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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历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

2021-04-06 11:03:49来源:历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696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济南市市区宅基地审批管理规定》(济政发〔2010〕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和《济南市市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济国土资发〔2013〕210号)文件要求,现制定历城区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实施意见如下:

 关于村民宅基地审批与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截图

一、本意见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市区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和已列入近期改造建设计划的村庄原则上不再审批宅基地。

二、村民建设住宅使用宅基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并充分利用空闲地、老宅基地、废弃地或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先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密结合村庄改造和土地整理,统一规划,有序推进,引导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向城镇和中心村集聚。

三、宅基地审批要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原则,新建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外缘地带每户面积一般不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建在山坡薄地及荒滩地上的,标准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村集体人均耕地面积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在前款规定限额内从紧控制。

四、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本村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已有宅基地不能满足分户需求的。

(二)因村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占用原宅基地,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且无住房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原宅基地灭失的。

(五)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一)不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的;(三)原宅基地能够满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四)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五)转让、出租现有宅基地住宅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的;(六)其他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六、村民新建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

(一)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建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条件及初选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拟建房屋简易建筑方案等进行初审。初审拟同意的,提交村民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后,张榜公示10天,并留取公示图片资料。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书面申请、妥善处理相邻关系的材料、公示图片、建筑方案等资料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村民住宅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位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村庄建设规划等审查完毕。同时明确宅基地上建筑物的层高、层数、建筑面积等指标,对村民住宅建设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对经审核拟同意申请宅基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连同书面审查意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区国土资源分局。

(四)区国土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宗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区政府审批。

(五)区政府批复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村民委员会和宅基地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六)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应本着方便、高效、快捷的原则,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后,由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村民申请土地登记。宅基地上住宅按审批要求建成并验收合格后,由区国土资源分局报区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七、宅基地审批、建设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做到三到场: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村民住宅建成后,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

八、村民使用原有合法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只需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本意见第六条规定办理。

村民原有住宅虽不符合15号文规定的住宅建设条件,但确已构成危房的,可持身份证明、户口簿、危房鉴定报告、宅基地使用权属证件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建筑方案、村委会签署的书面意见等资料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原址翻建。

九、村民住宅建筑基底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建筑层数以两层为主,不得超过三层;总建筑面积不大于260平方米;室内外高差应控制在0.45米以内;层高一般不超过3.5米,底层层高可酌情增加,但不得超过4米。凡村民住宅建设面积超出本意见规定标准的部分,征地拆迁时不予补偿。

宅基地建房的建筑间距,村庄建设规划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村庄建设规划执行。村庄建设规划没有明确要求的,由相邻双方协商约定;协商不成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确定。

十、村民在本村内易地新建住宅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通过与其签订合同等方式,确保在新房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2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改变用途的,村民委员会报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宅基地,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十一、对村民2处(含)以上宅基地以及因历史原因形成宅基地实际面积超过法定限额标准的,所在村民委员会可按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排使用。

十二、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村民,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可以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他人的宅基地,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村民在本意见施行前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应按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十四、严禁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

十五、违反本意见,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住宅、越权或者违反程序批准宅基地以及非法转让宅基地建设住宅的,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依法查处;违反规划和建设要求的,由规划、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十六、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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