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平江县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2021-04-02 10:42:04来源:平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75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湘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等文件,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
平江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
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
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准则,重点完成全县农村范围内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调查发证和不动产测量,同步开展地上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调查工作,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
三、工作模式
本次调查采用全外业实地调查方式逐宗开展权籍调查。由技术协作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居委会)共同组成外业调查组,实地勘查丈量,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现场指界确认后图喷界址点。外业调查组以自然村为单位发出指界通知,凡在本行政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指界通知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户主)会同相邻房地的法定代表人或权利人(户主)到现场指界认定房地权属界线,并由双方指界人在《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认可。凡违约缺席或认界后拒不签字盖章者,其房地权属界线按到场一方所指界线确定,或由调查员依现状界址及地方习惯确定。如有异议,须在15日内提出重新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费用,逾期不申请者维护原确定的界址。
四、工作要求
1.宅基地使用权应该严格按照“一户一宅”的要求,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已依法颁发的宅基地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未发房产证的,按“不变不换”的原则,依据宅基地使用权人确定房屋所有权人开展房屋调查,权利人有换发不动产权证书意愿的,申请人可提交房屋补充调查信息,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完成权籍调查且具备登记条件(申请资料齐全)的,尽快完成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对已完成权籍调查但未达到登记条件(申请资料不齐全、存在权属纠纷)的,待补齐相关资料或权属纠纷处理以后,再办理不动产登记。对已纳入县城和城镇规划征拆范围的,只进行权籍调查,不登记发证。
2.农村不动产流转、抵押的,均可以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登记。
3.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改变用途出让或出租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的、农民住房或“小产权房”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不得确权登记发证。
4.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的遗留问题解决可参照原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不动产登记的通知》(平国土资发〔2018〕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职责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组织镇、村干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做好权属纠纷调处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助技术单位做好权籍调查工作;收集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户宅基地有关档案资料。
各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做好本村(居)内村(居)民小组之间的权属纠纷调处工作;做好村(居)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的权籍调查的现场指界、确认;做好本村村民宅基地资格认定,督促群众完善相关资料,做好不动产登记公示工作。
各村(居)民小组: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通知各农户或农户委托的代理人提供有关资料、现场指界、确权、配合丈量测绘等;协助做好本村(居)民小组内的土地、房屋纠纷调处工作;收集本村(居)民小组内不动产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相关证件资料和土地、房屋相关权属来源资料等;配合技术队伍做好相关工作。
六、完成时间
2020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七、应提交的资料及注意事项
1.单位指界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
2.有批准用地的提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文件。
3.法定代表人或户主需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有四邻的相互指界签字确认;户主因其它原因确实无法到达现场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须提供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通过农村房地确权,查清农村房地的权属、位置、面积和界线,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依申请予以确权登记,颁发农村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5.本次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不收费。
6.经本次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以前取得的土地、房屋产权证书等其它有关文书自动作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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