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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抚顺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3-26 14:53:14来源:抚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765

2019年4月23日,辽宁省抚顺市抚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抚顺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抚县政办发〔2019〕11号),本通知下发后,我县原有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抚顺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抚顺县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和省厅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严格设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一)正确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2.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农作物秸秆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3.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4.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用地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普通塑料大棚、地膜覆盖等生产设施用地保持原地类地貌、未固化耕作层的;农村庭院内的畜禽养殖、花卉种植、粮食晾晒场,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农用地,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用地规模

本着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设施农用地的功能分区,按照以下标准核定用地规模:

1.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面积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的5%以内,随用地规模增加而增加,但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亩;

2.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随用地规模增加而增加,但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5亩;

3.从事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应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随用地规模增加而增加,但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亩;

4.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面积500亩以下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2亩以内,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按生产种植面积每500亩增加1亩的比例控制,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5.从事粮食生产之外其他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可参照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地的规模比例予以安排。

(三)科学确定设施农用地选址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保护环境、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农业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除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附属设施外,其他各类设施用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在耕地上挖塘从事水产养殖。其他设施建设确需占用一般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或恢复原状,并经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四)强化设施建设占用耕地管理

设施建设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设施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县自然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需予以标注,建立专门台账管理,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二、简化项目用地办理程序

(一)调整办理方式

设施农用地办理由用地审批调整为协议备案,主要通过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设施项目建设和用地条件,并发挥乡镇的管理作用,县级自然资源、农业部门主要负责设施项目和用地的备案,指导督促用地行为。

(二)签订用地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附件1),并提供项目勘测定界图、设施建设平面布置图等材料(以具备资质测绘的地形图为底图,反映项目区边界四至、规划布置项目区内各类生产设施、原有及新建设施的界址位置、面积大小),向所在乡镇提出用地申请。

用地申请由乡镇统一受理,并会同乡镇农业、自然资源、村镇建等部门实地踏勘论证。其中,乡镇农业部门重点对经营者提交的用地申请、设施类型、农村设施建设方案、平面布置图、流转用地合同原件、面积的真实性等进行审查。乡镇自然资源部门重点对设施选址、面积大小、勘测定界图、平面布置图等进行审查,对是否占用耕地、附属及配套设施占地面积、是否占用近五年土地整治项目等提出意见;对审查确认不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的建构筑物,通知经营者按规定修改建设方案,或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乡镇村建部门重点对农村设施建设方案和平面布置图进行审查,对项目建设形态、结构(建筑面积、高度)等提出意见。

对符合规定的设施农业项目,由乡镇组织项目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业、自然资源、村建等部门会商,形成一致意见后,由经营者与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

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附件2)。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且设施农用地用地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年限。

(三)用地协议备案

由县自然资源部门作为召集单位,负责受理乡镇提交的设施农业项目及用地申请材料,下发备案受理通知书(附件3),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县农业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县农业部门根据职责向县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同时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项目及设施用地还需征求县环保部门备案审查意见,具体备案职责如下:

1.县农业部门。主要审查是否符合设施农业发展规划、设施农业项目性质(包括经营方式、生产内容、生产技术、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投资规模和项目用地规模、农业生产技术标准。

2.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审查项目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占地规模、耕地与基本农田占用情况、项目土地复垦手续与责任落实情况等。

3.县环保部门。主要审查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以及农业项目(农业垦、农产品基地)的环境影响。

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各部门的核实意见书,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出具设施用地备案证明,不得为设施农用地颁发土地使用证。设施农用地备案期限原则为3年,最多不得超过5年。备案期满前3个月,经营者可申请办理备案续期手续。

三、严格项目批后建设管理

(一)加强批后建设管理

乡镇政府在取得项目用地备案通知书后,组织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对照项目勘测定界图和平面布置图现场放(验)线。经营者须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建设方案施工,原则上一年内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乡镇政府应加强跟踪管理,确保按方案施工建设。

(二)加强项目保障服务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建设与管理有关规定,其中,自然资源部门主动公开设施农用地分类与用地规模标准、土地复垦、用地协议签订与备案等有关规定要求;农业、环保部门主动公开行业发展政策与规划、设施类型和建设标准、农业环境保护、疫病防控等相关规定要求。在设施农业项目建设过程中,县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应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

(三)年度定期检查考核

县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按年度对全县设施农业项目建设与经营以及设施农用地使用管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对擅自扩大设施规模或擅自改变用途用于其它经营的,将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查处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乡镇,在报请县政府批准后,暂停该乡镇设施农用地备案,待整改到位后恢复。

四、落实项目经营监管责任

(一)加强用地协议履行管理

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要坚持农地农用的原则,按照政策规定和协议约定使用土地。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乡镇政府及相关职能单位负责批后巡查监督工作。重点关注设施农用地使用协议的履行情况,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不按照协议约定,擅自或变向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分批申报用地变相扩大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等违反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报告;拒不纠正的,应当依法追究经营者的违约责任。乡镇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造成违法用地受到查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二)建立长效跟踪监管机制

乡镇承担项目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并加强设施农业项目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监督设施农业项目落实土地利用和复垦责任。县农业、自然资源部门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后,我县原有设施农用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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