织)法定代表人或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指界。

(4)宅基地由户主指界。

(5)双方边界无争议,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拒绝现场指界或指界后拒不签字确认的,以一方指认的界线为准,并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当事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调查结果可作为确权的依据。

要对2008年《土地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已经形成的登记成果逐宗进行核查,凡占地范围、使用权人、用途等没有变化的,可以利用原有资料进行登记;第二次土地调查中形成的村集体土地《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指界资料,可作为村集体所有土地权属调查的要件。原签订的《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及调查成果不能满足此次所有权总登记发证要求,需增设界址的,可按原《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确定的界线和走向,由各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现场指认和设置界标,并作为原协议书的补充,用于所有权登记发证。

2、地籍编号。地籍编号分为三级:即乡镇(街道)—村—宗地,街镇、村居编号均以两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宗地编号以三位阿拉伯数字表示。界址点号以宗地为单位编排,从宗地的左上角沿顺时针方向由“1”开始顺序编号,一宗地内的界址点不能重号。界址点号在宗地草图、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上都要标注。

3、地籍勘丈及宗地图绘制。宗地勘丈具体作法是用钢尺(或经检验的皮尺)量取边长的方法进行测绘,其精度精确到0.01米,并以指北针确定房屋的朝向。地籍调查表上实地绘制宗地草图,比例尺为1:200或1:500,宗地草图应标注本宗地界址点号、界址边长、本宗地内建筑物、构筑物性质及层数;邻宗地界址线(示意);相邻宗地使用者全称、邻宗地界标名称;作业人员签名、日期、比例尺。

宗地图的内容与宗地草图的内容一致,注记界址点间距的阿拉伯数字一律顺着界址线书写,汉字一律字头朝北。

4、面积量算。面积量算采用计算机绘图后以南方CASS软件计算面积。

(三)权属审核

1、权属审核的标准:权属来源合法、面积量算准确、界址清楚无争议。

2、权属审核的内容:包括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审核、宗地自然状况审核和土地权属状况审核。农村土地登记权属审核实行初审和审核两级制。初审主要对权利人的主体资格、土地权属来源是否合法和土地界址有无争议进行初审。审核主要对登记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宗地的土地产权是否明晰进行审核。同时,每户农户在权属审核时都要有权属调查记录。

(四)公告和注册登记

根据地籍调查结果,对土地的权属性质、界线、签章手续和土地用途、面积进行全面审核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规定在土地登记申请人所在地进行《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公告期15天。公告期内,土地登记申请人或者其他土地权益相关人对公告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查,区国土资源分局应按规定对登记结果重新复核。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无异议的,登记机关按土地登记的规定办理土地注册登记手续。

(五)登记、制证、颁发土地证书

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但填写内容和图件应当一致,在备注栏内注明其他共有者的名称和分摊面积,证书编号可采取在分号后加号的办法处理。权属证书号码按照全区统一要求编制,集体土地使用证统一编号为“历城集用()第号”,“()”中间填写年份,证书号统一为5位数,农村宅基地土地用途统一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类型统一为“批准拨用宅基地”。证书上粘贴附图,校核图、表、证,保证相互印证,互相吻合。校核后在证书上加盖历城区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领取土地权属证书应按规定履行领证手续。权属证书必须由权利人亲自签字领取,本人无法亲临领证的,属于亲属关系代为领取的,应出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或结婚证),并出示权利人身份证;属委托他人带领的,应出具委托书。

(六)建设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调查成果,建立数据库,并据此开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在完成土地登记工作的同时,同步建立起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七)其他规定

1、权属争议。要妥善化解有关土地的矛盾和纠纷,对于土地权属争议,要及时掌握动态,认真做好群众工作,积极稳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保证登记工作顺利开展。存在纠纷争议且短期内无法调处的,可以维持现状,暂缓确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争议的,应由街镇先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2、更正登记。对原已登记的土地,若存在错登、漏登或因土地分类归并,地籍测量精度要求不同引起的总面积或分类面积变化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

3、档案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归档,并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台帐,登记信息可以按规定公开查询。

(八)若干特殊情况处理

1、符合分户建房规定而尚未分户的农村村民,其现有的农村宅基地没有超过分户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的,可按现有农村宅基地面积确定为共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使用权面积按照相关各方协议约定进行分摊,没有协议的按户均摊。

2、两个以上权利人共用一宗宅基地,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按共用宗地处理。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3、农民生产性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舍以及沼气池等,可作为生产性建设用地,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4、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河道两侧范围内的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原农村宅基地,在不影响公路畅通和行车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登记发证,但同时要加强监管,确保今后不在控制区范围内翻建、扩建。

5、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或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但已满两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六、工作成果

(一)文字资料

工作方案、工作总结、有关文件、会议资料等。

(二)图件成果

反映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村庄地籍图,宗地图。

(三)调查统计表册

以行政村为统计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统计表;以乡镇、街道办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以区为统计单位的集体所有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未确权登记宗地(含有争议宗地)及国有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

(四)土地登记资料成果

土地登记申请表及有关权属文件、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申请审核情况公告(存根和照片)、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土地证书签收簿、宗地图(界线相邻各方签字盖章)、坐标册等资料。

(五)数据库成果

农村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包括调查数据、登记数据等。

七、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发证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实施。因此,各街镇要充分认清此项工作重要性,增强责任感,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同志为组长,各街镇和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历城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日常工作。各街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三)明确职责,强化配合。各街镇和村民委会要明确任务分工,安排一名科级干部专门靠上开展工作,各村要提供办公场所,积极配合调查队伍开展外业调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四)注重宣传,积极发动。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报纸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登记申报、土地确权、纠纷调处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法律政策和重要意义,创造的良好的工作环境,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五)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依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严把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关口。登记材料要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没有纠纷,违法占用的宅基地必须依法进行处罚后方可上报审批。要稳妥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发生变化的宗地要依法予以变更,对于“有证无地”的要依法公告作废。无权属来源甚至违法占地未经依法处理的,一律不得办理登记。要加强对确权登记和发证资料的管理,做到资料齐全、完整、规范。

(六)落实经费,保障有力。区政府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有关街镇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保证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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